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行业的领军品牌欧普陷入商标纠纷,看其如何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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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照明行业的领军品牌欧普陷入商标纠纷,看其如何反击? 来源:新浪微博
在现代人的生活中,照明早已脱离了单纯的光源属性,逐步变成一种场景化的体验方式,不论家用还是商用,照明系统的发展早就被融入了社会、人文乃至美学的基因。
提到“欧普”,这个作为照明行业的领军品牌,想必大家并不感到陌生。
从最初单灯的智能控制,到场景化的智慧灯光方案,再到全屋的智慧家居解决方案;从功能性单品到跨界单品;从手机APP控制灯光冷暖,到如今语音控制的实现,欧普照明都在用心打造智能家居新生态,真正带给消费者“人性化”的智能照明体验。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审结了上诉人成都萤火虫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萤火虫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被“盯”上的欧普商标
欧普照明是一家创新型快速发展的公司,创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产品涵盖光源、灯具、照明控制等领域,于2016年8月19日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
欧普公司拥有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注册商标及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注册商标。其中,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日光灯管等商品上;
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冰箱、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
萤火虫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与零售:照明器具、电气设备、五金产品。
欧普公司经调查发现,萤火虫公司在产品、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欧普”“欧普电工”字样,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53万元。
萤火虫公司辩称,第1423367号商标权人处获得许可使用权,欧洋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和宣传是在第1423367号“OUPO欧普及图”商标核定的范围内的合法使用,不构成成对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萤火虫公司真的被“冤枉”了吗?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他们手里的商标:
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月25日,注册公告日为2000年7月21日,申请人为张红,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
事实上,张红先与欧洋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欧洋公司在第9类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稳压电源、电线圈、电缆接头套、电器联接器、电话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使用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合同于2011年7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
2015年12月,萤火虫公司与欧洋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书》,约定萤火虫公司在成都市金牛辖区内代理欧洋公司第9类1423367号注册商标商品,具体为插座和开关(具体货号以清单为准),代理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同日,欧洋公司向萤火虫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萤火虫公司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开关、插座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特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一年。
2017年4月15日,欧洋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2016年1月份始,萤火虫公司经销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欧洋公司、商标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开关和插座均是由欧洋公司直接供货。
看到这,很多人会想萤火虫公司手续齐全,看着也是合法合规的,那么法院真的也是这么看的吗?
二审被判侵权
对于萤火虫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中院认为,根据(2016)川国公证字第50396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收款收据上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故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证明的情形下,可以依据该公证书认定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并在店铺的店招及展示区内使用了“欧普电工”标识。
从商品类别看,被控侵权商品为开关、插座,与原告享有的第1424486号、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类商品均在建材电器市场销售,消费对象基本相同,故二者属于类似商品;从商标标识看,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合格证上使用的“欧普”标识,其字形、字体、排列方式、结构等与原告第1424486号、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显着认读部分“欧普”相近似,“欧普电工”中的“电工”二字是通用词汇,缺乏显着性,“欧普”二字在字形、字体、排列方式、结构等与原告第1424486号、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显着认读部分“欧普”相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极易引起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从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看,原告的欧普牌灯饰类产品获得过多项荣誉,且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着名商标。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424486号、第35732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尽管被告辩称欧洋公司经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有权在该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但法院认为,欧洋公司在该案中所使用的标识是“欧普”“欧普电工”等,上述标识显然是将其被许可的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中的“欧普”二字拆分出来而形成的,或者在拆分出“欧普”二字后再与“电工”二字组合而形成的,已明显改变了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并未按其被许可使用的标识形态完整规范使用。故欧洋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其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据此,成都中院判令萤火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萤火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高院,请求法院驳回欧普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高院认为,案涉被控侵权开关、插座商品使用“欧普电工”“欧普”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萤火虫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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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企业宣传在销售其产品时也要尽量避开知名品牌的商标,区分开与知名品牌类似或者近似。除了字样外,外包装也应设计自己的独立包装,不与知名品牌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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