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服务信托业务研究——业务类型、功能定位与前景展望
中国信托业协会
境外服务信托的主要实践与启示
美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服务信托业务概况
1.美国的服务信托业务
由于美国没有独立的信托业,缺乏专门的信托业务统计数据。但依据美国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FFIEC)制定的《财务状况和收入综合报告的编制指南》《信托及相关服务》的要求,以资产或账户形式提供信托服务的机构应当定期完整提供《信托及相关服务》的统计报表。为更好地了解美国信托业务结构,本部分将以世界上最大的托管和保管服务提供商、美国信托服务领域的领军者——纽约梅隆银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为例,通过分析其信托账户的结构特点,以窥探美国信托业务结构特点。
在纽约梅隆银行的信托账户中,公司信托及代理账户的资产规模最大。2018年末该账户受托资产余额占比达50%以上,2018年该类信托业务收入占比达46%;员工福利与退休相关的信托及代理账户的资产规模次之,2018年末该账户受托资产余额占比达30%,2018年该类信托业务收入占比达24%。
美国的信托账户根据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运用权利可划分为管理型与非管理型两类:一是管理型信托账户,即该受托机构对该账户的资产具有投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确定信托账户购买或出售某项证券及其他资产的权利,受托机构包括被授权进行投资决策的机构和能够授权其他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的机构。二是非管理型信托账户,即受托机构对该账户的资产没有投资自由裁量权,受托机构仅提供投资选择的清单列表,但最终的决策权在账户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投资经理。在纽约梅隆银行的信托账户中,非管理型信托业务占据绝对支配性地位,2018年末管理型信托资产余额占比约为4.1%,非管理型信托资产余额占比约为95.9%。纽约梅隆银行2018年末的信托及相关服务的资产余额及账户数量情况见表2。
2.日本的服务信托业务
在日本,近十几年来,资产管理型信托受托财产余额的增长速度远高于资产运用型。日本信托业务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运用管理型信托,就是受托者(信托银行等)自由裁量运用资产的信托;二是行政管理型信托(类似于服务信托),就是受托者依照委托者的旨意进行资产管理的信托;三是资产流动化型信托,就是为了资产的流动化,原资产保有者为了进行资金周转的一种信托。2001年9月末,日本的行政管理型和运用管理型信托受托财产余额分别是193.9万亿日元、154.5万亿日元,二者相差不大。截至2018年9月末,运用管理型余额下降至122.5万亿日元,行政管理型却大幅增至913.1万亿日元。
3.中国台湾地区的服务信托业务
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业务分类方式与日本类似,即根据信托设立时委托财产的形式,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的信托(约占85%)与金钱之外的信托(约占15%)。其中,规模较大的信托业务分别是证券投资信托(约占48%)、证券/期货投资信托基金保管(约占31%)、不动产流动化信托(约占10%)、有价证券信托(约占4%)、员工福利信托(约占2%)、不动产投资信托(约占1%),具体见表4。
境外典型服务信托业务实践
1.预收款信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客运、酒店、餐饮及健身中心等消费领域广泛推出以礼券、磁卡、芯片卡、电子券等各种形式预先收取款项的消费形态,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再递延获取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预收款信托将信托关系与消费场景结合起来,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降低交易风险。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其预收款信托包括礼券预收款信托、不动产买卖价金信托、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等,并随着应用场景的拓展不断发展,其业务模式值得借鉴。
(1)礼券预收款信托。礼券预收款信托是指发行礼券的业者(委托人)在礼券发行前或发行时(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将预计发行礼券面额的总金额信托于受托银行(受托人),双方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银行依该信托契约约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制度支持。中国台湾地区的“经济部”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修订“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要求发行礼券业者必须在信托、银行履约保证、同业互保、公会连保、其他经济部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同意的履约保证方式五种机制中任选一项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自民国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2)预售房买卖价金信托。预售房买卖价金信托是指卖方(即建筑商或合建双方)与受托人(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并设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受托人于信托契约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等资金控管事宜。预售屋价金信托性质上属金钱的信托,其目的在于确保买方所缴纳价金的专款专用,使其信托的价金仅能用于建案,避免价金被卖方挪为其他非该建案目的使用,而增加建案无法完工的风险。
制度支持。中国台湾地区“内政部”为建立预售房交易安全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预售房履约保证机制,其中预售房买卖价金信托为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履约保证方式之一。具体规定为:“本预售屋将价金交付信托,由金融机构负责设立专款专用账户,并由受托机构于信托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等资金控管事宜”“前项信托之受益人为卖方(即建方或合建双方)而非买方,受托人系受托为卖方而非为买方管理信托财产,但卖方无法依约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权归属于买方”。
(3)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是指消费者与殡葬礼仪服务业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殡葬业者必须将其自消费者预先收取费用的75%的信托交予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依信托契约约定进行管理或处分。
