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关注

原标题: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1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董事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机”)和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热电”)均为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主要是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蓝天燃机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贷款提供增信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主要是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台热电在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贷款提供增信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是公平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被担保人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期限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同意协鑫智慧能源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授权协鑫智慧能源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期限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3月2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1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监事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1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3月23日(周一)14:00起

■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16日(周一)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周一)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23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23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9:15至2020年3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16日(周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2.01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2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3限售期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6、审议《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议案2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如下: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0年3月20日(周五)9:30-11:30,13:00-15:00;

2、登记方式: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进行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3)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0年3月20日(周五)15:00前送达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信函: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直接送达登记地址,并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215000)。

■联系人:陈银凤

■联系电话:0512-68536762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15”,投票简称为“协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3月23日(周一)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0年3月23日(周一)召开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均有效。

附件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0年3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现登记参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2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三、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2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本次预案修订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2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协鑫能科”)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2、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及前提

为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0年6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用于测算相关数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270,492,262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按上限人民币232,000万元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5、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2019年6月,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置出,主营业务由废弃聚酯的综合处理、有色聚酯纤维及色纺纱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转变为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总股本由400,703,825股增加至1,352,461,312股。鉴于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时间尚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因此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假设该次重组于2018年1月1日即完成,同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7、前次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协鑫智慧能源原股东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协鑫智慧能源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9,500万元、37,093万元、58,122万元、59,840万元。2018年,协鑫智慧能源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20,111.29万元,实现率为103.13%。

考虑到业绩补偿义务人对于业绩承诺所承担的补偿义务,且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目前主要的生产经营主体和盈利来源,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利润实现情况具有一定的保障。因此根据情景分析的需要,假设公司2019年和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前述协鑫智慧能源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承诺业绩的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形进行测算:1)持平;2)增长10%;3)增长20%。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项目陆续建成并产生效益,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提高,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会逐步上升。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综合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一)投资开发风电项目

1、响应国家能源政策号召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过去对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依赖,严重制约了经济转型和环境保护。为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发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加快发展风能”。目前,开发风电项目是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重的重要措施,可以保障能源安全并缓解大气污染等问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国家能源局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

2、风电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2018年,全国风电行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84亿千瓦,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9.7%;风电发电量3,66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5.2%。2018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2,095小时,同比增加147小时,全年弃风电量277亿千瓦时。根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到2020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2.1亿千瓦以上,风电年发电量确保达到4,2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

目前,虽然部分地区存在弃风限电的情况,但是随着国家政策支持保障新能源发电上网,以及调配与输送等电力改革推进,风电行业整体将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国内风力发电研发、制造、设计、建设、运维的产业链完备,技术路线成熟,风力发电平准化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在当前清洁能源发电技术中,风电的技术进步和成本预期比较明确,未来与常规能源电力相比将具有经济竞争力。

“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国家电网将建成“五纵五横”特高压交流骨干网架和27条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形成4.5亿千瓦的跨区跨省输送能力,建成以“三华”电网为核心,通过直流和东北、西北、南方电网互联,联接各大煤电基地、大水电基地、大核电基地、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和主要负荷中心的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未来随着海上风电、分散式风电的增长以及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弃风限电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

201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

3、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专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现已成为中国领先的非公有制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运营商和服务商之一。大力开发风电项目、提升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是公司核心的业务发展规划之一,未来公司将重点建设平价上网风电项目、风电大基地项目、风储一体化项目。作为技术发展最成熟的清洁能源之一,公司高度重视发展风电业务,积极进行投资布局,持续主动前瞻性地进行能源结构调整。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满足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资金需求。

1、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

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营业收入(备考)分别为721,488.86万元、764,032.17万元和835,330.51万元,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公司所处清洁能源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伴随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同时,公司目前储备了较多优质在建/拟建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流动资金的补充将有效缓解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所产生的资金压力,填补营运资金缺口。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近年来,公司进入项目建设高峰期,资本性支出较大,伴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负债水平相对较高,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7.61%。通过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负债水平,提高短期偿债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专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大力开发风电项目、提升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是公司核心战略规划之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拓展,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清洁能源装机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3个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待募投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公司风电装机容量将由目前的205MW(截至2019年6月30日)增加至450MW(不考虑其他在建/拟建项目),增幅达到119.51%,持续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拥有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对于风力发电行业的发展情况、技术特征以及未来走势有着深刻的理解;公司还拥有一支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操经验的优秀技术团队,具有多个风电项目的成功运营经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目前的人员储备,同时公司也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才招聘和培养计划,不断提高人员专业素养,以应对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需求和人才需求。

针对风电项目,根据项目进展,在投资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管控,并提供开发指导及技术指导;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和运营期也拥有不同的内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规范高效。

2、技术储备

风力发电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旗下拥有3家运营风电厂、5个在建风电项目,装机容量合计498MW。经过多年经营发展,公司在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各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储备。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技术方案成熟,具体包括项目的风资源评估、设备选型、微观选址、经济效益评价等,并组织项目预评审和投资评审,聘请合格资质的电力勘测设计院出具初步设计报告和设计电网接入方案。

