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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规范保险资管产品银保监就组合类产品、债权股权计划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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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再度规范保险资管产品银保监就组合类产品、债权股权计划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龚紫君 记者 姜鑫 继3月25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记者4月1日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三项配套规则,即《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在向行业征求意见。

作为衔接的后续配套规则,上述措施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六类品种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市场品种,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上述配套规则规定,组合类产品适用的投资范围主要有六类,即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另外,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其投资范围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而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以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其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并且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管理人中管理人组合类产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不得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具体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同时,配套规则也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具备与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配套规则,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投资项目为商业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具体管理要求,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关于信用增级,配套规则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符合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的要求。信用增级采用设置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融资主体信用评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除商业银行外,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信用增级采用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债务金额的1.5倍;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符合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另外,上述规则对融资主体也作出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应当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且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具体而言,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投资比例方面,配套规则指出,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配套规则还指出,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的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此外,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且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投资违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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