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09破70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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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7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9日,本院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8月10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于受理后25日内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告及通知载明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共有14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据此编制了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将债权表送达给债务人、全体债权人预先进行审查。2019年9月27日,管理人又将该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管理人当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14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吴龙章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芳
附:无争议债权表
无争议债权表
| 编号 | 债权人 | 确认债权额 | 债权性质 |
| 1 |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18,096,540.29 | 普通债权 |
| 2 | 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6,058,700.00 | 普通债权 |
| 3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13,419,657.40 | 普通债权 |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2,288,636.09 | 普通债权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4,634,950.18 | 普通债权 |
| 6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491,687.06 | 普通债权 |
| 7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吴江区支行 | 6,530,923.00 | 普通债权 |
| 8 | 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4,577,953.25 | 普通债权 |
| 9 | 宁波海山保税港区莆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76,079.80 | 普通债权 |
| 1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8,259,435.38 | 普通债权 |
| 11 | 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3,209,298.81 | 普通债权 |
| 12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3,362,308.30 | 普通债权 |
| 13 | 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 | 102,423.53 | 普通债权 |
| 14 | 苏州市凤栖酿造有限公司 | 641,987.00 | 普通债权 |
| 合计 | 85,750,58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