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关注

原标题: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7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钰集团”或“融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公司在收到该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查询到《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公司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取得联系,知晓该纠纷已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调解书载明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原告”或“江阴华中公司”)已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或“彰衔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后,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进行发函询问,其均回函明确表明对涉诉相关事宜不知悉。与此同时,公司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保证书》内容也仅为节选内容,存在省略部分条款的情形,公司当时无法判断省略内容的重要性及《保证书》的完整性。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的相关案卷材料,但因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院因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而未取得。后经公司多次与法院沟通,在北京地区疫情好转的情况下,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前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取了本次涉诉事项相关的资料,现将具体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639号)】相关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江阴华中公司与被告彰衔公司签署了《委贷合同》,约定原告(即委托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彰衔公司(即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合同总金额为5亿元,每笔借款实际起止日期以借据为准。融钰公司向原告和徽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承诺融钰公司自愿为上述《委贷合同》项下彰衔公司对原告和徽商银行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分期通过徽商银行向彰衔公司支付合计4亿元。详情如下: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彰衔公司支付了两笔资金,共计2亿元,借据凭证约定2018年10月19日到期,然后在2017年11月7日原告又通过徽商银行向彰衔公司支付了两笔资金,共计2亿元,借据凭证约定2018年11月7日到期。上述4亿资金已于2018年11月7日全部到期。截至起诉之日,彰衔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融钰公司仍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诉讼,望本院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彰衔公司、融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江阴华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江阴华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彰衔公司向原告偿还或支付本金和罚息人民币404300000元。(1)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2)罚息,根据徽商银行合同编号为2017年瑶海小微分(支)行委贷字第10***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贷合同》)第7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年化12%,因此罚息利率为年化18%。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应付罚息为4300000元;实际罚息收取截止日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融钰公司就第1项诉讼请求的债务与被告彰衔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20633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44730元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及相应罚息(罚息: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人民币444730元;

三、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 京民终 544号】相关情况

上诉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总额为借款本金4亿元及相应罚息(罚息:以本金 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444730 元,由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2063300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次性全额清偿上述三项债务,所有偿还款项应支付至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如下:户名: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账号: 92050154800000864;

五、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截至目前进展情况

目前,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显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已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江阴华中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彰衔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其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8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5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对关注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你公司系该案件被告,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1)请说明人民法院传唤方式、你公司收到相关传唤的时间(如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的,请说明理由)及你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因,以及你公司知晓上述事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回复:

2020年3月9日,公司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取了本次涉诉事项相关的送达回执、委托贷款合同及保证书复印件。根据获取资料显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公司邮寄法院专递邮件,邮件内容为(2018)京04民初639号传票1份,收件人为公司原投资部工作人员,签收人为公司原行政部工作人员,诉讼事项的相关信息并未传达至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因此公司对此诉讼事项不知悉。

本次法院采取的传唤方式为专递邮件而未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司法务部无法履行主动监控的职能;专递邮件收件人、签收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董监高,也非法务部或从事法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限于收件人、签收人有限的法律知识且并非负责法务相关工作,公司未能及时知悉该诉讼事项。

由于该投资部工作人员、行政部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已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13日离职,公司目前暂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司亦向其发送了询证函核实相关事宜,但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其回复。截至目前公司也未曾收到该邮件收件人或签收人转交的相关传票邮件,该案件庭审时,公司无法获知开庭信息,故无法出庭。

公司将积极完善公司邮件收发制度,落实邮件来往的登记,并做好公司员工培训,强调相关法律知识,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2)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判断你公司上述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是否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是否达到相关规则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如是,请依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随着北京地区疫情稳定可控,公司积极与法院沟通,并于2020年3月9日前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取了本次涉诉事项相关的送达回执、委托贷款合同及保证书复印件,根据调取案卷中载明的相关情况,该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0,430万元,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信息披露标准。

公司已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判断上述事项不属于应披露事项的规则依据;

回复:

鉴于该诉讼案件发生时,公司不知情且其他当事人并未告知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无法在不知悉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披露。随后,公司在2020年2月4日收到深交所反映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后,公司法务部与《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中”)了解此次涉诉事项,得知其与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彰衔”)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阴华中自愿免除公司对上海彰衔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在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进行发函询问,其均回函明确表明对《保证书》相关事宜不知悉。与此同时,公司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保证书》内容也仅为节选内容,存在省略部分条款的情形,公司当时无法判断省略内容的重要性及《保证书》的完整性。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案卷材料,但因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院因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而未取得。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该诉讼未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影响,且基于信息披露严谨性与完整性考虑,公司当时无法对相关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2020年3月9日,公司前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资料,根据获取的相关资料,公司已将相关诉讼情况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投资者投诉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4)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称,上述涉诉案件属于公司事先不知情、无法主动披露的情形,你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信息。请律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七章及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核实相关事项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并具体说明公司事先不知情即可在知情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依据;

回复: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5)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核查,并就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回复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中应充分说明相关结论的判断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

回复: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鉴于公司此前披露《回复公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尚需进一步核查,且经公司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取得联系,知晓该纠纷已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且一审判决未生效,该调解书载明江阴华中已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尚未能从法院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因此截至公司披露《回复公告》时,基于信息披露严谨性及完整性考虑,公司当时确实无法对相关诉讼事项进行披露,《回复公告》中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目前,公司根据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案卷资料已将相关诉讼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进行自查后不知晓《保证书》的相关内容。

(1)请你公司确认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是否包含《保证书》相关内容。如是,请说明你公司不知晓其内容的原因;

