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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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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3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现对关注函所涉及事项的回复披露如下:

一、关于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2019年12月1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拟将公司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A”)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转让价格为2亿元,预计增加你公司2019年度非经常性收益约11,850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49.83%。

标的债权A源自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与浙江优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泽创投”)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协议约定你公司将“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亿元本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优泽创投。截至目前,优泽创投仅向你公司支付转让款3,700万元,你公司已就优泽创投及相关担保方未如期支付转让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你公司将浙商资产的股东情况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并核查浙商资产及其股东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浙商资产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

根据浙商资产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浙商资产的股东情况如下。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商资产69.16%的股权,是浙商资产的控股股东。根据核查,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根据核查,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其中,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商资产20.81%的股权,根据核查,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108。根据财通证券披露的《2019年三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财通证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浙商资产10.03%的股权,根据核查,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宏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天津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浙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商资产69.16%的股权,系浙商资产的控股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据此,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浙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关系,根据浙商资产出具的《声明》,浙商资产表示与中捷资源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浙商资产与中捷资源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他利益关系、协议或利益安排。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向公司出具了《声明》。

各单位(以下简称“本公司”,除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外)的声明内容如下: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浙商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浙商资产的各层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包括直接持有浙商资产股权的三名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资产控股股东)、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商资产股权的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财政厅、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108.SH)、宏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远东宏信有限公司(03360.HK)(以下合称“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浙商资产及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本管理人”)的声明内容如下:

本管理人与浙商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浙商资产的各层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包括直接持有浙商资产股权的三名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资产控股股东)、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商资产股权的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财政厅、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108.SH)、宏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远东宏信有限公司(03360.HK)(以下合称“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管理人与浙商资产及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本人”)的声明内容如下: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浙商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浙商资产的各层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包括直接持有浙商资产股权的三名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资产控股股东)、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商资产股权的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财政厅、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108.SH)、宏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远东宏信有限公司(03360.HK)(以下合称“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浙商资产及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综上,浙商资产及其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律师为前述事项中相关问题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详情参见2019年12月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2、在你公司回复我部发出的2018年年报问询函中,你公司称根据优泽创投的履约情况及诉讼情况,公司管理层考虑到信托计划回款风险,出于谨慎性原则,对信托计划按信托受益权转让未履行金额的5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1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信托计划资产账面价值为11,850万元。

(1)在你公司作出上述减值判断的情况下,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标的债权A定价2亿元的具体依据,定价是否公允。如定价依据涉及优泽创投及相关担保方被法院冻结的资产价值,需结合优泽创投及相关担保方是否涉及其他诉讼或仲裁、被冻结资产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冻结情形、标的债权A优先享有被冻结资产变现金额的可能性等进行说明。

回复:

2019年4月1日,因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事项,公司将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工贸”)、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服饰”)及上海巨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盈”)相关方作为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公司收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及关于法院同意保全的裁定,根据法院裁定保全了上海巨盈不动产2套,均为杭州市萧山区所属房产;萧然工贸共被保全不动产555套、银行账户16个以及被轮候查封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1472118股,其中不动产均为杭州市萧山区所属房产、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累计人民币62729565.9元。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经公司函询浙江优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泽创投”)及相关担保方是否涉及其他诉讼或仲裁、被冻结资产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冻结情形,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尚未收到前述主体的回复。经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上述主体的失信被执行情况如下:

经公司函询优泽创投及相关担保方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及资产状况,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尚未收到前述主体提供的财务资料。公司根据优泽创投、上海巨盈及文华服饰于2018年6月提供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资料,通过分析如下:

①对优泽创投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分析,优泽创投除货币资金245万元、预付账款1,861万元、固定资产24.48万元外,目前有效资产为:其他应收款13,902.41万元,主要为优泽创投子公司杭州湘山置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的往来款;存货69,777.69万元,为优泽创投子公司杭州湘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成本;长期股权投资1,080万元,为优泽创投对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优泽创投资产合计金额86,891.81万元。

