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突发!山西煤商资本新贵,*ST高升实控人韦振宇五年市场禁入

世界晋商网

关注

原标题:突发!山西煤商资本新贵,*ST高升实控人韦振宇五年市场禁入 来源:世界晋商网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 *ST高升 证券代码:000971)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对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韦振宇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一)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嬉云游直接股东杨某刚,间接股东何某、吕某本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杨某刚、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为华嬉云游的第一大股东。神州百戏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神州百戏股东为何某、吕某本,该2名股东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韦某康享有对神州百戏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 北京文化 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韦某星、韦某瑞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文化硅谷约82.08%出资份额,韦某星、韦某瑞系代韦某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文化硅谷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四)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蝶嘉艺)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蝶嘉艺股东为韦某星、韦某瑞(各持有50%份额),该2名股东分别代韦某康持有华蝶嘉艺的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华蝶嘉艺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五)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越领创),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企业。卓越领创共2名合伙人,分别为华蝶嘉艺和北京双和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和康泰)。经查,华蝶嘉艺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双和康泰亦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各代持50%份额)。

上述华嬉云游、神州百戏、文化硅谷、华蝶嘉艺和卓越领创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的关联方。

二、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高升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1.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某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亿元。

2.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

3.2017年12月29日,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某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

4.2018年1月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韦某康共同与出借人朱某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蔡某远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

6.2018年3月16日,高升控股、蓝鼎实业、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瀚)签订最高额5,000万转贷资金使用合同。

7.2018年4月26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和韦某康、李耀、张一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田某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4,715万元。同日,高升控股又作为保证人为上述4,7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7笔(1-7项)共同借款协议内容,并结合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该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关联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中,主要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实质构成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7笔借款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升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8.2017年3月14日,宇驰瑞德分别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借款2亿元的《借款合同》,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订1,200万元的《财务咨询协议》。同日,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韦某康、韦振宇等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9.2017年4月24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1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韦某康、韦振宇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10.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等签订借款4.5亿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6月高升控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7年6月,高升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出具《承诺函》,对还款人神州百戏与出借人华融北分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5.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高搜易基于上述2份《委托贷款协议》向蓝鼎实业分别提供借款2.94亿元和1.58亿元。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高升控股分别与高搜易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2017年8月,卓越领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订《借款合同》,卓越领创向惠泽岩土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向惠泽岩土开具1亿元商业票据(惠泽岩土系神州长城工程分包方)。2017年9月8日,高升控股向神州长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商业汇票承担兑付保证责任。

14.2017年12月28日,高升控股、韦某康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款协议》,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世宇 天地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升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高升控股作为担保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和对标的汇票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年1月27日,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2,250万元《借款合同》,高升控股向中泰创展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1,418.09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宝盈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6,415万元《借款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订《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展期,并新增6,414万元借款,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神州百戏和华嬉云游就上述2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高升控股上述11起(第8-18项担保事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高升控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

19.2018年7月18日,高升控股与董某巍、鄢某晴签订4,000万元《借款及保证协议》,韦振宇、韦某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某巍、鄢某晴将资金直接打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某巍、鄢某晴分别将合计4,000万元资金打入文化硅谷账户。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高升控股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依据上述规定,高升控股前述19项关联交易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高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三、高升控股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第1-3项,第8-15项,共11起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度。对此,高升控股未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高升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

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直接参与高升控股上述17项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事项(除上述第7项、第17项),并在相关协议等文件上签字,是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隐瞒其知晓的高升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协议、公告、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北证监局认为,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大事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四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

图片来源:北京文化硅谷(韦氏父子)

当事人:韦振宇,男,1984年10月出生,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且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任高升控股董事长,2018年3月1日至今任高升控股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韦振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一)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嬉云游直接股东杨某刚,间接股东何某、吕某本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杨某刚、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为华嬉云游的第一大股东。神州百戏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神州百戏股东为何某、吕某本,该2名股东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韦某康享有对神州百戏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韦某星、韦某瑞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文化硅谷约82.08%出资份额,韦某星、韦某瑞系代韦某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文化硅谷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四)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蝶嘉艺)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蝶嘉艺股东为韦某星、韦某瑞(各持有50%份额),该2名股东分别代韦某康持有华蝶嘉艺的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华蝶嘉艺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五)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越领创),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企业。卓越领创共2名合伙人,分别为华蝶嘉艺和北京双和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和康泰)。经查,华蝶嘉艺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双和康泰亦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各代持50%份额)。

上述华嬉云游、神州百戏、文化硅谷、华蝶嘉艺和卓越领创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的关联方。

二、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高升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1.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某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亿元。

2.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

3.2017年12月29日,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某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

4.2018年1月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韦某康共同与出借人朱某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蔡某远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

6.2018年3月16日,高升控股、蓝鼎实业、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瀚)签订最高额5,000万转贷资金使用合同。