制度支持。为规范殡葬业销售生前契约商品市场,并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台湾地区“内政部”于2002年7月17日公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的殡葬礼仪服务业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①具备礼仪服务能力之殡葬服务业;②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③最近三年内平均税后损益无亏损;④于其服务范围所涉及直辖市、县(市)均置有专任服务人员,且在条例中规定,若有预先收取费用者,应将该费用的75%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业管理,该强制信托措施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4)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是以开发不动产及预售为目的的信托,即建造商(委托人)与信托业者(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将土地及建造资金交付信托,设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受托人于信托契约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履约管理,并将兴建资金依工程进度支付信托契约所约定有关完成兴建开发、管理销售及处理信托事务所需一切支出,且该兴建资金不得供作其他用途。
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可确保兴建资金依工程进度专款专用,避免建商因财务危机或其他因素挪用兴建资金,以促进建造顺利完工,保障消费者权益;且交付信托尚可确保资产完整性,避免在兴建期间被建商或地主任意处分或遭其债权人强制执行而拍定于第三人,以致建案无法完成,对于预售屋买方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制度支持。中国台湾地区“内政部”2010年12月29日的公告指出,由建造商将土地及兴建资金信托于某金融机构或经政府许可的信托业者执行履约管理,兴建资金应依工程进度专款专用。
2.养老金/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是境外信托机构的重要业务类型,无论是英国与美国,还是亚洲的日本与中国台湾地区,当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时,均纷纷建立比较完善的年金管理制度,并大力鼓励年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年金信托已成为重要的境外信托业务之一。根据提供服务的范围,境外信托机构的年金信托业务可划分为两类:一是管理型,即信托机构既负责年金信托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也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二是非管理型,即信托机构主要负责年金信托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负责。以日本为例,截至2018年9月末,其年金信托规模约为82.5万亿日元(其中,非管理型50.2万亿日元,管理型32.3万亿日元),占信托资产规模的比重约为7.1%,是仅次于投资信托与金钱信托的第三大信托业务。
制度支持。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日本先后出台《民营养老院设置运营指导方针》《看护保险法》《关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结构改革》等政策法规,在老龄产业发展过程中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为老龄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创造了条件,在提供养老产业融资渠道上发挥了有效作用。如2000年4月实施的《看护保险法》,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将对老人的看护护理由家庭问题转化为由社会去承担和解决,更带动了老年用产品、养老设施和老年住宅、金融保险等多种行业的需求增加。
日本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养老年金保险制度、看护保险和长寿医疗保险构成“一体两翼”格局。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以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三大支柱构建而成。而公共养老金制度又具有双重结构,基础养老金和与个人报酬相关联的厚生养老金及共济养老金的双层次架构覆盖了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基础的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类养老金是弥补公共年金的重要支撑。以信托为例,对于企业,有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厚生年金基金、确定缴费年金;对于个人,有国民年金基金、个人年金信托、财产形成年金信托等各类业务。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缴费上采取“税收+保险金”的形式,把税金作为看护保险的财源在整体上保证了财源的稳定,同时又把保险作为国民看护支出的费用来源,分散和转移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
3.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服务。受托人提供的信托服务主要包括开户/建账/会计、财产保管/登记、交易、执行监督、结算/清算、估值、权益登记/分配、信息披露、业绩归因、合同保管等服务。
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理财信托是以投资理财为目的的特定金钱信托。委托人以金钱交付信托即为金钱信托,如果信托契约约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委任的第三人,对信托财产的营运范围或方法(包括投资目标、运用方式、金额、条件、期间等)提出具体特定的运用指示,由受托人依据该运用指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决定权,即为特定金钱信托。为实现个人投资理财规划的目的,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外有价证券的方式,办理由自己担任委托人及受益人,由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自益信托,并指示受托人依自己的运用指示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国内外有价证券,即为一般所称的投资理财信托。
以特定金钱信托方式办理投资理财信托可投资的目标主要可分为国外有价证券及国内有价证券两大类。
