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吴弘:科创板与注册制提出了新的法制需求

新浪财经

关注

原标题:吴弘:完善证券法制建设 优化资本市场生态

来源: 清华金融评论

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重大进步和转折性变化,证券法制建设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但同时,资本市场还存在发展不均衡、不能完全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违法违规现象不绝、风险时有爆发的问题。本文指出了证券法制建设在优化资本市场生态方面的重点工作,市场生态有待持续优化。

中国资本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得到高速发展,20世纪末,上市公司数和市价总值均已居全球新兴市场第三位,对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和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企业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法制伴随资本市场产生、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制定、颁布、实施、完善,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使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依法发展时期。

我国证券法制与资本市场生态的演进

我国证券法制产生发展的轨迹

1990年以后,我国资本市场及其法制建设开始起步。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但确立了作为证券市场基础的公司法律制度,还专门规定了公司股份发行、转让、上市交易以及公司债券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公司法具有私法公法融合的特点,是国家公法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私法领域。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委先后出台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企业债务管理条例》(1993年)、《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等法规规章。其中,《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股票市场第一个重要的全国性法规,其制定和实施是我国证券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国务院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别规定》(1994年)和《关于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开启了证券市场国际化和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合作监管的途径。1997年,将证券欺诈犯罪列为刑事惩处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加强了对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此外,监管部门还颁布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逐步形成。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违规操作、秩序混乱等问题。为有效应对资本市场各种问题,加强证券业监管,国务院决定成立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1992年10月2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1995年2月23日,著名的“327国债期货事件”爆发后,5月1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将原由地方政府监管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1997年11月,中央召开首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为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成为统一监管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并在全国设立了派出机构。

证券立法百折不挠、终成正果。历时6年多立法过程,经过全国人大五次审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绝对优势表决通过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部证券基本法,其颁布实施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成长的经验总结,也是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规范。

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建设。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了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下开展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2005年4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

资本市场司法保障循序渐进、形成体系。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回应了市场的殷切期望,也意味着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迈出关键的一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一部有关具体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的系统司法解释。各地法院陆续建立了专事审理证券金融纠纷案件的金融庭、证券庭,公安机关成立了专事打击证券犯罪的侦查部门。

证券法制持续完善。为了落实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实践暴露的新问题,以及证券市场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2003年7月起开展了《证券法》的全面修订工作;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三审通过《证券法》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严监管成为市场主旋律。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启动资本市场综合治理,重在化解了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思想贯穿始终,相关监管制度渐成体系。证券业方面,合规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努力营造健康市场环境;上市公司方面,强化大股东减持约束,对“借壳上市”、重组监管趋严,整治上市公司停复牌乱象,推出股权激励制度;在市场监管方面,出台私募新规和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开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对内幕交易和“老鼠仓”市场操纵行为及时查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推行投资回偿制,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开展行政和解试点。

我国证券法制促进资本市场生态良性变迁的规律

首先,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是我国证券法制的初心和使命。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推动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资本市场具有直接融资功能,可以拓宽企业融资途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降低企业融资集中于银行贷款的结构性金融风险,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资本市场为各类机构与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推动资本的社会化,使投资者得以分享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持续改善,将进一步增强本土市场对国内外企业和资本的吸引力,提升市场的综合实力,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资本市场要取得发展,要做大做强,必须依靠法制的规范与保障。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是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其次,改革创新是我国证券法制服务市场的永恒主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个创新可以导致更多的创新,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可以使一些互补性和相关型技术的概念创造、设计和工作成为可能。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一是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的创新和拓宽,需要在法律确认;二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公平原则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原则,但公平不是结果的平均分配,而是机会公平,或者在机会公平基础上的分配正义;三是通过立法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以及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四是通过法律严格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资格及他们所负的责任,以利于防范和降低证券公司风险,使证券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五是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经过多年实践后,需要改革和调整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我国证券法根据市场改革创新实践,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调整,促进了资本市场创新、发展。

再次,协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我国证券法制必备内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证券法所追求的目标。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成就,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政府各项渐进式、市场化的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以及政府对防范风险维护秩序的有力保障。将成熟市场经验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要有效监管与协调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保证。证券法承担着全面地、辩证地、历史地引导规范证券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重任。

然后,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投资者利益是我国证券法制基本任务。法律秩序是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我国证券法制保障资本市场各参与者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现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就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特别是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使各方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立法平等乃法律平等之本体,其他法律意义的平等皆因附于其上而具有意义。