7.2018年4月26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和韦某康、李耀、张一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田某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4,715万元。同日,高升控股又作为保证人为上述4,7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7笔(1-7项)共同借款协议内容,并结合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该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关联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中,主要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实质构成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7笔借款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升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8.2017年3月14日,宇驰瑞德分别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借款2亿元的《借款合同》,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订1,200万元的《财务咨询协议》。同日,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韦某康、韦振宇等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9.2017年4月24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1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韦某康、韦振宇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10.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等签订借款4.5亿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6月高升控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7年6月,高升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出具《承诺函》,对还款人神州百戏与出借人华融北分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5.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高搜易基于上述2份《委托贷款协议》向蓝鼎实业分别提供借款2.94亿元和1.58亿元。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高升控股分别与高搜易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2017年8月,卓越领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订《借款合同》,卓越领创向惠泽岩土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向惠泽岩土开具1亿元商业票据(惠泽岩土系神州长城工程分包方)。2017年9月8日,高升控股向神州长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商业汇票承担兑付保证责任。

14.2017年12月28日,高升控股、韦某康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款协议》,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升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高升控股作为担保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和对标的汇票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年1月27日,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2,250万元《借款合同》,高升控股向中泰创展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1,418.09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宝盈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6,415万元《借款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订《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展期,并新增6,414万元借款,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神州百戏和华嬉云游就上述2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高升控股上述11起(第8-18项担保事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高升控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

19.2018年7月18日,高升控股与董某巍、鄢某晴签订4,000万元《借款及保证协议》,韦振宇、韦某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某巍、鄢某晴将资金直接打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某巍、鄢某晴分别将合计4,000万元资金打入文化硅谷账户。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高升控股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依据上述规定,高升控股前述19项关联交易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高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三、高升控股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第1-3项,第8-15项,共11起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度。对此,高升控股未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高升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

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直接参与高升控股上述17项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事项(除上述第7项、第17项),并在相关协议等文件上签字,是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隐瞒其知晓的高升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协议、公告、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大事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韦振宇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高升控股势力格局

高升控股2000年上市,当时叫湖北迈亚,湖北省仙桃市国资企业毛纺集团为控股股东,主营业务为纺织。2006年,湖北迈亚业绩大幅下滑,当年亏损2.28亿元。2007年,仙桃市国资将毛纺集团100%股权转让给了丝宝实业。2012年,丝宝集团退出,仰智慧旗下的蓝鼎集团接盘。但之后上市公司业务仍未见起色,常年靠补贴维持上市地位,从2006年扣非后净利润连续亏损了9年。

仰智慧入主后,湖北迈亚更名为蓝鼎控股,但其同样未能玩转。2014年11月,仰智慧将蓝鼎实业100%股权以4.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德泽世家。彼时,蓝鼎实业持有蓝鼎控股29.9%股权,韦振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德泽世家92%股权。经过此次交易,韦振宇成为了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韦氏家族正式入主。

蓝鼎控股自此开启收购模式,2015年4月,蓝鼎控股以15亿元的对价收购高升科技,同年11月份更名为高升控股。高升控股近年来的重要收购还有,2015年底收购莹悦网络,对价11.5亿元;2017年3月并购创新云海90%股权,对价6750万元;2017年3月并购华麒通信,对价9.2亿元。

通过并购与资产置出,高升控股原有业务被完全剥离,摇身变成以IDC(互联网数据中心)、CDN(内容分发网络)、APM(应用性能管理)为主的互联网基础云服务商。也正是因为多次并购,高升控股成为控股型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在下属控股子公司层面,近年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尚处业绩对赌期,原有人马变动不大,业绩较为稳定。

通过在并购中参与配套融资的认购,韦振宇控制的股份并未被稀释。当前,韦振宇通过宇驰瑞德持有15.52%股份,通过宇驰瑞德持有14.25%股份,合计控制高升控股29.77%股份。高升控股前10大股东中,翁远、于平分别持股8.81%,二者均为收购高升科技的交易对手;袁佳宁、王宇分别持股3.25%,二者均为收购莹悦网络的交易对手。

收购高升科技完成后,2015年11月23日,交易对手于平、许磊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二人提名的董红亦成功进驻。于平也在当时聘为了上市公司总经理,董红成为财务总监。今年3月1日,高升控股董事会换届,于平离任,李耀、张一文、孙鹏携手进驻董事会,收购莹悦网络的交易对手袁佳宁也在此时成为董事,韦振宇、许磊、董红留任。

3月1日,高升控股第九届董事会组建完毕,略显意外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没有继续担任董事长,李耀接任。同时,李耀被聘任为总经理,董红不再担任财务总监,张一文接棒。李耀、张一文关系不一般,共同在多家公司担任重要职位并持股,而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多为韦氏家族。

言下之意,在高升控股,韦振宇近乎被架空,只有实控人之名,难有实控人之实。有知情人士透露,韦振宇年少即在美国留学,归国后在父亲韦俊康的羽翼之下未能培植自己的势力,韦俊康更为强势,仍在掌控全局。