优泽创投负债总额54,893.21万元,负债除长期借款9,000万元外,其他主要为经营往来款,其中:应付账款1,907.92万元,其他应付款43,944.98万元,主要为优泽创投子公司杭州湘山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房地产项目向相关单位的借款。

2017年优泽创投主要业务为创业投资,至2017年底共投资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湘山置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②对上海巨盈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分析,上海巨盈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100.51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575.80万元;应收账款680.65万元;预付款项388.53万元。其他应收款3,534.70万元(主要为与关联公司杭州祥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往来款);存货 1,085.19万元;长期股权投资1,670.00万元(其中投资上海金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30万元、投资杭州祥腾房地产有限公司640万元、投资上海湘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1,109.25 万元,主要为房产建筑物;在建工程29.97万元;无形资产26.43万元。

上海巨盈负债总额 4,924.27万元,其中:短期借款1,670.00万元,预收款项1,320.94万元,应付账款109.30 万元;应交税金-11.46万元;其他应付款1,833.61万元;其他应交款1.88万元。

③对文华服饰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分析,文华服饰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1,781.26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3,700.00万元;应收账款 9,525.61万元,主要为一年内到期的款项;其他应收款 9,402.54万元,主要为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存货10,944.4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 7,814.61万元,主要为房产建筑物;无形资产 373.9万元,为土地使用权;长期待摊费用20.00万元 。

文华服饰负债总额20,657.59万元,其中:短期借款20,029.63万元;应付账款560.92万元;应交税金-79.60万元;其他应付款0.10万元;其他应交款146.54万元。

结合优泽创投、上海巨盈及文华服饰的上述财务状况(虽不具有时效性),对标的债权A的价值判断仍有一定积极作用。

此外,公司认为虽然担保方之一萧然工贸目前存在较多未清偿债务,但其仍持有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4,060,965股股票(以2019年12月25日收盘价7.79计算总价值约人民币888,534,917.35元)及较多不动产。

综上,结合优泽创投及其他担保方资产状况,公司认为标的债权A的现金变现有较大可能性。且浙商资产声明浙商资产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对本次交易经过了内部审批程序,基于本次交易的情况,2亿元的定价系浙商资产与公司经磋商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就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的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2)请你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债权A进行评估。

回复:

2019 年 4 月 1 日,因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事项,公司将萧然工贸、文华服饰及上海巨盈三担保方作为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 支付给原告转让款人民币 191,494,444.44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181,041.66元(以欠款人民币191,494,444.4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自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算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计 150 天,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由于进入诉讼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进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不具备评估现场调查、清查核实等评估程序的条件。

但以2019年12月20日为基准日,上述债权项下的债权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12,359,296.44元,其中本金合计为人民币191,494,444.44元,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9,819,675.00元,诉讼费用等合计为人民币1,045,177.00元。

从诉请上看,债权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12,359,296.44元,且还在逐步增加,考虑到诉讼风险进行了一定的折让。2018年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公司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事项尚未起诉,现经起诉查封资产(法院裁定保全了上海巨盈不动产2套,均为杭州市萧山区所属房产;萧然工贸共被保全不动产555套、银行账户16个以及被轮候查封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1472118股,其中不动产均为杭州市萧山区所属房产、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累计人民币62729565.9元),虽然清偿仍有不确定性,但风险已大为减少,两亿元是公司与浙商资产磋商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

(3)在标的债权A涉及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及相关诉讼未有重要进展的情况下,如你公司认为此次标的债权A的转让价格公允,请详细说明你公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150万元是否合理,你公司2018年度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存在重大差错。

回复:

公司2019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之进展公告》,截至2019年3月29日,公司未收到优泽创投应支付给公司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余款。为加快对应收账款的催收进度和力度,公司将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主张公司的相应权利及实施相应措施。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因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事项,将萧然工贸等相关方作为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10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巨盈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675,486.1元或查封或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00,675,486.1元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查封相关被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金额累计人民币62729565.9元;对上海巨盈2处房产、萧然工贸的555处房产进行了冻结,并查封萧然工贸持有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1,472,118股”。

