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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未履行回购义务 被判赔3.4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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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1月14日,东方金钰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联储证券因《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等义务产生纠纷并涉及诉讼的事实,诉讼具体事项如下:(东方金钰维权入口)

昆仑信托与东方金钰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依据该合同,东方金钰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昆仑信托,作为支付对价,昆仑信托向东方金钰支付人民币3亿元作为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款。

后因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等义务,联储证券主张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2.99亿元认购了昆仑信托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主张其自2018年7月24日起受让了昆仑信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与2.99亿份信托份额对应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同时索要回购价款2.99亿、定期行权费0.15亿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浙江省高院一审判决东方金钰向联储证券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定期行权费、一次性违约金、迟延违约金等费用共计3.48亿元,同时驳回了联储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联储证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联储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高院最终判决判决驳回联储证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东方金钰表示,最高院对本次诉讼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已审理终结。若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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