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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金融沈娟团队】完善精算监管体系,推动保障业务前行—《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解析【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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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泰金融研究全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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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发布,利好精算能力突出的大型险企

银保监会于2月6日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新规从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整合和细化监管规定、填补监管制度空白几个监管导向入手,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其中通过调整最低现金价值参数、附加费用率上限的途径来实现成本的降低,进而激活市场需求与供给积极性。当前正值新冠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居民风险保障意识逐步激活,我们认为新规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也通过相关假设调整降低了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成本,有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大型险企精算能力更为优异,此次调整有望直接受益,个股推荐行业优秀龙头:中国人寿、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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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险种差异化监管,降成本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新规从三方面调整了产品的精算假设,一是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参数;二是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据银保监会测算此两项调整有望推动产品价格下降3%-5%;三是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险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银保监会测算此项调整有望提升产品前几年最低现金价值5%-10%。整体来看,此次调整有助于推动产品价格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高代理人销售积极性,在让利于民的基础上也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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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精算监管制度,给予倾斜性政策支持

普通险产品精算此前仍沿用保监会于1999年发布的90号文等文件规定,没有单独精算制度,新规发布将与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新产品开发即需遵照执行。此外,新规也整合了长期险与短期险的相关规定,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也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我们认为新规给予风险保障类产品一定倾斜性的政策支持,引导险企加大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力度,提升其销售产品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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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填补监管制度空白

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新规新增了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也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据银保监会数据,健康险近几年均保持30%以上的快速增长,监管也于去年底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此次新规在精算制度上实现互补,完善了健康保险监管体系,填补监管制度空白,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风险提示:保障险推进力度不及预期,利率下行带来潜在的利差损风险,权益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收益增长的不确定性,新冠疫情恶化带来的销售与赔付不确定性。

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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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精算监管制度,给予倾斜性政策支持

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精算此前仍沿用保监会于1999年发布的90号文《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相关精算假设较为保守,经过20年的发展,保险公司经营水平有所提高。新规发布将与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新产品开发即需遵照执行。此外,新规也整合了长期险与短期险的相关规定,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也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我们认为新规给予风险保障类产品一定倾斜性的政策支持,引导险企加大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力度,提升其销售产品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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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调整实现险种差异化监管,降成本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1.1 调整风险保障类最低现金价值参数,适度降低产品成本,促进行业发展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以将按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系数r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MCV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PVR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参数k的取值按照新标准。

新规主要调整了期交个人两全保险的参数k,由0.9向下调整至0.85,年金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系数暂无变化。在新规下,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交费初期比旧规定低,交费后期逐渐比旧规定高,具体的拐点根据交费期限决定。此次调整也与海外市场先进经验相靠拢,适当下调风险保障类产品前几年现金价值,我们认为推动保险公司开发成本降低,打开价格下调空间,激活风险保障类产品的消费需求,促进行业价值持续提升。

1.2 下调年金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提升产品竞争力

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均较1999年文件下调了2pct,部分趸交保险上限也有所下调,据银保监会测算此调整有望推动产品价格下降3%-5%,一定程度上提升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实现让利于民。

1.3 提升长期储蓄险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调整风险保障类最低现金价值参数、下调年金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措施以外,新规还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险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银保监会测算此项调整有望提升产品前几年最低现金价值5%-10%。此举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更为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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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当前形式发展,填补监管制度空白

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新规新增了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也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据银保监会数据,健康险近几年均保持30%以上的快速增长,监管也于去年底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此次新规在精算制度上实现互补,完善了健康保险监管体系,填补监管制度空白,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新规中新增了含有保证责任的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要求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保证费率条款(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保证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提供到期转换选择权的产品(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转换成另一个责任和费率均确定的产品),除了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并且规定产品定价时利润测试的必要性,即“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的期间超过一年的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这一系列的调整区分了是否包含保证责任产品的风险差异,引导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规避未来潜在的费差损风险,保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另外,新规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提出新的要求。在赔付假设方面,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使用的发生率、赔付金额等赔付假设,应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若缺少监管规定的,应参考自身经验和外部数据进行假设,保证假设充足审慎并定期检视,当实践中出现非正常波动或偶然性原因的赔付假设不充足时,应及时调整假设并增提责任准备金。此外,对健康保险中包含的费用型医疗责任,与医疗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应当考虑医疗费用通胀因素。每年通胀比例假设应不低于3%。如果费用型医疗责任有给付限额,则考虑通胀后的医疗费用可以设置给付限额为上限。在此调整下,监管对于健康保险的管理更加健全,规避行业恶性竞争。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对于医疗费用的评估加入通货膨胀因素则更为审慎保守,提升未来盈利质量,助力长期稳健成长。

风险提示

1、保障险推进力度不及预期,新冠疫情严峻形势超预期。疫情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新单增速,增加潜在赔付,代理人展业受复工节奏影响,产能短时间内或有承压;

2、  利率下行带来潜在的利差损风险。固定利率工具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浮动利率工具使公司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利率下行可能缩窄利差空间,进而影响会计利润;

3、  权益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收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公司利差利源主要是保费成本与投资收益差额,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可能带来险企投资收益急剧下降,投资端可能出现负增长甚至亏损,进而影响险企利润。

报告发布日期:2020年2月6日

研究员

👤沈娟     大金融首席 

    执业证书编号:S0570514040002

👤陶圣禹,CFA  非银研究员

    执业证书编号:S0570518050002

👤蒋昭鹏  银行研究员

    执业证书编号:S0570118030059

👤王可     非银研究员

    执业证书编号:S0570119090008

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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