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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厘清金融科技权责 助贷机构面临洗牌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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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厘清金融科技权责 助贷机构面临洗牌

  郑瑜、何莎莎

  近来,多地银保监局及地方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助贷风险频发声。

  日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除了重申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环节外包,还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了界定与外延式的描述。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凯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通知》主要有两大块内容,一是金融科技公司业务合作,二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就内容而言,都包含了此前一些监管文件内容或者监管口径,但是此次《通知》内容较为细化。短期内,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业务层面合作的“中止”或“暂停”不会出现。但基于此次新规,金融机构会在合规改造问题上追求更精细的作业。但长期看,文件内容本身表明监管的方向,更加追求细节和实质认定,以往的“应对式合规改造”的擦边球做法将不再管用。

  “非头部”受影响较大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除了直接受辖内监管的银行,比较关切本次《通知》的还有中小金融科技公司与网贷平台。

  “目前网贷平台普遍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等待监管备案的落地,另一方面是转型助贷,因此关于助贷的监管态度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面。”有北京地区的某网贷平台人士告诉记者,尽管目前不少网贷平台在进行业务转型,向助贷方向发展,但由于一些网贷平台自身科技能力不够强,难以与金融科技巨头企业比肩,因此金融科技输出的业务并不多。目前来看,网贷平台转型助贷主要的发力方向是与银行资金端合作的“增信放贷”,比如联合贷款模式,由网贷平台与银行按照一定出资比例合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通知》中对于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根据《通知》,业内认为被列为规范对象的金融科技公司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流量变现的互联网公司,即单纯的“导流”,第二类是在各个业务上有更深合作关系的金融科技机构,例如从事“增信放贷”、大数据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彭凯指出,在助贷机构、贷款超市、金融超市之外的纯“导流平台”,按照北京文件的界定,也属于关注对象,典型就是流量变现的互联网公司。单纯的“导流业务”,因为导流平台的业务介入深度是“浅”的,更多的监管点可能会是消费者权益、广告监管等方面,对比其他业务介入较深的机构,导流平台的合规问题并不突出。监管承压的,更多是这类流量机构通过合作方或者关联方开展的金融业务,而不是单纯的“导流”。

  在旗下产品美图秀秀中上线借贷、信用卡推介业务的美图公司方面也告诉记者,其作为导流方仅与银行在宣传推广方面进行合作,(并)不涉及风险分担、用户信息共享等。“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金融类机构合作模式及政策,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从《通知》中可以看到,监管将“营销、获客、风控、运营”背后的数据信息也列入了关注范围。

  “细究风控背后仍然是数据”,彭凯以坏账率举例,当如今风控成为一项主要合作项目,其直接体现为坏账率,坏账率相对较低主要受两个阶段的工作影响,一是前端的“数据和个人信息采集”,二是后端催收。“目前来说,个人信息保护和催收属于信贷领域的刑事打击‘重灾区’,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今后立法趋严、监管加码、数据管控越发严格,对大数据公司的影响将十分深远。to B 业务中,合作方的‘操守’问题尤为关键,比如持牌机构对外输出‘尾量’,如何确保合作方不会二次输出,如何确保多次转手后,‘尾量’会不会流向一些违规机构甚至‘714’平台?目前而言,互联网信贷领域最大的风险就是‘刑事风险的传导’问题,只要有‘数据、信息的交互’,就很难完全风险隔离。”

  据了解,虽然受管辖区域与监管范围限制,合作机构无法成为直接受监管的对象。但是其影响已正向中小金融机构与网贷平台蔓延。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认为,关于此次《通知》的直接影响可能是,银行合规部门会进行相关业务开展的评估,如果还没有完全达成业务合作意向,或许会面临暂停或终止;目前已经达成合作意向的,可能会从长期合作压缩成短期合作。由银行合规的调整,再间接将影响传导至金融科技公司。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层层加码后,此次《通知》再次对风控要求提高,原来与助贷积极合作的银行有可能在未来会降低原有合作业务体量。此外,《通知》也将给中小金融科技公司较大影响。因为金融科技公司本身是有意识地在与银行形成错位竞争关系,而中小金融科技公司除了与银行错位竞争,还需要与头部平台错位竞争,就导致市场相对更加下沉,对于银行来说数据价值相对不高,其次中小金融科技机构从技术积累与合规上不如头部平台。”

  除了非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受到影响,非头部的网贷平台也值得关注。

  彭凯对记者表示,网贷平台转型助贷,尤其是原本不做助贷业务的网贷平台,难度将非常大,一方面网贷业务要实现“三降”(成交量、借贷余额、平台数量),甚至无风险清退,另一方面助贷业务对于助贷机构的风控能力、资产质量、机构声誉和兜底能力的要求很高。很多网贷平台并不适合转助贷,也很难转型成功。目前机构资金对助贷机构的选择,二八效应非常明显,非头部助贷机构的市场机会不多。就两者的业务合作模式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核心业务外包”“禁止任何形式增信措施”等监管要求,但随着监管规范越来越“细密”,把前面的一些“应对改造方案”都逐一否定,所以寄希望于“绕开监管”会越来越难。

  多重因素推动助贷回归本源

  多位从业者对记者表示,在一些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中,银行存在“形式风控”,助贷机构不单单提供风控支持,而是“风控主导”,风控之外还负责获客、授信、贷后管理。“从行业规范的角度说,作为一家金融机构的核心使命与能力就是经营风险。如果长期外包风险,事实上就是在削弱自身核心能力,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下降不利于行业发展。”

  “回溯银行与助贷公司合作的初衷就是在除了传统优势领域之外发展新业务,即银行未覆盖到的、超出银行服务半径与服务能力的领域。但如此一来有两方面问题无法回避,一是下沉人群带来的风险较大,二是成本投入相对较高,回报又相对较低。”业内人士表示,首先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依法合规的技术交流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但如果是因为希望转嫁风险与成本,打着技术合作的名目将风险外包和转移,就需要警惕。风控外包实际上就是以技术作为表象,开拓银行主流客户之外的业务,金融科技公司本身在发展上就有意识地与主流金融机构形成错位发展,其长尾客户带来高利率的同时也意味着高风险,银行能否服务这部分群体仍存疑问。

  也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一直以来监管对于助贷都在层层加码。从《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助贷业务应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到今年9月份浙江银保监局下发文件重申,时至日前北京银保监局将辖内银行合作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列为规范对象,并进行界定与描述。

  除了外部因素,彭凯表示,现如今很多持牌金融机构也真正地希望、愿意去拥抱金融科技和互联网,这一点可以从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子公司落地案例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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