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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 天沃科技前高管被罚没560多万元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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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证监会网站4月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卞忠元内幕交易天沃科技,被没收违法所得逾142万元,并处以逾426万元的罚款。     

2010年5月-2017年4月,卞忠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卞忠元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销售经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发的台式机电脑操作“宋某霞”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卞忠元还曾向陈某忠推荐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潜在对手方。

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4月末至5月中旬,中机电力实际控制人刘某与天沃科技董事长陈某忠商讨中机电力借壳上市事宜,后因在收购条件上存在分歧,双方终止谈判。

2016年7月9日,刘某电话联系陈某忠,希望重启重大资产重组谈判,陈某忠表示同意。其后,陈某忠频繁赴上海与刘某见面磋商。2016年7月末,双方就收购方式、收购期限等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及停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年10月31日,天沃科技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事项涉及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机电力80%股权,收购金额28.96亿元,占天沃科技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

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发布复牌公告,复牌当日及之后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

天沃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中机电力8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9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陈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行政处罚书详细披露了卞忠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忠的关系及联络情况。

2010年5月8日-2017年4月29日,卞忠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5月29日,卞忠元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销售经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发的台式机电脑操作“宋某霞”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卞忠元还曾向陈某忠推荐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潜在对手方。

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忠元使用电话号码1364××××666的手机主叫陈某忠5次,发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忠元使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沃科技,通信时间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

卞忠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操纵他人账户交易天沃科技

行政处罚书披露了卞忠元控制并使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交易天沃科技的情况。

除上述交易外,在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停牌前,上述两账户未再进行其他任何股票交易。两账户分别累计买入天沃科技38.83万股和31.99万股,金额分别为291万余元和242万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复牌,2016年11月30日,“刘某1”和“陆某兰”证券账户中的天沃科技被全部卖出,获利分别为79万余元和62万余元。

2016年12月1日,卞忠元将“刘某1”银行账户中全部资金转出至“陆某兰”银行账户,随后,又将“陆某兰”银行账户全部资金转出至“宋某霞”银行账户。该事实表明,“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去向均为“宋某霞”银行账户,资金由卞忠元实际支配。

辩称买入股票系参考中植系重仓及股吧信息等

在听证过程中,卞忠元提出三方面申辩意见:

首先,证监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卞忠元有内幕交易行为。证明卞忠元构成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在证监会,对于卞忠元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不能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

其次,本案在案证据无法推定卞忠元构成内幕交易。一是卞忠元与知情人陈某忠的联络是工作需要,且卞忠元与陈某忠的通话覆盖了所有月份,并非局限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二是其曾经交易过涉案股票,其交易行为具有连贯性。三是卞忠元炒股多年,购买涉案股票前了解到中植系重仓该股、国家社保高比例加仓、高管增持、股权激励等信息并参考股吧消息,因此具有买入信心。四是从炒股经历看,其习惯于重仓买入一只股票,其交易天沃科技并没有背离交易习惯。

再者,卞忠元使用他人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的原因是单位领导不让其炒股,认为其炒股影响工作。

证监会表示,卞忠元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忠多次联络并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证监会对卞忠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是证监会能提供证据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被处罚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即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二是卞忠元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三,证券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证券账户实行开户交易实名制,单位领导不让其炒股不能构成卞忠元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的合理解释。卞忠元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规避监管意图明显,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严厉打击内幕交易

除依法对卞忠元内幕交易天沃科技案作出行政处罚外,根据近期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书显示,证监会还对内幕交易汇顶科技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强调,内幕交易行为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近期,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曾任某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代表处负责人的吴丕斌,在该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期间,通过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获利702万元,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2万元;冻结该证券公司公益慈善基金会账户中涉案钱款约1500万元,其中702万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702万元折抵所判罚金。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值得关注的是,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将内幕交易罚款数额由违法所得1-5倍提升为1-10倍;将原《证券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6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调整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范围由3万元至30万元提升至20万元至200万元。

同时,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将建立,成为司法救济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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