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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失联、业务停滞!2019续亏超5亿元的*ST秋林满地疮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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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管失联、业务停滞!2019续亏超5亿元的*ST秋林满地疮痍 来源:资本邦

3月4日,资本邦获悉,*ST秋林公告称,2019年公司实现营收3.35亿元,同比下降92.91%;净利润亏损5.31亿元,相较于上年同期亏损41.31亿元,同比收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3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8.18%。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失联,原因尚不明朗。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秋林集团进行财务审计后,发表了专项说明。事务所表示,秋林2019年度发生亏损5.3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214.63%,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11.97亿元,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报告期内,秋林集团黄金珠宝业务经营停滞,对外借款全部逾期,欠缴税款,黄金业务子公司员工大量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事项被冻结。

*ST秋林方面称,由于公司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且连续两年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暂停上市的标准,公司股票将于3月3日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为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实行票决制,表决事项需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另外,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由于过去公司黄金事业部下辖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一直由董事长直接负责,故无法判断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其他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该业务或利用其身份而产生其他不当交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失联对公司的黄金业务影响较大。

截至目前,公司黄金事业部下辖各公司经营状态已停滞。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9年5月24日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告临2019-010)。在公司收到的该案件诉讼材料中,有一份《担保函》,函中落款担保单位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为本公司。经认真核查本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有公司曾在此《担保函》加盖公章的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为此,公司在收到该应诉通知书后已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经公司申请,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担保函》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担保函》中右下角“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加盖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由法院随案移送的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的《印鉴式样》上公章栏右上侧加盖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由此判断,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中的公司公章系伪造,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4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秋林集团无须承担涉案借款清偿的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72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等六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告临2019-020)。在公司收到的该案件诉讼材料中,有一份《担保函》,函中落款担保单位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为本公司。经认真核查本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有公司曾在此《担保函》加盖公章的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为此,公司在收到该应诉通知书后已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充报案材料。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经公司申请,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担保函》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担保函》中右下角“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加盖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由法院随案移送的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的《印鉴式样》上公章栏右上侧加盖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由此判断,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中的公司公章系伪造,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4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秋林集团无须承担涉案借款清偿的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72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储的债券募集资金被违法划转的问题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管理实施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万联证券)、资金存储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三方共同监管的办法。但资金监管方华夏银行在未见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万联证券的划款指令的情况下,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划出。公司已就此事于2019年2月22日、2月27日、2月28日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并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举报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号】,答复书中对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该违规开展保理业务、涉嫌伪造“18秋林01”募集资金专户明细对账单、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业务等四项问题进行了回复,确认了华夏银行违规划转我公司募集资金,以及违规开展保理业务等问题。2020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44号),判决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公司对以上一审判决不服,已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最高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项事宜,公司将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诉龙井银行等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在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井农商行)增资改制时出资1亿元,作为股本金,持有龙井农商行20%股份,并以3.3824亿元购买了龙井农商行置出资产,合计出资金额4.3824亿元。公司派人于2019年4月23日前往龙井农商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走访,对于置出资产,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置出资产已被处置,但未提供任何文本材料或说明,公司派去的工作人员拍照获得处置协议复印件内容如下:2018年8月21日,延边农商行作为甲方、秋林集团及龙井银行其他三家股东(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龙井银行作为丙方签订的“吉合框字第160518-3号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甲方支付3.5亿元购买乙方已出资购买的原延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及抵债资产(根据“吉合框字第160518-2号资产管理处置委托协议”,乙方购买的不良资产合计11.5亿)。转让款支付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4000万元,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3.1亿元。公司尚不知晓股权受限及冻结的原因,针对通过拍照获取的延边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处置协议复印件。该协议复印件所显示的内容从未在公司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用印账簿亦无相应记录,置出资产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延边农商行称已将全部购买款支付给了龙井农商行其他股东。我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经龙井银行提示,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派员赴龙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龙井银行20%股权被冻结(公告编号:临2019-049)。

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约定,将我公司入股龙井农商行时购买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置出的抵债资产(原贷款本金3.01亿元)对应的七处房产(购置价3.3824亿元)交付并且产权过户给我公司,且请求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案号为 吉24民初327号,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限为182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目前无结果。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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