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彭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
一是重要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内控审计方面。长江投资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2017年末委托加工物资达1.02亿元,占合并报表存货金额的73%、资产总额的5%。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充分了解陆交中心存放于第三方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物管理流程,未见对上述重要委托加工物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未关注到陆交中心未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
二是高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内控审计方面。长江投资于2017年对陆交中心高风险供应链客户应收账款计提1.78亿元坏账准备,于2018年对陆交中心2017年唯一新增供应链客户计提0.55亿元坏账准备。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价上述高风险供应链客户新增和授信审批的合理性,未将年度客户信用等级评价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相关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样本量未满足《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最低样本量要求。如陆交中心银行付款审批控制点的发生频率为每天多次,测试的最小样本量区间应当为25-60个,实际抽取样本量为20个。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未恰当执行穿行测试、控制矩阵信息填列不完整、控制测试样本清单和具体执行的审计程序记录不到位等问题。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下列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