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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保险销售被罚58万:未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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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2月3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江苏华远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江苏华远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华远保险销售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销售。由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江苏范围内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华远保险销售,华远保险销售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后,以“信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6月,华远保险销售向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共计1968.32万元。该期间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

二、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2017年上半年,华远保险销售在销售车险代收保费过程中未使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而是由业务员先行刷卡代为垫付投保人保费,后通过快递公司派送保单并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华远保险销售通过快递公司代收保费共计402笔、金额共计131.23万元。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上半年,华远保险销售在销售车险时通过业务员为投保人全额垫付保费,后向投保人收取净保费,保费差额由华远保险销售承担。期间共为125位投保人垫付保费476829.64元,投保人实际支付375144.97元,保费差额101684.67元为华远保险销售给予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6年8月,华远销售授权金晓兵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金晓兵为华远销售的实际负责人,对于该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管理权和决策权,知晓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华远保险销售给予警告,合计处43万元罚款。对金晓兵给予警告,合计处15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60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华远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39号1806室

主要负责人:孙 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华远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保险销售)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华远保险销售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销售。由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江苏范围内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华远保险销售,华远保险销售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后,以“信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6月,华远保险销售向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共计1968.32万元。该期间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

二、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2017年上半年,华远保险销售在销售车险代收保费过程中未使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而是由业务员先行刷卡代为垫付投保人保费,后通过快递公司派送保单并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华远保险销售通过快递公司代收保费共计402笔、金额共计131.23万元。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上半年,华远保险销售在销售车险时通过业务员为投保人全额垫付保费,后向投保人收取净保费,保费差额由华远保险销售承担。期间共为125位投保人垫付保费476829.64元,投保人实际支付375144.97元,保费差额101684.67元为华远保险销售给予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信息服务费发票清单及转账截屏、公司及个人出具的说明、案涉保险公司手续费清单和发票、关于收取全额保费和净保费的说明及其附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远保险销售处30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华远保险销售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远保险销售处12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华远保险销售给予警告,合计处4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58号

被处罚人姓名:金晓兵

住 址:河北省泊头市王武镇

身份证号:130981197906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华远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保险销售)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华远销售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销售。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江苏范围内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华远销售,华远销售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后,再以“信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6月,华远销售向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共计1968.32万元。期间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

二、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2017年上半年,华远销售在销售车险代收保费过程中未使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而是由业务员先行刷卡代为垫付投保人保费,后通过快递公司派送保单并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华远销售通过快递公司代收保费共计402笔,金额共计131.23万元。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上半年,华远销售在销售车险时通过业务员为投保人全额垫付保费,后向投保人收取净保费,保费差额由华远销售承担。期间共为125位投保人垫付保费476829.64元,投保人实际支付375144.97元,保费差额101684.67元为华远销售给予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6年8月,华远销售授权金晓兵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金晓兵为华远销售的实际负责人,对于该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管理权和决策权,知晓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信息服务费发票清单及转账截屏、公司及个人出具的说明、案涉保险公司手续费清单和发票、关于收取全额保费和净保费的说明及其附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华远销售授权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金晓兵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八十二条的规定,对金晓兵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金晓兵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金晓兵给予警告,合计处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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