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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信托携3000亿鏖战消费金融 仅5家接入央行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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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信托公司携3000亿资金鏖战消费金融

本报记者/陈嘉玲/北京报道

消费金融业务已经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热点。

目前,信托机构或许在消费金融战略布局上存有差异。但是,无论老牌的消费金融玩家,还是近两年进军该市场的新锐公司,都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涉足到“C端”,开始直面消费者的助贷模式,甚至,有的信托公司还上线了个人贷款APP。

另一方面,市场上对于信托公司个人信贷业务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的质疑声仍然不断。更有信托公司高管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其实,目前由于监管对信托面向“C端”开展个贷业务的态度仍不明朗,部分机构仍处于观望阶段。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是否具备系统的消费金融业务风险防控能力仍是信托公司展业的最高门槛。也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除了拥有风控系统和技术的头部“玩家”之外,小部分信托机构可能会在接下来的竞争中退出市场。

花样入局

近年来,面对万亿级的消费金融“肥肉”,信托公司纷纷发力,与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一同争夺市场份额。

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新增13家。截至2018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40家投身消费金融市场,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

据了解,作为早期入场的玩家,外贸信托2007年便开展小微金融业务,开启了向其他消费金融机构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的“外贸模式”。2014年后,不断有新的信托公司开始尝试同类业务。比如中信信托,曾推出首款消费信托,之后又陆续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钻石消费信托等。

事实上,目前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的主流模式主要包括:消费信托、流贷模式、助贷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

“之前大部分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业务,做的都是流贷模式,信托作为资金通道方。”北京某信托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表示,但这种模式不利于C端的数据资源积累。

《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在通道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受限的情况下,包括西藏信托在内的不少信托公司,将消费金融作为今年业务的重要发力点。

本报记者根据公开渠道不完全统计发现,西藏信托今年以来已经发行多期个人消费信托计划,合计募资规模已超过10亿元。以西藏信托与某平台的合作为例,其模式是,信托计划是贷款方,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偿还本金和融资服务费,而该平台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逾期资产提供差额补足。

此外,诸如中信信托成立的“自然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渤海信托惠安5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信托·分期乐1号消费金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均是向受托人(信托机构)审核通过的自然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各家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业务战略布局上存有差异。有的将消费金融业务放到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着眼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已经设立消费金融业务事业部或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比如中信信托参与设立中信消费金融公司、渤海信托参股中邮消费金融公司等;还有的信托公司则仅将其作为创新业务的一部分,以增加产品多样性。

“产品的募集并不太容易,特别是对刚起步的中小信托公司来说。”一位信托经理告诉记者。

而助贷模式通常的做法是,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推荐合格借款人,由信托公司用自身的风控标准做过二次审核通过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放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

此外,信托公司往往通过结构化设计、缴纳保证金、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来提高风控保障。比如,根据本报记者获取的“山东信托·融易6-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资料,山东信托和项目融资方的优先劣后比为3∶1。

现金贷争议

记者注意到,有行业人士提出质疑,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消费现金贷款,是否涉嫌“现金贷”业务?另一方面,市场上,信托公司对个人的信贷业务,也不断出现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各种质疑声。

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显示,2019年至今,多家信托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等裁判文书数十近百份。这些裁判文书,披露了信托公司个人现金贷款业务的一些细节。

比如,信托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往往从本金中扣取并支付服务机构的中介费用。上海某信托公司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本金约41万元,信托公司实际上汇给借款人的是36万元,剩余的部分由信托公司以信息咨询服务费、信用审核费、信息管理费等名义,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

另外也有借款人在庭审时表示,“放款时我方问过为什么只有60万元,办事处的人回答称,其他6万多元是保证金,如有违约在里面扣利息。”

“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之和已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在某份裁判文书中,法院要求按照24%进行计算。也有的裁判文书提及,“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等实际支付金额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达到25.2%”。

“我们也想扩大到C端,但由于监管态度不明朗,迟迟没有推进。”此前,有信托公司高管曾对记者坦言。

不过,也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及,“信托本身就有贷款的资质,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直接对接个人客户并不违规。”

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有一些布局消费金融不久的信托机构,也在陆续推出房产抵押的消费金融产品,但是对小额信用消费贷,目前还都处于观望状态。

“监管的态度并不明确。”前述北京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针对信托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各地之间的监管边界也各有不同。

记者注意到,从一些监管文件中或可管窥各地监管的态度。

今年7月份,浙江银保监局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等要求。

事实上,早在2017年监管部门整顿“现金贷”业务时,部分信托业内人士曾提出,信托公司要转变业务模式,向有场景的消费金融业务、房抵贷业务等转变。

此外,2018年10月份,原西藏银监局曾就西藏信托关于就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请示,下发过监管批复文件。彼时,西藏银保监局同意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但拒绝调整融资主体范围。

早在2015年9月,原北京银监局曾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实际上,该通知文件未禁止信托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但同时也设置了很多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必要条件,比如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尽调阶段确定贷款材料和贷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仅5家接入央行征信

因为消费金融业务具有小而散、频次高、客户群体复杂的特点,所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金融科技的力量。

“与传统的信托风控完全不同,信托公司如果自主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需配备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尤其是风控系统。”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陈海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中,事务管理类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尚未具备系统的业务风控能力和缺失消费场景经验。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政策变化快、合作机构风险难以把控,目前大部分信托机构只对接头部的消费金融公司。比如模式相对成熟的蚂蚁金服、京东金融。

“由于大家都在竞争,资金费用只能一再被打压,部分项目收益(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已经压得非常低了。”南方某信托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信托资金成本并不低,大多在八九个点,而消费金融的报酬通常较低,一些机构的报酬率甚至在1个点以下。

事实上,目前银行业在科技金融方面走在前列,信托公司虽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但整体而言,科技研发投入和技术人员的数量都相对单薄。

记者采访中获悉,在68家信托公司中,云南信托、外贸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等技术人才队伍相对庞大。

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仅有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西藏信托,这五家信托公司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

普益标准在一份题为“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之消费金融”的研报中指出,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风险特点是单笔金额大、风险集中度高,而消费金融的风险特点是单笔金额小、风险分散,此间相去甚远。

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分析表示,通常信托的业务是前、中、后台相互配合,个人贷款业务会把前台尽调环节的工作无限放大,后台资金划拨也可能跟不上。“我们一度发现,单是合同盖章都要十多人。”

不过,有的公司则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来实现消费贷款风控。

东部地区某银行首席信息官以银行为例分析道,刚进入金融业的时候,很多银行比较抵触金融科技公司,但现在,越来越多银行意识到开放合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有其自身优势,比如流程简单、客户体验好、应用场景丰富等。

消费金融对于信息系统建设、风控体系构建的要求较高,头部信托公司有一定的优势。“部分中小型的信托机构可能会在接下来激烈的消金竞争中退出市场。”上述受访内部人士认为。

“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力度大幅加强,加速行业出清。因此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尽可能谨慎地选择合作对象,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普益标准研报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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