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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告六个核桃不补脑败诉!此前有多人起诉虚假宣传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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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男子告六个核桃不补脑败诉!此前有多人起诉虚假宣传均被驳回 来源:新浪微博

9月18日,南都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处获悉,近日一名消费者起诉“六个核桃”生产商及其购买产品的超市虚假宣传被驳回。法院认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不违反《广告法》规定,而该产品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补脑”“健脑”的错误认知。原告张某未提出上诉。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多地消费者曾对“六个核桃”生产方提起过类似诉讼,而法院大多认为其对广告语或商标理解不当。

法院: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补脑”认知广告语不违法

南都记者从椒江区人民法院处了解到,消费者张某受节目《最强大脑》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广告影响,于2019年4月在超市买了两箱标注“智汇养生”“益智状元”等字样的“六个核桃”,打算补补脑。

随后张某发现该产品的主要配料是水、白砂糖和核桃仁。他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大辞典》《本草纲目》等资料,发现其中记载的核桃仁功能主要是补肾、润肺、润肠等,并没有“补脑”“益脑”“健脑”等表述。张某将超市和生产“六个核桃”的养元智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养元智汇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超市和养元智汇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超市一方认为其没有对该产品的外包装进行加工修饰,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且本案中张某购买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没有任何经济损失。

被告养元智汇公司则辩称,广告语并未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保健功能,更不能从中得出该饮料具有健脑或补脑功能的结论;“六个核桃”产品经过多年的推广销售,已广受消费者知晓和认可,该广告语不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产品造成实质性影响;广告语经有关部门审核,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8月22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告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六个核桃”“智汇养生”“益智状元”均系被告养元智汇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而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并非广告用语。涉案产品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该产品能“补脑”“益脑”“健脑”的错误认知。

法院认为,相关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张某查阅的资料并无明确记载核桃仁有“补脑”等功效,并不意味着药典就肯定食用核桃仁不会起“补脑”作用。张某仅凭资料中关于核桃仁的功效,就断定核桃仁不具备补脑、健脑功效,从而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张某所提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因而不予支持。

多地法院曾驳回消费者起诉认为其对广告语或商标理解不当

2015年,重庆市一名消费者在受到电视广告语及产品包装标签影响后购买了6罐”六个核桃”,随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标志或药准字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广告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并非对产品功效的描述,也并未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或保健作用,对消费者并不构成欺诈。原告对涉案产品广告语的理解不当,其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河南省一名消费者也宣称受《最强大脑》中广告的影响购买了一箱“六个核桃”核桃乳,随后起诉养元智汇饮品公司虚假宣传。当地法院认为,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反映了该产品的基本属性即“植物蛋白类饮料”,而原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法》认为该产品应具有补脑、健脑、养生、治疗疾病等功能,纯属个人理解。

2018年,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养元智汇饮品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其产品代言人陈鲁豫代言虚假广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产品合法使用国家注册商标,并非标称每瓶产品含有六个核桃,不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陷入错误认知。原告王海认为每瓶涉案产品所含核桃数量远小于六个核桃,养元公司构成欺诈,只是其个人的理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饮料、罐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核桃仁、机械设备的进出口;核桃仁预处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并没有保健品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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