最后,资本市场扩大开放是我国证券法制的重要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整合国内外资源促进市场发展,也有利于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完善的助推器。我国证券法制历来重视资本市场扩大开放、与国际资本合作,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注重提升整体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为资本市场国际化创设良好环境。同时正积极发展完善金融期货和黄金市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民币资产定价中心和全球资本市场标准制定者。

科创板、注册制的证券法制安排推进资本市场生态向好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酝酿已久,但又积极慎重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决定对沪深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实施注册制,授权期为2年。2018年2月,全国人大再次作出决定将注册制相关授权再延长2年。2019年1月23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科创板和注册制的制度安排紧锣密鼓地进行。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交所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六项规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出台了保障科创板运行的司法意见。

2019年6月13日,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2019年6月14日,首批企业通过证监会注册并启动发行工作。2019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市,首批25家科创板企业股票上市交易。2019年8月8日,第二批科创板公司挂牌上市。

科创板与注册制提出了新的法制需求

科创板是设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在该板块内试点注册制,实行区别于主板核准制的发行上市制度。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设立科创板也是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丰富完善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对发挥金融中心资金集散、机构聚集、信息流通等功能具有积极作用。设立科创板还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有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

注册制作为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要求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 并送交发行审核机构审查, 审核机构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后予以注册,申请人即可发行证券。注册制突出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质量的要求更高;发行监管从单纯准入把关转为事中、事后监督为主,证券发行的审查评价交给了市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加快成熟,树立风险意识,理性投资。同时,注册制还降低发行上市成本,加快上市速度,有利于初创期的新经济企业成长。

科创板、注册制提出了新的法制需求,相应的发行、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等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出台,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科创板准入制度明显降低发行门槛。首次发行条件仅要求设立3年以上、业务完整、具有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相较主板并未要求持续盈利,还允许存在投票权差异等特殊企业上市。上市条件以市值和成长性为基础,盈利能力指标与市值标准成反比,并分为五等:盈利能力越强,市值门槛就越低;反之,目前虽暂不盈利,但市场认可企业的发展前景,符合预计市值要求,也可以在科创板上市。显示科创板的准入制度更包容,涵盖范围更广泛,更能适应不同商业模式、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突出信息公开核心作用。科创板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的范围更全面、内容更深入、质量要求更精准、规则更体系化,努力使投资者获得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在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发行人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理应有更高要求,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不仅要对充分披露信息负责,还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负责。科创板发行审核的过程、审核所关注的事项、审核意见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作了差异化安排,除了根据行业特点强化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信息披露外,对披露时点、披露方式、商业敏感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等则作弹性规定,以保护科创企业的特性与活力。

科创板发行注册制具有中国特色。与国外注册制实行由监管机构形式审查发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异议即可发行的做法不同,我国由证券交易所受理科创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交易所主要通过交易所提问、企业回答的方式,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重点关注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合规以及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范,既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也是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对不符合要求的发行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科创板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科技创新企业既具有技术开发、商业增长潜力较大的前景也存在盈利能力不确定、技术不成功的风险,一旦经营失败、滞留科创板,还可能成为投机炒作、不利市场稳定的因素。因此,科创板的退市制度要更具刚性和确定性;退市标准要更完整客观,压缩解释、调节的空间;退市程序方面时间性更强,更具可预期性。

科创板创新投资者保护制度。科创板企业的商业模式较为特殊,市场机制更为复杂,市场风险更高,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科创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科创板民事纠纷,司法机关针对实践中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问题,重点安排了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诉讼、证券集体诉讼、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以及多元纠纷化解等机制。监管部门也将对欺诈发行行为专门设定责令回购的监管手段,为投资者提供直接经济赔偿。

此外,科创板的交易制度、股权激励、股权减持等制度也都作出了特殊安排,对于注册制的试点起到有效保障作用。

新时代证券法制建设和资本市场生态优化展望

目前,《证券法》进入全面修订,证券法制在优化资本市场生态方面重点工作包括:

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科创板试点的基础上推行注册制

《证券法》的完善要在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础性命题上有所进展和进步,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主动改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大幅减少事前准入和审批。

股票发行审核制正在从核准制走向注册制。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内积极完成了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研究和方案设计,201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已包含有注册制的内容。但2015年5月的股票异常波动等一系列情况,使大家认识到目前证券市场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社会各界对于是否适合推行注册制改革产生了较大分歧,因事关重大需稳妥处理,因此先在科创板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在其他板块推广。