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时点,上述信托受益权本金及收益余款仍未能收回,公司管理层考虑到债务人屡次违约情况,判断信托计划可能会存在回款风险,但是因为诉讼正在进行过程中,无法确定最终的受偿金额,出于谨慎性原则,对信托计划按信托受益权转让未履行金额的50%计提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准备8,150万元。企业的相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2018年度相关账务处理不存在重大差错。

3、请披露你公司转让标的债权A涉及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非经常性收益11,850万元的计算过程。请年审会计师就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与浙江优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亿元本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优泽创投。截至2018年末,优泽创投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3,700万元。

2018年末公司在年报中处于谨慎性原则对该信托计划按照转让余款计提了50%的资产减值损失,即8150万元。信托计划净值11850万元。2019年12月18日,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公司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转让给浙商资产,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19年12月20日,截至该日,标的债权项下的债权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12,359,296.44元,其中本金合计为人民币191,494,444.44元,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9,819,675.00元,诉讼费用等合计为人民币1,045,177.00元。

本次债权转让的成交价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收到本次债权转让款20000万元之后,就该信托受益权转让合计收到转让款23700万元,该转让款23700万与信托受益权净值11850万元之间的差额11850万元将会增加公司2019年非经常性损益11850万元。

如收到本次债权转让款20000万,拟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万元

其他应付款        3700万元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8150万元

贷:其他债权投资       20000万元

投资收益           11850万元

会计师回复:

1.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且浙商资产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后,该交易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2019年12月18日,公司与浙商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且浙商资产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权利按约定在双方之间进行转移,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一切利益归于浙商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号), “第七条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浙商资产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后,公司即转移了标的债权A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公司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当期,按全部转让对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是合理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号)“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本次债权转让的成交价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应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当期,终止确认标的债权A,并将因转让信托计划及其涉及债权而收到的全部对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019年初,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持有信托计划于2016年成立,并于2017年末与优泽创投签订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由于受让方优泽创投未如约支付转让款项,公司进而采取诉讼等措施保证款项的收回。2019年初,该信托计划尚未到期,因转让产生的债权尚未收回,转让手续尚未完成。由此,公司持有信托计划及涉及债权的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兼有。根据公司与优泽创投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之约定,公司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该项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由于优泽创投屡次违约,且公司已对担保方提起诉讼,该客观事实表明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公司2018年已根据内部评估对信托计划按信托受益权转让未履行金额的50%计提减值准备8150万元,信托受益权年初账面价值为11850万元。

综上所述,如公司2019年收到本次交易全部债权转让款20000万元,公司拟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由于该事项正在交易中,尚未完成,最终结果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亊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前述事项出具了相关意见,详情参见2019年12月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会计师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19】第ZB138号)。

4、请你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2条的规定,仔细核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发生与标的债权A相关的同类交易,是否存在应当将转让标的债权A事项提交股东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9年12月18日,公司与浙商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公司将将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即标的债权A)转让给浙商资产,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19年12月20日,截至该日,标的债权项下的债权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12,359,296.44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债权转让的成交价为2亿元。

根据公司核查,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与标的债权A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转让标的债权A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第9.8条、第9.12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之相关规定,结合《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总资产为1,346,858,730.5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99,088,547.6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7,825,265.46元。

根据《债权转让合同》,标的债权A涉及的“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4期产品,该项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净值为11,850.00万元,成交金额为2亿元,交易完成后预计可增加公司2019年度非经常性收益不超过11,850万元(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均未达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据此,公司转让标的债权A的事项不属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律师为前述事项中相关问题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详情参见2019年12月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关于转让股权转让等事项涉及的债权

2019年12月20日午间,你公司披露拟将应收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达矿业”)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利多矿业”)的相关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B”)转让给浙江台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信科技”),转让价格参考评估报告确定为1.6亿元,预计增加你公司2019年度非经常性收益约人民币7,992.81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3.61%。

