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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新证券法:开启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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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历经四审终获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和现行证券法比较,除了明确注册制以外,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是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为此新浪财经专门采访了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

韩友维律师表示,全面推行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由于我们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早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已经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改革中实行注册制,并积累了许多经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度,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同时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调整证券发行程序。这一规定将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打开了制度空间。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证券法的核心,也是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韩友维律师认为,此次证券法修订仍然贯彻了这一宗旨,并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韩友维律师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投资者维权面临着立案难、审判周期长、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难题,此次修订将《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证券法》中,为打开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局面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信息披露也是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董监高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此外,还提高了违法成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此前这一罚款金额最高为60万,大大提高了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

韩友维律师认为,投资者保护的不充分会纵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如今,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将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本市场的制度短板,有利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相信会开启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保护新篇章。

展望新《证券法》实施后对投资者维权的推动作用,韩友维律师表示,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提供基础法律制度和原则性规定,但要真正解决当前投资者维权面临的难题,如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裁决标准不统一、审判周期过长等问题,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的细则,才能真正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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