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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与金科合作 北京银保监局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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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银行与金科合作 北京银保监局亮剑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徐晓梅 北京报道

  近几年,银行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的关系愈加紧密,但同时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

  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下称《通知》),针对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开展的有关业务进行规范。

  说到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目前最常见的是“助贷”模式。《通知》规定,助贷模式中,银行不得将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互联网保险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

  该《通知》的下发,立即在互金圈引起一阵讨论,行业内人士各抒己见,有人说对行业影响很大,也有人说影响并不大。

  麻袋研究院院长周扬认为,这对助贷业务影响很小,只涉及到网贷平台做的小部分助贷业务。《通知》仅限于北京的金融机构,并非全国或各省层面的意思,全国性的股份制大行、其他省份的城商行等都还在继续做助贷业务,从这方面看,影响范围也是有限的。

  总的来说,行业监管日益趋严。某行业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出台意味着后续对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在业务上的合作相关监管将越发严格。对于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如何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合理开展业务,加强重点业务风险控制,防范引发大面积风险事件,才是重中之重。

  五个“严禁”三个“不得”

  《通知》对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关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通知》指出了五个“严禁”。

  以往银行业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没有统一的标准,现在《通知》要求,对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制定准入标准。在北京分部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准入要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这是第一个严禁。这样一来,北京的金融机构若想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将面临一定的额度准入门槛,同时强化了风控。

  二是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三是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四是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五是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近几年,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的融合让双方都赚得盆满钵满,伴随而来的是套路贷、骗贷、数据安全等问题频发。《通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另外,《通知》还专门把“线上贷款业务合作”单独列了出来,提出三个“不得”: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仅根据金融机构公司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这对于以助贷业务为主的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但影响也十分有限。目前,助贷业务成为金融科技公司等转型的主要方向,360金融趣店乐信和信贷等都在逐渐提升机构资金占比。360金融曾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未来会全量接入机构资金。

  周扬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影响的大小具体还要看如何定义助贷。广义的助贷,把为银行提供各类贷款服务的机构,都看成是助贷服务。但在消费金融领域,狭义的助贷,是指有资金层面合作(如双方共同出资联合贷款,或由非银行方提供不良兜底)贷款业务才是助贷。

  从广义助贷看,拥有大数据风控技术、P2P背景的助贷机构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从狭义助贷看,因为此前的合作大多引入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也会有一道自己的风控体系,所以北京银保监局的《通知》影响并不大。

  对“助贷”并非一刀切

  在提到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通知》特别强调“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从字面意思看,这一条只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所指比较宽泛,对“助贷”业务并没有一棍子打死。

  而事实是,“有些网贷机构很早就已经成立了独立的公司做助贷业务,与原有的网贷公司业务主体有明显切割。又或者有些企业已经退出了网贷业务,专注于助贷。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在禁止之列,监管通知也没有明确。”周扬对本报记者说。

  所以在网贷业务与助贷业务分离的情况下,《通知》关于“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对助贷的影响甚微。

  从监管层面考虑,或许是担心存在风险的P2P业务转移到助贷资产上。周扬认为,网贷行业清退过程中,加之“三降”背景下,有很多网贷平台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便想通过兜底方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助贷方面的合作,一旦P2P业务出现风险,就容易转到助贷资产上。而很多机构资金占主流的,转型比较早的网贷平台,P2P业务已经占比很小,助贷业务成为主流,应该受影响就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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