标的债权B源自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与硕达矿业签署的禧利多矿业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你公司对禧利多矿业提供的财务资助款。截至目前,硕达矿业仅向你公司支付转让款1.92亿元,你公司已就硕达矿业及禧利多矿业未如期支付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你公司已胜诉得到生效判决。

5、请你公司将台信科技的股东情况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并核查台信科技及其股东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台信科技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台信科技的各级股东

根据台信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台信科技的股东情况如下:

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经核查,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8年11月9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ER991,该基金的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浙江金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基金管理人,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27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7807。

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核查,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

根据核查,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资产的股东情况如下:

浙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核查,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①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② 杨一理系自然人股东

③ 浙江新时空水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浙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核查,浙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舟山方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凡,舟山华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裘昊。

浙江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核查,浙江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核查,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

根据核查,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核查,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根据核查,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二)台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台信科技100%的股权,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受托基金管理人。

根据《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人依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购、出售、转让、退出等事宜拟定方案并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合伙人会议决议、《委托管理协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方能行使《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

《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组建,并由合伙人会议通过,普通合伙人更换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遵循一人一票制度,所有决议都必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就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根据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台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项目交易结构的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意见》,浙商资产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虽然占二席,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决议都必须有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浙商资产无法控制基金的投资决策,因此浙商资产对基金不具有控制力。

综上分析,台信科技无实际控制人。

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关系,根据台信科技出具的《声明》,台信科技表示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台信科技及台信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台信科技控股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各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捷资源及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破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持有中捷资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捷资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向公司出具了《声明》。

各单位(以下简称“本公司”,除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外)的声明内容如下: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台信科技、台信科技股东及台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台信科技、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各级股东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本管理人”)的声明内容如下: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管理人与台信科技、台信科技股东及台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管理人与台信科技、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各级股东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本人”)的声明内容如下: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台信科技、台信科技股东及台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签署本次交易所渉的《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时,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台信科技、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各级股东之间也不存在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综上,台信科技及其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律师为前述事项中相关问题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详情参见2019年12月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6、请补充披露台信科技最近一期财务状况以及支付债权转让款的具体资金来源,结合台信科技及股东主要财务数据和资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能提供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

回复:

根据台信科技的相关回复及《声明》显示,台信科技成立未满一年,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目前正在办理增资到5000万元并实缴到位的手续,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出资及部分自筹资金(股东借款);此外,台信科技100%股东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规模5.01亿元,目前已到位资金3.51亿元。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台信科技及其股东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现状,台信科技是有能力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本次债权交易款。

7、在你公司回复我部发出的2018年年报问询函中,称因相关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且硕达矿业不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实际受偿金额,出于谨慎性原则,对标的债权B涉及的其他应收款按50%比例计坏账准备7,992.81万元。计提坏账准备后,标的债权B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992.81万元。

(1)在硕达矿业曾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背景下,请说明在此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及相关方如何取得相关评估资料,相关评估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回复:

此次评估基准日委估债权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情况一: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与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以3.19亿元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即注册资本4,843.75万元)及该项股权所对应的权益,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于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公司支付1.92亿元,其余款项1.27亿元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违约,则除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外,每迟延付款一天,按日万分之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止。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同意将禧利多矿业10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应付股权转让款1.27亿元的担保。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0民初592号)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等,上述判决时间为2019年7月8日,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并未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债权情况二:

2017年4月19日,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欠公司的往来款人民币32,856,264.24元由其承担,同股权转让余款一并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确认函》,对往来款债务承担主体予以确认。

2018年1月11日,公司与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编号:SDKY-ZOJE-20180001),合同约定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应向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021民初4708号)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欠公司的往来款及违约金等,上述判决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之后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维持原判,目前为生效判决。

本次基于上述判决,对相关的两项债权进行了评估,两项债权清偿的途径为首先由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清偿,在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选择由法院对质押物(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进行变现,由于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未对上述两项债权回函且不配合进行相关现场勘查,故评估人员对质押物(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变现价值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财务数据摘自经北京德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德瑞审字(2019)第A—428号”《审计报告》。

