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重组标的财务严重失实 新时代证券4人遭通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
9月12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昨日连续公布3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主要涉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600172.SH)收购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过程中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对相关责任方的追责。其中处分黄河旋风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的决定书内容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70 号)显示,经查明,黄河旋风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提供相应的依据,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对上海明匠未来收入、盈利情况的预测;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过震、董文婕对此次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交易价格虚高、严重误导投资者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二)未能督导重组标的准确披露承诺期业绩,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并未遵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承担起持续督导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 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对重组标的不实业绩的披露及其持续负有责任。
(三)未能协助公司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
在持续督导期间,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严重失职,未遵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未能协助公司做好标的资产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权不稳的情形;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能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也未及时向本所报告陈俊的违规行为。上述责任人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的发生及延续负有责任。
(四)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
黄河旋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大伟和徐永军未能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业绩未达标后,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黄河旋风2015年5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合计4.2亿元的价格,向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及控股股东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一部分用于公司宝石级大单晶金刚石产业化项目,一部分用于补充明匠智能营运资金和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11月,新时代证券2次为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的独立财务顾问。
当事人过震曾于2012年4月23日在新时代证券注册了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2年10月19日变更为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其注册变更记录显示,过震已于2017年4月30日从新时代证券离职。
当事人董文婕曾于2014年6月17日在新时代证券注册了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6年3月9日变更为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董文婕已于2017年4月30日从新时代证券离职。
当事人陈大伟曾于2016年12月11日在新时代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现已于2019年8月20日离职。
当事人徐永军曾于2011年6月9日在新时代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5年3月9日变更为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4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5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6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7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9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4 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5 条规定: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2.2 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4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二)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务顾问应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督促和检查其履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及时办理资产产权过户、债务转移等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70 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过震,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董文婕,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陈大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徐永军,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黄河旋风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 2015-2017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9,779.36万元、12,224.19 万元、15,280.23 万元,净现金流量 2,549.04万元、2,693.96 万元、3,898.57 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2,055.04 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3,900万元、5,070 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 年 4 月 25 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对黄河旋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公司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 月 11 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 16-00008 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 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 2017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 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 5,070 万元相差 11.647.13 万元,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518.36 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 11,970 万元相差 11,451.64 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关于上海明匠股权的交易,以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应当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有义务充分核查和验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向交易双方审慎、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为双方确定业绩预测与承诺业绩提供合理参考。
但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提供相应的依据,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对上海明匠未来收入、盈利情况的预测;确定了增值率高达 20 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过震、董文婕对此次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交易价格虚高、严重误导投资者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二)未能督导重组标的准确披露承诺期业绩,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黄河旋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 万元,远高于承诺的 3,900 万元业绩。而 2018年 9 月 11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 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 3925.24 万元,较调整前减少 10,188.56 万元,调减公司归母净利润 10,188.56 万元。公司对上海明匠 2016 年度的业绩披露情况出现重大调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项目承办期间出具并对外披露的工作报告中,均未提及上述会计差错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 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包括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确保相关财务数据披露真实、准确,督促重组标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但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并未遵守上述规定,未承担起持续督导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 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对重组标的不实业绩的披露及其持续负有责任。
(三)未能协助公司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上海明匠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陈俊应当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权过户后,陈俊仍持续对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仅未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2018 年 4 月 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 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结合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报告。但在持续督导期间,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严重失职,未遵守上述规定,未能协助公司做好标的资产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权不稳的情形;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能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也未及时向本所报告陈俊的违规行为。上述责任人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的发生及延续负有责任。
(四)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
2015 年 5 月 20 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3,900 万元、5,070 万元;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 4 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力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5 名交易对方应在 2017 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号),上海明匠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 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 5,070 万元相差 11.647.13 万元,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518.36 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 万元相差 11.451.64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2018]第 0461 号),上海明匠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的评估值为 32,000 万元。鉴于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 2014 年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2,000.00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于 2016 年向上海明匠增资4,000.00 万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 14,000.00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 5 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 92,252,731 股,需退回 2015 年、2016 年现金分红金额 5,125,151.70 元。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交易双方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并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黄河旋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大伟和徐永军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在业绩未达标后,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负有一定责任。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重组过程中,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 2016 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未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及时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并向本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有关责任人的申辩
公司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过震与董文婕自上海明匠收购项目开始至 2017 年 4 月担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其异议回复称:一是已在《黄河旋风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反馈意见回复》《新时代证券关于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更新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对预测财务数据的依据及合理性进行了披露。二是上海明匠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为 2017 年度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及上海明匠的冒进发展,属于 2015 年重组进行时难以预测与控制的情形,财务顾问并无夸大预测性信息的情况。三是交易作价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行业相关公司相比并未明显偏高。四是在司收购上海明匠实施前,其已多次开展尽职调查,并做好风险提示;收购后多次走访核查,尽到督导义务。同时,在走访过程中,其未发现上市公司有可能对上海明匠失去控制的情形,且就公司授权过宽的情况作出过提示。
陈大伟与徐永军自 2017 年 11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其异议回复称:一是其自接替财务顾问主办人以来,多次进行现场督导和日常沟通,已尽到督导职责。二是在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后,徐永军于 2018 年 4 月 27日披露上海明匠业绩承诺是否完成无法判断的情况,并督促重新审计补救,为更正 2016 年度会计差错起到作用。三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上海明匠属于暂时的管理失控,应由上海明匠承担责任。在失控事件发生后,财务问项目主办人多次开展访谈核查,督促开展重新审计及完善治理结构。四是对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一直在督促督导,协助确定补偿方案,督促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使黄河集团完成业绩补偿。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一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披露并购重组相关文件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保证并购重组项目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充分保障交易双方及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通过后续文件的补充披露并不影响公司在披露预测性财务数据相关依据不完整、不及时的性质认定,只能作为补救程序。交易价格的确认应当以标的价值作为评估依据,从而说明最终价格是否偏高,而非通过同行业的比较说明其最终作价是否偏高。
二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应当全面评估并购重组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在后续对标的资产的资产作价、业绩承诺等内容提供的专业意见中予以充分体现,并最终审慎、客观地出具专业意见及相关根据,保证意见的可参考性;在作出业绩预测期间,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发展出现波动、公司经营存在战略调整等风险,并在预测数据中予以体现,为交易双方最终合理、审慎地确定交易作价、业绩承诺等关键要素提供足够的支持。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将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归结于行业原因与公司发展的变动,并不属于预测期间无法预料的情形,以此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上市公司完成收购事项后,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完成公司整合、框架调整等事项,实现上市公司对收购标的的有效控制。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已经发现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授权过宽的情形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予以完善,也未就发现的隐患向监管机构予以报告,并最终导致上海明匠出现失控的情况。前后两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负有责任。
四是在上海明匠失控期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解决失控局面。直至公司对上海明匠再度恢复控制后,才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补救,且未对控制权的恢复与巩固起到实质作用,督导期间严重失职。
五是在持续督导期间,标的资产出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披露不准确。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此期间并未及时发现错误记载事项并提醒公司予以更正。直至 2018 年 9月,公司才对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前后两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负有责任。
六是上海明匠未完成承诺业绩后,业绩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履行补偿义务。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业绩承诺人均未履行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业绩补偿义务的完成。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