回复: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保证书》内容也仅为节选内容,存在省略部分条款的情形,公司当时无法判断省略内容的重要性及《保证书》的完整性。经过公司核查,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并不知情,且从未就如上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担保事项出具过任何资料文件,对该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不知情。截至《回复公告》披露日即2020年2月29日,公司也一直未获取与《保证书》相关的任何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因此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保证书》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公司无法进行确认。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对该涉诉事项进行核查的方法、对象、步骤、除自查及内部问询外是否采取其他核查方式,并说明你公司《回复公告》中结论的准确性。

回复:

自公司知悉此次涉诉事项后,公司立即组织进行自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公司召开内部会议,组织法务部及证券部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发送询证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智容科技有限公司、融钰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钰(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续回函确认表明对《保证书》相关事宜不知悉。

2、公司对公章用印的书面记录进行了全面自查,确认公司未签署《保证书》及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

3、公司相关人员去案件审理法院沟通调取案卷事宜,因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法院工作时间延后及法院案卷尚需时间归档整理未能取得。

4、公司向江阴华中电话询问诉讼案件具体情况,江阴华中告知公司其与上海彰衔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阴华中自愿免除公司对上海彰衔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公司除采取了必要的内部问询及核查公章用印审批记录外,还通过法院及本案其他当事人进行了外部核查。截至《回复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取得的相关信息,公司不知晓该《保证书》中的具体内容,《回复公告》中的结论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总裁陆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江阴华中投资母公司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江阴华中投资与彰衔实业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免除你公司连带保证责任。

(1)请结合涉诉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案件发生时间、《回复公告》中提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的调解时间及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任职范围等再次核查并说明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时起你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知情情况;

回复:

根据公司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资料显示,上海彰衔与江阴华中于2017年10月16日签署了《委贷合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审理此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后上海彰衔因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与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再次确认,公司暂无法与历任高级管理人员江平先生取得联系且未收到江平先生对公司向其所发询证函的回复。除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交易所问询函时得知此事项,公司其他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向其发送询证函前对此次涉诉事项均不知情。

公司总裁陆璐虽曾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江阴华中投资母公司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租赁”)总裁,但鉴于:(1)《委贷合同》签署日为2017年10月16日,陆璐女士当时并非为华中租赁的高级管理人员;(2)陆璐女士在华中租赁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主要为管理华中租赁的业务投放,江阴华中的经营管理完全独立于其母公司华中租赁,江阴华中的相关内部用印流程亦不经过华中租赁审批,因此公司总裁陆璐女士对此次涉诉事项亦不知情。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是否参与签署《调解书》及江阴华中投资免除你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的原因。

回复:

截至目前,根据公司自查公司并未参与签署《调解书》。经向江阴华中及上海彰衔发送询证函确认,免除公司连带保证责任是基于江阴华中与上海彰衔达成了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四、请你公司律师就公司相关回复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具体说明就该涉诉事项、公司对本所两次问询内容进行核查的方法、对象、步骤及工作内容、是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配套规定等充分行使权利并对诉讼事项进行核查。如否,请具体说明未充分核查的原因、未核查完毕即认为公司对相关内容无法进行披露的法律依据,并说明《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是否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律师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回复: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请再次核实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条款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及判断依据。请你公司律师、独立董事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条款内容(1)第13.3.1条内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第13.3.2条内容:“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根据公司目前获取的信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主要银行账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董事会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况。鉴于江阴华中已自愿免除公司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主要银行账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董事会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一)至(三)款的情形。

鉴于江阴华中已自愿免除公司对上海彰衔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四)款及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请你公司董监高各自说明在本次涉诉相关事件及其披露事项中的知悉情况、采取的措施、措施效果、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及未达到预期的合理原因(如适用)等,分析说明是否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请你公司律师及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经公司董监高再次确认,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交易所问询函时得知此事项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向其发送询证函前,其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事宜,以及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日期、期限、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等均不知情。

公司董监高在知悉如上事项后均最大努力地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各自对其履行的勤勉尽责义务出具了说明函,公司董监高的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长尹宏伟先生、马正学先生、刘丹女士、李勇先生、韩光女士、于雷先生对本次涉诉相关事项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1)在知悉该事项时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认真核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复相关问询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此次事项具体情况,包括督促公司管理层向江阴华中了解此前《保证书》及《调解书》的签署事宜,以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阅调取相关案卷资料。

(3)督促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诉讼事项进行调查,并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2、监事履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主席左家华先生、张宇先生、李燕京先生对本次涉诉相关事项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1)在知悉该事项时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认真核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复相关问询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此次事项具体情况,包括督促公司管理层向江阴华中了解此前《保证书》及《调解书》的签署事宜,以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阅调取相关案卷资料。

(3)督促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诉讼事项进行调查,并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高管履职情况

公司总裁陆璐女士、副总经理蔡晓熙先生、财务总监邓强先生对本次涉诉相关事项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1)在知悉该事项时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认真核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复相关问询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此次事项具体情况,包括督促公司管理层向江阴华中了解此前《保证书》及《调解书》的签署事宜,以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阅调取相关案卷资料。

(3)督促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诉讼事项进行调查,并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佳慧女士对本事项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1)在知悉该事项时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认真核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复相关问询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并请示相关领导协调有关机构及部门对《问询函》中的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对案情进行了解。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交易所问询函时得知此事项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向其发送询证函前对此次涉诉事项确实均不知情。公司董监高在知悉本次涉诉事件后督促公司认真核查、尽快了解核实相关涉诉具体情况并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件,公司董监高均已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必要措施,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