近年来相应的配套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如完善预先披露和发行审核信息公开制度。在发行监管上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高透明度;又如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股票承销办法,使新股定价与发行人基本面密切关联。还有推动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新股市场,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限制放开、额度申请放宽以及部分投资限制取消,养老金、社保金等长期资本的入市等。深化发行体制改革,注册制将逐步推出,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约束机制,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中介约束和诚信约束。

发行制度将设置非公开发行和豁免注册发行的情形,如众筹、小额发行、股权激励等都给予变通,不搞“一刀切”。发行门槛降低,但对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发行人、保荐人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应当对真实性负责,特别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较严格的法律责任。另外有专家建议债券发行也可实行注册制。

关于证券业务经营准入,也将逐步取消行政许可,实行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牌照管理。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变化之前,证券核心业务如承销、经纪、自营等,仍实行分业牌照管理。对会计、律师、评估等证券服务业实行登记准入,而运营监管则实施资信管理。对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重在行为监管。

第二,依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证券创新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国家的一再要求,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新三板)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证券法中也将作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家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和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如新三板)建设,这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民营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之间需要互联互通、统一规则;交易所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不同板块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对证券在场内场外市场转换、在不同板块间升降,要有明细规则。

规范的场外市场建设对于减轻交易所市场的压力,便利上市公司退市安排,也有积极作用。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全国范围开展了各类场外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除依法设立或者国务院批准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持续挂牌交易,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随着中央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地方股权市场监管体制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第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大了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同时也给有效惩治相应犯罪行为提供了可靠依据。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仍时隐时现,危害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对此,我国证券立法和司法执法还要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细化规定,且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规范。

重点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刑事责任方面,要细化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加强处罚的威慑力度,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证券犯罪重刑惩罚体系。民事方面,要支持投资公众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加大违法者的成本,也可最大限度地保护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可从根本上治理证券违法犯罪;加强民事赔偿机制,将已有实践的先行赔付制度固定下来,发行人因欺诈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行政责任方面,进一步提升信用制度的适用、提高行政处罚的法定数额,扩大失信主体市场禁入的适用范围,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实施相应的长期市场禁入制度。

第四,法制保障扩大开放,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资本在国际上流动,即证券市场中的各类主体不受区域和国界的限制,能够跨境自由流动,国际证券市场整体达到了相互流动融合的目的,实现全球一体化的目标。

国际化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以积极的姿态推动证券国际化。我国人民币国际化拥有良好前景和坚实基础,为证券市场的开放提供竞争力,并给境外优质公司带来收益。资本市场国际化离不开法制的推动,如1986年仅有59家外国公司在纽交所上市,但1990年出台的S规章和144A规则,为外国公司跨境在美上市提供豁免,促进了外国公司在纽交所的上市后,到1999年就已有406家上市。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日本于1973年建立了证券市场“国际板”之后,日元在世界货币体系的位置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要,有效扩大货币的交易使用范围,推动资本账户循序渐进地放开,反过来又增强证券市场的吸引力。

我国证券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已积累一定经验。一是促进和规范证券境外发行和上市。90年代中后期,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5年《证券法》明确要求“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在法制推d动下,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均有较大发展。二是逐步开放证券业的市场准入。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证券业外资准入作出了具体的安排,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金融市场开放力度,以及建立自贸区并实施金融制度创新,证券机构外资准入限制大大放宽,资本市场国际化步伐也随之加快。三是引进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建立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对外资进入二级市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限制,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和健康发展。2011年,我国还建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境外的人民币在境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并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达到开放市场的目的。四是建立与境外市场互通机制。2014年,“沪港通”正式启动,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通过两地间证券市场的互通投资,市场间风险得到了分流,并促进了资金的流动,推动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2016年“深港通”正式开通,并取消了原来的5500亿元人民币总额度,由于使用了人民币进行交易交割,使得资金结算交易全程封闭。之后,沪港之间的“债券通”启动,与英国市场连接的“沪伦通”也在积极准备中。

推进资本市场监管国际合作。在国际化的背景下,为了化解风险和促进竞争,互相合作是证券监管的必由之路。我国以往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方式主要为签订双边备忘录,今后还可多采用司法互助协定等其他多边合作方式;合作从内容上也不停留在框架性的协议或原则性的声明上,重点在于实质性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