评估人员对担保人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利多矿业)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访谈,本次评估根据现场勘查及访谈的情况对上述审定后的账面值进行分析调整,具体如下:

A.预付账款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预付账款审定后账面值为3,468,082.68元,主要是预付内蒙古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尾矿工程商、北京凯瑟新起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的工程款、货款等。

B.存货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存货审定后账面值为91,720.91元,其中原材料58,640.16元,系雷管和炸药,经现场访谈雷管和炸药有效期为半年,原材料为2016年前购买,故基准日已无法使用;其中库存商品33,080.75元,系原矿石,经现场访谈原矿石仍可以使用。

C.其他流动资产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其他流动资产审定后账面值为4,957,593.34元,其中矿山基建维费用276,483.55元,井巷开拓费用4,681,109.79,其他流动资产系以前年度遗留的费用支出。

D.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长期股权投资审定后账面值为710,000.00元,系2013年投资子公司突泉县鑫旺尾矿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持股比例100%,经过现场访谈及勘察,子公司现处于停业待注销的状态,基准日无财务报表,仅有已闲置的无产证的构筑物。

E.固定资产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固定资产审定后账面值为23,102,197.52元,其中房屋建筑物为17,116,924.39元,机器设备4,583,930.94元,运输设备1,015,040.13元,电子设备386,302.06元。

经访谈和现场勘查,2016年至基准日未开采过矿,房屋建筑物目前无减值的迹象,但专用设备减值迹象较明显,较大比例专用设备已不符合目前环保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本次谨慎考虑设备仅剩余5%的残余价值299,263.66元。

F.在建工程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在建工程审定后账面值为1,452,812.99元,主要系土建工程,经现场勘查,无明显减值迹象。

G.无形资产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无形资产审定后账面值为42,202,576.18元,系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

评估基准日委托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委托了四川立诚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川立评字[2019]142 号《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川立评字[2019]14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其中采矿权评估值为590.20 万元,探矿权评估值为25,986.12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值为26,576.32万元。

H.应付账款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应付账款审定后账面值为607,221.80元,系应付吉林省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环环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小丸子网绳经销处等的货款。

I.应付职工薪酬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应付职工薪酬审定后账面值为128,231.00元,系应付职工的工资。

J.应交税费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应交税费审定后账面值为-231,747.37元,其中增值税-113,441.08元、企业所得税-118,446.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5元、教育费附加104.85元。

K.其他应付款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其他应付款审定后账面值为39,381,179.06元,其中禧利多矿业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往来款32,856,264.24元,为本次委估的债权之一,不包含在本次分析后账面值内。

L.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预计负债审定后账面值为31,738.16元,为劳动争议诉讼导致的预计负债。经现场访谈,禧利多仅涉及该诉讼,该诉讼涉及的总金额为31,738.16元,无其他账外的预计负债。

N.递延收益情况分析

禧利多矿业基准日预计负债审定后账面值为859,218.90元,经现场访谈,为历史年度遗留的余额,已无需支付。

经过上述分析,评估人员对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调整,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财务数据摘自经北京德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德瑞审字(2019)第A—428号”《审计报告》。

敏感性分析:

若担保人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市场上流通具有一定性的限制性条件,本次分析担保人基准日股权价值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债权的覆盖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经分析,在不出现极端的情况下,担保人基准日的股权价值可以覆盖债权价值。

经过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结果:

第一:评估人员对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访谈,评估程序是不受限的;

第二:取得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的财务数据系经过了北京德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的(“德瑞审字(2019)第A—428号”《审计报告》)。

第三: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股权价值中占比较大的为采矿权及探矿权的价值,公司独立委托了四川立诚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川立评字[2019]142 号《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川立评字[2019]14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该两项资产评估价值占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分析后总资产的93%,其他资产占比较小,采矿权及探矿权的价值26,576.32万元也可覆盖债权的价值。

第四:在不出现极端的情况下,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基准日的股权价值可以覆盖债权价值。

故在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取得的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的资料系真实可靠的。

