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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新老划断锚点 过渡期12个月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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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结构性存款:新老划断锚点,过渡期12个月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未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

结构性存款区别于其他存款、理财产品

《通知》明确,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同时,《通知》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该负责人称。

明确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融360|简普科技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就意味着只具备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

在刘银平看来,该规定针对的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假结构性存款,背后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达到收益上限,银行高息揽储目的非常明显,提高了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

二是资本监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三是杠杆率管理。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规范销售行为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上述负责人认为,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时,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这也是监管文件中首次提到二十四小时投资冷静期的说法。

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过渡期为12个月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设置施行之日起12个月的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上述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该负责人称。

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那么,在这种强监管背景下,结构性存款未来将会如何发展呢?

刘银平认为,目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大多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绝大部分没有牌照的小型银行没有资格发行结构性存款,不过这也会促使小型银行积极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假结构性存款将受到约束,部分银行将被迫调整产品的收益结构,今后能达到收益率上限的结构性存款比例将会下降,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弱,结构性存款总规模有可能会有所压降。”刘银平称,结构性存款业务受到限制,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今后银行需要加强并优化产品设计,提升自身投研能力。而中小银行揽储压力更大,未来要积极储备人才。此外,银行的大额存单目前利率优势明显,未来竞争会更加激烈。

(国际金融报记者 范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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