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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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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于2020年3月9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通讯出席董事人数7人,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新民先生、李心湄女士、刘杰先生、由春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因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可忽略不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TANWEN先生、杨德明先生、周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及贷款的各项法律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购买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权益凭证等)。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者合同等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20年3月3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附: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新民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医科大学药学本科学历、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珠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珠海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曾任珠海丽珠制药厂销售大区经理、珠海市民彤医药研究所所长、珠海经济特区民彤制药厂总经理、珠海润都民彤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新民先生持有公司55,420,8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控股股东、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李心湄女士,1993年出生,中国籍,拥有澳门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广州莘蒂田服装有限公司品牌负责人,现任广东盛世润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湄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希先生的女儿,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刘杰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质量保证部经理、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质量受权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受权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润都制药(武汉)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润都制药(荆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由春燕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药学化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商务总监、商务总监兼普药事业部总监、常务副总经理,现任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由春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TANWEN先生,1956年出生,美国籍,博士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医学中心博士、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医学院副研究员。曾任华南理工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曾获世界卫生组织研究学者奖;美国心脏学会及哈佛大学研究学者奖;第四届中国侨界贡献奖;国务院侨办百名杰出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创业奖等。近年来以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SCI论文百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项目20余项。广东省侨办华人华侨创业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副会长。现任广东工业大学生物医药研究院院长;2019年5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AN WEN(谭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杨德明先生,1975年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韶关市农业发展银行职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德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周兵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广东诺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和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广州仲裁委仲裁员;2017年4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3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0年3月9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华志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3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华志军先生、李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12日

附: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华志军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珠海润都药业有限公司监察员、广东润泰药业有限公司部长、广州润都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广州润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监察法务部部长、广州碧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兼经理、广东盛世润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润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祈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狼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中达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弘武太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4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志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李娜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副主任。现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职务;2018年11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娜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9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

6.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同时,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以8.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即:以公司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3,613,000股增加至185,419,500股。

根据《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的规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34.60万股×(1+0.5)=51.90万股

因此,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

五、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3月12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1.90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98元/股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授予价格为8.98元/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

6.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同时,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以8.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年3月12日。

2.授予数量:51.90万股。

3.授予人数:106名。

4.授予价格为:8.98元/股。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95元/股的50%,即8.98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80元/股的50%,即8.9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明细见下表:

7.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除限售。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8.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并按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及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以三个层面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期内,如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如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取决于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及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

②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的考核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与绩效考核系数及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当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考核系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根据上述公式,公司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则其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9.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因此,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3月12日,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98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情况如下:

注1: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公司经营性损益中列支。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预留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3月1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预留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价格等,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3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十一、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综合授信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实际综合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权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上具体用款金额将根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就申请银行授信及贷款事项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及贷款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与银行签署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5,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公司根据日常资金管理和收支状况,存在自有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详情公告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购买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权益凭证等)。

2、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有效期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

4、具体实施方式

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者合同等文件。

5、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均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

6、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本着审慎原则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权益凭证等),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

4、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公司股东尽量选择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出现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24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陈新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心湄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刘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由春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TANWEN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杨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周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华志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李娜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5.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已就议案1、议案2、议案4和议案5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1、议案2和议案3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应选非独立董事4人,应选独立董事3人,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相关人员简历已披露在公司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中。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议案编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署的原件,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3月27日下午16: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519040,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公司传真号码为:0756-7630035。

2、登记时间:2020年3月27日9:00—12:00,13:30-16:30。

3、登记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证券部。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曾勇、徐维

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邮政编码:519040

电话:0756-7630378

传真:0756-7630035

邮箱:rd@rdpharma.cn

2、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

1、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23”,投票简称为“润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1 累积投票制下设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3)各议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1.00,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2.00,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如提案3.00,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3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议案附后。

上述委托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代表委托人对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根据自己的意愿代表本单位(本人)进行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说明: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有效。

委托人签字(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及公司盖章(适用于法人股东):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郭佳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郭佳维先生将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监事会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郭佳维先生简历:

郭佳维先生,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6年9月26日起就职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料销售部市场专员职务,现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发展部业务拓展专员职务;2018年5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郭佳维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及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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