(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在2018年度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是否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取相关减值测试资料,你公司2018年度计提坏账准备7,992.81万元是否合理,你公司2018年度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存在重大差错。

回复:

针对公司应收的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人将禧利多10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质押担保同时公司还于2018 年7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8 年 9月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玉环市人民法院对禧利多的采矿权及探矿权执行了冻结。

在2018年度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多次要求硕达矿业提供其年报相关资料,但硕矿业均未予以配合。为了评估债权的可收回性,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进行评估,因为考虑到禧利多主要资产为采矿权和探矿权,而且根据禧利多的回复,自2016年股权处置日至2018年年末,禧利多新增累计负债未超过2000万元,因此公司管理层判断,对禧利多主要资产采矿权和探矿权的评估值,可以间接反映禧利矿业股权的评估值。根据2019年3月21日四川立诚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川立评字[2019]025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以及编号为川立评字[2019]026号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闹牛山矿区铜矿采矿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11.93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闹牛山外围铜银矿勘探探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5,513.65万元,合计为26,225.58万元,硕达矿业持有的禧利多矿权价值能够覆盖公司对硕达矿业的应收债权1.60亿元。

截至2018年末,该笔应收债权1.60亿元中,其中应收股权转让余款1.27亿元账龄已经达到2-3年,应收禧利多矿业借款3285.63万元账龄已经达到2-5年。因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时止,公司对硕达矿业的诉讼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尚无法准确预计和确认最终回款金额。公司参考该笔债权的账龄同时考虑到虽然禧利多股权价值可以覆盖硕达矿业股权转让余款,但因硕达矿业不配合提供其2018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无法准确获悉截至2018年末,硕达矿业对外债务规模,亦无法准确判断禧利多股权处置的实际受偿金额,故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剩余应收款项的50%单独计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取相关减值测试资料,同时基于2018年报时点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减值测试的结果所作出的会计估计不存在重大的会计差错。

8、公告显示,浙商资产在台信科技控股股东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占有二席(表决权比例为66.66%)。请结合浙商资产与台信科技之间的关系以及台信科技的资金来源,说明你公司与浙商资产、台信科技达成的债权转让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分拆成两个债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回复:

根据浙商资产及台信科技的相关回复及出具的《声明》,浙商资产此次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于浙商资产的自有资金;台信科技成立未满一年,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目前正在办理增资到5000万元并实缴到位的手续,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出资及部分自筹资金(股东借款)。

此外,浙商资产声明就本次交易不涉及中捷资源的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与中捷资源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台信科技也声明就本次交易系台信科技独立进行,不涉及中捷资源的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公司也通过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均表示与浙商资产及浙商资产的各级股东、台信科技及台信科技的各级股东不存在除本次债权交易以外的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他利益关系、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同时,根据台信科技提供的《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意见书显示,由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通过浙商资产在台州凤凰资产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虽然占二席(表决权比例为66.66%),但凤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决议都必须由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浙商资产无法控制凤凰基金的投资决策,故浙商资产及国贸集团对凤凰基金不具有控制力,台信科技受让本次债权是独立的行为,所以就不存在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分拆成两个债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9、请结合你公司与浙商资产、台信科技商议债权转让事项的时间进程,详细说明你公司未将两个债权转让事项提交同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原因。

回复: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13日开始分别与浙商资产、台信科技就债权转让事项进行初步接触,后续对债权转让相关事项包括合同文本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确认,并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应收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债权进行评估工作的开展。

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进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不具备评估现场调查、清查核实等评估程序的条件,因此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的交易定价只能通过交易双方磋商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因此浙商资产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可以较为准确的确定。

此外,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对应收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债权的评估程序是不受限的,但此次债权评估需要进行相应审计包括矿业权的评估,因此对债权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无法准确预计。

由于时间紧,出于谨慎,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先审议《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之债权转让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召开通知。

之后,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债权资产所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639号),加上台信科技内部审批所需时间的影响,台信科技与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为尽早将转让应收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债权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前述事项以临时提案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对前述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认为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应收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债权所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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