资金高压运行的韦氏家族

知情人士透露,韦氏家族将大笔资金投向了房地产,受整个行业环境影响,运营不佳遭遇困局。工商信息显示,在沈阳、北京等地,确实有多个与韦氏家族相关联的房地产公司。此外,韦氏家族旗下多个公司也陷入了债务诉讼,前述涉及高升控股的借贷纠纷仅是冰山一角。

前文已提及,1980年出生的何欣为韦氏家族重要成员,其真实身份是韦俊康的妻子,韦振宇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这一点,在深交所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中得到验证。此前公告显示,2015年4月27日,何欣在高升控股(时名“蓝鼎控股”)披露收购高升科技方案后不久违规买入2000股,时任董事长韦振宇知悉情况后建议何欣立即停止买入并尽快处置所购入全部股票。4月28日,何欣亏损卖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韦振宇为今年5月份立案的(2018)京02执319号、(2018)京02执353号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2.04亿元、2.13亿元。

进一步检索发现,(2018)京02执319号涉及的被执行人还包括蓝鼎实业、宇驰瑞德、何欣、辛维雅、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嬉云游”)、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神州百戏”);(2018)京02执353号涉及的被执行人也包括宇驰瑞德。

工商信息显示,虽然名称包含“文化产业”字样,华嬉云游、神州百戏的经营范围均包含房地产开发。华嬉云游、神州百戏股权上与韦氏家族没有关系,但韦振宇、张一文曾担任高管,瑞鑫安泰曾是股东,且与韦氏家族一同陷入多起借贷纠纷。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华嬉云游在今年7月份又新增两例被执行案件,最少的执行标的仅41万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因申请人山西同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韦振宇、韦俊康、何欣、张一文、李耀、华嬉云游、神州百戏、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及沈阳多家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17年12月21日,同庆投资申请解除了保全。又如,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信信托 将罗克佳华(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韦振宇、辛维雅、韦俊康、何欣及相关公司告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定于6月20日开庭。由于未见后续公告,尚不知结果如何。

诉讼缠身的情况,韦氏家族对旗下公司进行了人事的调整,原本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耀、张一文、孙鹏等卸任,韦姓族人韦红星、韦俊瑞、韦荣喆等接棒。

之前,孙鹏担任了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的法定代表人,今年4月底调整为韦荣喆。孙鹏之前还持有德泽世家5.56%股权,4月底这部分股权归属于韦荣喆,韦振宇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也被韦荣喆取代。在4月底做出重要人士和股权变更的还有文化硅谷运营,李耀5%的股权归属于韦红星,监事职务调整为韦俊瑞,张一文的执行董事、经理职务被韦红星取代。

韦振宇生于1984年,毕业于加利福尼亚州立理工大学,是南开大学商学院的EMBA。2014年担任高升控股董事长之时,刚满30岁。

韦振宇通过宇驰瑞德和蓝鼎实业间接持有高升控股的股份,合计占股27.98%。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韦振宇实际控股公司高达42家,包括影视、酒店、地产等。

图片来源:*ST高升2018年报

而在韦氏家族的资产版图中,韦振宇的父亲韦俊康却鲜少露面。根据公司2018年9月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可以看到,在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中,有10家公司是韦俊康控制的,但在天眼查等信息查询网站中,韦俊康却不曾持有任何一家韦氏家族旗下公司的股份。

图片来源:天眼查

韦俊康是山西煤商出身,曾经担任过上市公司 同德化工 (002360.SZ)的董事,后在北京从事房地产。韦俊康的履历显示,其曾历任山西合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魏公元鼎公司凭借煤炭生意发家,这也是韦氏家族财富的原始积累。1997年,韦俊康从煤炭业转战房地产,北京魏公村的韦伯豪家园就出自韦俊康之手。

转战p2p,勇当乐视接盘侠

在高升控股之外,韦氏家族的网贷生意也做得风生水起。2015年,韦氏成功抓住了互联网的机遇,让高升控股成功转型。在追风口,嗅商机上,韦氏父子是佼佼者。

2016年,韦氏家族勇敢地接盘了山西老乡贾跃亭旗下乐视的一些网贷资产。这让韦氏走到了聚光灯下。

2015-2016年是冒险的大扩张时代,彼时乐视旗下的乐视金融先后入股P2P平台懒财网和骑士贷。后来乐视发展坎坷,资金频频出现问题,乐视也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从两家P2P平台退出,而接盘方正是韦振宇控股的宇驰瑞德。

当韦氏父子在资本市场急速狂奔时,却没想到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已经倒下。宇驰瑞德在接手懒财网后,懒财网不断暴雷,懒财变“赖财”。

先是标的企业接连出现财务风波,包括韬蕴资本等。接着,去年12月,懒财网又被曝出随意修改提现规则,提现时间一再被延长,用户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多数。而借款方集中展期、懒财网的网贷债权6折都难出手,遭遇危机。

危机似乎也确实在步步逼近。

网贷平台的暴雷,开启了韦氏财富的滑铁卢。就在去年,韦氏家族多次陷入欠供应商贷款,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

来源:中国网财经、中国基金报、野马财经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