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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刻公章!奥特佳二审胜诉担保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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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私刻公章!奥特佳二审胜诉担保不成立 来源:资本邦

12月30日,资本邦讯,奥特佳(002239.SZ)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4年,刘斌与奥特佳股东王进飞等人签署借款合同,王进飞等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后经协商,约定王进飞单独承担3000万美元债务及利息。因王进飞无力偿债,刘斌与王进飞于2018年3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王进飞的多位亲属及其私人企业等为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王进飞在奥特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冒用公司的名义在此合同中盖章,将公司列为担保人。其后,王进飞仍无力还款,刘斌于2018年8月将王进飞及各担保方起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进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令奥特佳承担担保义务,应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的第四项内容)。奥特佳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王进飞无权以奥特佳公司名义向刘斌提供担保

王进飞于2016年6月17日后已不再担任奥特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奥特佳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工商信息上已予以了披露,王进飞在奥特佳公司仅系股东,无其他任何职务,其以奥特佳公司名义向刘斌提供担保,并非职务行为。其次,王进飞以奥特佳公司名义向刘斌提供担保,未获得奥特佳公司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任何授权。第三,王进飞在《美元补充协议》上所加盖的印章系王进飞私刻,并非是奥特佳公司的真实印章。综上,王进飞私刻并在《美元补充协议》上加盖奥特佳公司担保章的行为既非职务行为,也未获得奥特佳公司的授权,属于其个人私下行为,系无权行为。

二、王进飞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刘斌主张奥特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应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王进飞具有代理权且其善意无过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使刘斌对王进飞具有代理权产生合理信赖,也不能证明刘斌已尽到相对人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

综上,刘斌未尽到相对人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王进飞在《美元补充协议》担保人处加盖私刻的奥特佳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能代表奥特佳公司的真实意思,王进飞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0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本公司就王进飞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内容)。

奥特佳称,受本案一审判决影响,公司于2019年初计提308,574,962.56元预计负债。此次终审判决后,公司不负所谓担保责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当在2019年予以冲回,从而对当期损益构成积极影响。

且由王进飞私刻公章问题将奥特佳牵涉其中的诉讼共8起,连刘斌案在内,目前已有5起了结(其中3起原告撤诉、1起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起本公司终审胜诉),奥特佳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余3起案件,分别是南通亚伦家纺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和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进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案涉债务本金金额合计约2.94亿元,分别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均已开庭,目前无判决结果。

奥特佳主营汽车空调压缩机、汽车空调系统业务和服装业务,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上市。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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