(1)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即投资人与信托业签订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后,将资金交给信托业,通过信托业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投资到投资人所选择的各种国外目标中,信托业在取得投资人所应得的投资权益,并定期回报投资组合。当投资人想处分投资,只要指示信托业将投资目标卖掉后即可取回资金。通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的国外有价证券目标种类十分多样化,凡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境外基金、外国股票、外国债券、境外结构型商品及外国指数股票型基金等,均为可选择目标。其中境外基金是最主要的投资目标。
(2)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有价证券。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有价证券的目标包括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国内期货信托公司发行的期货信托基金、国内券商发行的结构型商品、股票、指数股票型基金等。
4.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在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发展已较为成熟。
目前常见的保险金信托运作方式为,保险的要保人(通常也为被保险人)投保后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契约批注,一旦发生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拨入保险受益人的信托专户内,成为信托财产;信托业则根据与保险契约受益人(即信托契约之委托人及受益人)签订的信托契约内容,将保险金运用在债券、存款、共同基金、保险等具稳定收益风险性较低的理财工具,再逐年或定期把信托收益依信托契约约定拨付给信托受益人作为生活费或教育费,或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予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主要目的是期望经由公正且可信赖的信托机构来管理保险理赔金,以确保受益人能受到妥善的照顾,其优点如下:(1)成立当下就可规划身后保险理赔金的运用方式。(2)让保险更保险,保险金免遭他人觊觎。(3)可事先约定保险理赔金的投资范围,避免年幼遗族面对投资理财问题措手不及。(4)可事先规划保险理赔金给付及分配方式,以免遗族短期耗尽理赔金。(5)可设信托监察人,以确实照顾想照顾的人,不被他人不当挪用。(6)财产可世代进行安全合法移转。(7)避免家族纷争。
境外服务信托的发展启示
1.服务信托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成为主要信托业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演变,不同国家及地区的金融需求重心在发生变化,信托工具的适用领域和功能定位也随之不断调整。比如,信托制度在英国诞生之初,主要在民事领域运用于规避封建法律对土地转移与处分的限制与负担,之后在营业信托阶段主要运用于以财产保管为基础的家族信托、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美国商事信托在经历独立战争、南北战争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均以发挥融资功能为主,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起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日益发达及社会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凸显,金融领域以财产保管及其衍生服务为主的需求日益增长扩大,信托机构开始主要为有价证券与养老金市场提供服务。日本信托行业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明治维新、战后重建、经济腾飞等几个阶段,始终将其核心功能定位为帮助实体企业筹措资金、借款融通,引入了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不动产(流动化)信托等业务类型,并将信托银行定位为长期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实现错位经营。随着20世纪90年代日本资产泡沫破灭、经济增速放缓以及严重老龄化问题,信托公司融资功能逐渐淡化,日本信托业的功能趋同于美国,主要为资本市场投资与企业年金提供财产保管及其衍生服务。
基于境外信托工具发挥功能的演变历程,我们发现:当城市化进程基本结束、资本市场足够成熟、金融自由化基本完成、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时,信托融资功能往往因市场需求降低而逐渐弱化甚至退出历史舞台,服务信托最终成为主要信托业务。
2.规模较大的服务信托业务包括证券投资服务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养老金/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
以美国信托服务领域的领军者——纽约梅隆银行为例,截至2018年末,资产规模排名前二的信托业务分别是有价证券信托(50.5%)、养老金信托(30.4%);以日本信托业为例,截至2018年末,资产规模排名前三的信托业务分别是证券投资信托(17.7%)、年金信托(7.1%)、资产流动化信托(6.7%);以中国台湾地区信托业为例,截至2018年末,资产规模排名前三的信托业务分别是证券投资信托及基金保管(79%)、不动产流动化信托(10%)、有价证券信托(4%)。
基于境外信托业发展成熟阶段的信托业务结构,我们发现:尽管服务信托业务涉及的种类繁多,但具有规模化效应与商业价值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证券投资服务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养老金/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
3.服务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往往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
目前境外信托机构开展的信托业务以提供财产保管及其衍生服务为主,高度依赖受托主体的信用水平,这导致无论是混业经营的美国,还是分业经营的日本,其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均已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以美国为例,其信托市场大多数份额由兼营信托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信托部所占据,专业信托公司的数量较少。资料显示,美国排名前100位的商业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以日本为例,除7家信托银行和3家商业银行之外,其他银行均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且近年来日本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
基于境外服务信托业务经营机构的市场格局,我们发现:形成寡头垄断是行业发展规律,这样不仅有利于提升受托机构的社会品牌信用,发挥规模效应,还便于监管机构集中管理和监督,净化行业发展生态。
(课题牵头单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摘自:《2019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