3、市场储备

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量。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各项要求,适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除内蒙镶黄旗项目外,均由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对项目上网电量承担保障性收购责任;内蒙镶黄旗项目属于特高压配套风电项目,通过锡盟-山东特高压通道外送至山东消纳。

201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各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填补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持续壮大主营业务

公司将继续聚焦清洁能源,以“低碳化、智能化、平台化、多元化”为宗旨,构建“源-网-售-用-云”体系,不断扩大主营业务规模,在能源生产、输配、销售、服务各个环节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用户提供智慧能源服务及一体化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公司在积极参与能源转型、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快实现预期目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提升,有利于减少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合理制定开工计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早达到达产状态,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四)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以及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能够充分有效行使相应权利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五)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同时造成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本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同时造成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2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反担保基本情况

(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机”)于近期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授信4,000万元人民币,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按贷款金额的100%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权益,公司拟就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在(预计2020年3月20日-2025年3月20日)期间为蓝天燃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孙公司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热电”)于近期向东台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授信2,000万元人民币,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贷款金额的100%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就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预计2020年4 月1日-2021年 4 月1日)期间为东台热电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额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3月13日

3、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群路18号

4、法定代表人:牛曙斌

5、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881985837

7、经营范围:

燃气发电、供热、供冷;分布式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技术服务;售电业务;能源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蓝天燃机65%的股份,蓝天燃机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5月15日

3、住所地:东台市谢家湾

4、法定代表人:杨龙

5、注册资本:6635.35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25226218G

7、经营范围:

热电联产并销售本公司自产电力、蒸汽、热水、冷冻水、煤粉灰,煤炭批发,电力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科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东台热电100%的股权,东台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

1、担保人名称: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

2、成立日期:1994年3月25日

3、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7楼

4、法定代表人:徐宏涛

5、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32948P

7、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再担保、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9、其他事项说明

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35%股份。

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担保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担保人名称: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07月20日

3、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9号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二十层

4、法定代表人:郭境

5、注册资本:6001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64150711J

7、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9、其他事项说明

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拟与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反担保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将在一定期限内为债务人蓝天燃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愿为乙方基于前述担保行为对蓝天燃机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发生期间(预计2020年3月20日-2025年3月20日)及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内(4,000万元),乙方与债务人之间因签订一笔或多笔《委托担保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合同(即本文所指主合同),为债务人对外提供一笔或多笔担保(包括融资、非融资、诉讼担保),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的债权。

2、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额系指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的本金余额,只要该本金余额在本条约定范围内,甲方应就本合同担保的全部主债权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即使该主债权金额超过了本条约定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该超出部分也属于甲方担保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代偿款(垫付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手续费、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反担保的保证期间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到期或提前到期)后三年。

第四条合同变更

在本保证合同有效期间,无论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担保费用、支付期限、还款方式)或是签订补充协议的,加重甲方反担保责任的;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双方所签合同、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借款期限、提高借款利率),从而导致甲方反担保责任加重的,均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也无需通知甲方,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仍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五条效力持续

本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或主债权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或主债权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的,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对于债务人因主合同或主债权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适用。

第六条独立于其他担保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函、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乙方是否放弃、变更或减免其他担保人(含债务人)的担保责任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内容,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乙方是否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不提出异议。

(二)协鑫智慧能源拟与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反担保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将在一定期限内为债务人东台热电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愿为乙方基于前述担保行为对东台热电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发生期间(预计2020年4月 1 日-2021年4 月1日)及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内(2,000万元),乙方与债务人之间因签订一笔或多笔《委托担保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合同(即本文所指主合同),为债务人对外提供一笔或多笔担保(包括融资、非融资、诉讼担保),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的债权。

2、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额系指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的本金余额,只要该本金余额在本条约定范围内,甲方应就本合同担保的全部主债权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即使该主债权金额超过了本条约定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该超出部分也属于甲方担保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代偿款(垫付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手续费、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反担保的保证期间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到期或提前到期)后三年。

第四条合同变更

在本保证合同有效期间,无论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担保费用、支付期限、还款方式)或是签订补充协议的,加重甲方反担保责任的;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双方所签合同、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借款期限、提高借款利率),从而导致甲方反担保责任加重的,均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也无需通知甲方,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仍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五条效力持续

本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或主债权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或主债权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的,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对于债务人因主合同或主债权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适用。

第六条独立于其他担保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函、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乙方是否放弃、变更或减免其他担保人(含债务人)的担保责任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内容,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乙方是否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不提出异议。

五、董事会意见

蓝天燃机和东台热电均为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主要是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蓝天燃机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贷款提供增信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协鑫智慧能源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主要是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台热电在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贷款提供增信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是公平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被担保人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期限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同意协鑫智慧能源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授权协鑫智慧能源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期限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反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反担保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