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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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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0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0日开始支付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5南航01

(三)债券代码:136053

(四)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3,000,000,000元

(六)当前余额:2,654,980,000元

(七)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八)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3.63%,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15%。

(九)起息日:2015年11月20日。

(十)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2020年11月2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四)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1号”。

(十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南航01”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2),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15%。本次付息每手“15南航01”(13605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1.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3.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15%。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时间:2019年11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南航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68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联系人:钟仕鹏

联系方式:020-86123424

传真:020-8611352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4层

联系人:彭索醒

联系方式: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43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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