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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等8支行被罚159万:流动贷款被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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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分别公布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灞桥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灞桥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分别存在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的行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项目建设的行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存在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赵虎对长安银行西安新城区支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负承办责任。王鹏对长安银行西安新城区支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负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以及存在假借保本理财投资名义实际投资特殊目的载体产品,并承担风险兜底职责的行为。

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灞桥区支行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区支行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行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处以十二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赵虎、王鹏分别被予以警告;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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