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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保利地产未采取防护措施 吊塔砸坏宿舍楼推脱责任在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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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家:保利地产未采取防护措施 吊塔砸坏宿舍楼推脱责任在台风 来源:运营商世界网

曾在2018年发生一起房屋倒塌的损害责任纠纷,其在建筑过程中,受台风影响,未做足防护措施,导致吊塔掉落砸坏宿舍楼,但其认定这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真相如何?

事情起因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7月17日,《湛江日报》对台风“威马逊”进行预警报道。18日15时30分,台风“威马逊”在海南省沿海地区登陆,19时30分在湛江市××县龙塘镇沿海地区再次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7级。19日01时50分,湛江市海湾大桥自动气象站观测资料记录极大风速为13级。

受台风“威马逊”影响,由保利湛江公司承建、富利集团公司施工的保利原景花园一期工程自编2号塔吊于2014年7月19日1时50分被吹倒,砸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7号湛江市畜产进出口公司2幢宿舍楼上,造成包括502房在内的20套房屋及整体楼房不同程度受损。

受害者沈浪生、何少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富利集团公司、保利集团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按照2014年市场价值赔偿沈浪生、何少芬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房(以下简称502房)的经济损失36万元及装修价值损失5万元;

2. 判令富利集团公司、保利集团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从2015年4月6日起至支付完毕房屋经济损失和装修损失之日止的安置费(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其中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安置费暂计算为39000元);

3. 判令富利集团公司、保利集团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支付沈浪生、何少芬搬迁费3000元等。

然而富利集团公司、保利集团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到底谁的责任?

经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在庭审中,富利集团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自认其在台风“威马逊”来临前,没有对502房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其的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沈浪生、何少芬主张涉案塔机尾部距离居民楼没有0.6米,违反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10.3“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0.6m”的规定,提供现场照片予以证明。

第三,富利集团公司据以证明其在台风“威马逊”登陆前已采取防护措施的《关于超强台风“威马逊”导致原点广场2﹟塔机折断、坠落及房屋受损调查的技术分析报告》虽反映在台风“威马逊”登陆前,富利集团公司已会同相关单位对涉案塔吊进行塔机附墙、螺栓进行加固处理,但该技术分析报告同时说明该台风级值前所未有及涉案塔吊的厂家设计最大抗风能力为12级,说明富利集团公司在台风“威马逊”登陆前对涉案塔吊采取的加固措施,并不足以防范损害的可能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塔吊虽因受台风“威马逊”登陆影响而倒塌砸坏502房,但台风“威马逊”的登陆不是涉案塔吊倒塌的唯一原因,富利集团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因未对502房采取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塔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0.6m及对涉案塔吊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富利集团公司亦存在过错,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富利集团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的免责事由,富利集团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应对502房的受损向沈浪生、何少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富利集团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分别作为涉案塔吊所在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应连带承担责任。

不服一审再败诉

然而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富利集团公司不服。

该公司认为,塔吊安装、使用、管理均符合相关规定,其折断、坠落是超强台风所致,故富利集团公司对沈浪生、何少芬的房屋受损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担责。在台风“威马逊”登陆前一天,即2014年7月17日,富利集团公司即根据天气预报和湛江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信息,会同塔吊安装(维护)单位、租赁(产权)单位对工程项目内所有生产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尤其对涉案塔机附墙、螺栓等进行应急加固处理,并保持其塔臂可360°自由旋转。由于台风级值前所未有,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撤离、转移。

且认为法院在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塔机不符合安全距离情形下,对专业机构的评定结论、安监部门的使用许可均不予采纳,显属错误。

同时,沈浪生、何少芬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富利集团公司与之达成安置协议,亦未就安置费用申请司法鉴定。

对此,受害者沈浪生、何少芬辩称,此次损害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富利集团公司、保利湛江公司的不作为,麻痹大意导致的。台风“威马逊”发生前,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已经多次向全市发出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塔吊的防风措施,但富利集团公司、保利湛江公司既没有对塔吊采取有效的防风措施,也没有对周围居民楼采取保护性措施,因此,富利集团公司、保利湛江公司不能以其不能预见台风的到来而作为免责的理由。

而法院审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此忽视安全问题,还一再推卸责任,可见保利地产这次输的彻底。不知董事长宋广菊是否知情?她会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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