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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扯皮、诉讼、天价索赔,为什么飞行员离职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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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度】扯皮、诉讼、天价索赔,为什么飞行员离职这么难? 来源:界面新闻

来源:双流法院《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由于培训飞行员投入的成本过高,航空公司会以此提出较高额度的赔偿。双流法院受理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中,航空公司要求离职飞行员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费通常在400万-700万元之间,其中单案主张金额最大的一起为1200万元。双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的航空公司主要是国航、川航、东航等。

其他航空公司的赔偿要求也基本在这一区间。界面新闻了解到,目前天津航空A类飞行教员的流动费用是530万元,B、C类教员是550万元;而山东航空二级副驾驶至飞行教员的流动费用在300万-500万之间,三级以下副驾驶在200万-300万之间。

山东航空飞行员流动费用

如此高昂的流动费,也并没有阻挡飞行员离职,原因是入职的新公司能招到优秀飞行员,都愿意承担这笔费用。一般飞行员在入职下一家航空公司时会收到一笔安家费,额度与上述赔偿额度相差无几。但如果这笔安家费少于赔偿额,多余部分则需要飞行员自己赔付。而且考虑到离职期间还会损失原有收入,飞行员一般不愿接受过高的赔偿费。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刁伟民对界面新闻表示,航空公司将离职过程变得如此复杂还有另一层原因。“如果航空公司轻易让飞行员离职,难免会对后面的飞行员有示范效应,所以把筹码加高,让后面的人知难而退。”

秦浩的经历证实了这一观点。“我们提出离职之后,公司一直有同事关注我们的进展;如果官司进行顺利的话,他们后面也会参考,但是如果我们走得不顺,那么他们可能就没有太大的动力。”

除了诉讼,飞行员们还可以通过“有序流动”排队离职,这是一条更漫长的路。

排队离职能否变自由流动?

2014年,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共同组织,两家协会、四家航空集团、38家国内航空公司以及4名飞行员代表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2018年在飞行员有序流动会议上,又通过了该公约的修订版。

《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对飞行员离职有着深刻影响。该公约初衷是为了解决飞行员离职难问题,提供一个正常的流动渠道,但其中规定了流出幅度不超过航空公司上一年度在册飞行员人数的1%。

各航空公司依此制定了自己的有序流动政策。天津航空的机长李晋在提起离职诉讼前曾向公司提出有序流动,但没有等到明确答复。“按照天津航空制定的有序流动政策,大概需要排队四五年才能够轮到我,所以也没抱什么希望。”李晋对界面新闻说。

在李晋到达天津航空之前,他曾在南方航空执飞。“那时候离职也比较困难,但是相对来说南方航空比较规范,流程也比较清晰,天津航空的政策经常变化。”多位机长也向界面新闻表示,三大航的飞行员离职虽然也困难,但是相对地方性航司来说标准更加明确,不会轻易改动。

关于飞行员的流动条件,界面新闻获取的一份《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员流动实施办法》显示,山东航空要求,需在公司从事飞行工作满10年者才可申请有序流动;提出流动申请的飞行员,其流动顺序按照工作年限长者优先,年限相同时年龄大者优先。

机长秦浩认为,提出离职的先后顺序才应该是排队的重要指标,按照现有的离职程序年轻人根本走不通,现在能够参加山东航空有序流动的人,年纪应该都在50岁以上;而实际上,有流动需求的大多是30-45岁的年轻人。“而且从法律上讲,每个劳动者都有正常择业的权力,为什么要限制1%的人正常离职?”

宋云鹏律师也认为,《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签署主体并不是飞行员,因此飞行员并无必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不过林智杰认为,虽然目前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会损害飞行员的择业自由,但由于飞行员工作的特殊性,限制频繁人员流动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跳槽到新公司的飞行员来讲,需要适应新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文化、适应新的SOP等操作规章和运行保障流程,频繁地换公司对于飞行员的管理和飞行安全并不好。”

“另外,如果允许飞行员自由流动,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可能都是“为他人做嫁衣”,也许就不再愿意投入资源培养飞行员,最终不仅会影响行业发展,也会因运力不足而推高机票价格。因而现阶段需要让飞行员“有序流动”,当然,前提是保证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待遇。”林智杰对界面新闻说。

另一方面,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理事长李军曾表示,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安全。

机长王晨对此有不同看法,“民航局对飞行员的管理非常精细,所有技术档案都能查询到,这些技术要求是全国统一的,不会因为换了公司就改变。而且每换一次公司,都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他说。

王晨表示,飞行员换公司时一般会选择相同机型继续执飞,如果改飞新的机型,则要重新学习新机型的操作。“即使不换公司也面临着换机型,天津航空成立到现在十年,就已经换过五个机型了,飞行员也是在不断地进行改装学习。”

秦浩也认为,只要管理到位,自由流动并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风险。“换到自己喜欢的公司工作,比在原单位不开心的工作,反而更有利于飞行安全。”

此外,飞行员能否实现自由流动,也受到航空市场供需变化影响。例如,目前由于波音737MAX停飞,该机型飞行员暂不短缺。

但预测数据显示,中国在未来仍需要大量飞行员。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预测,到2022年,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航空客运市场;波音则预测,从现在到2035年,中国将需要11万名新飞行员。

“假如飞行员还处于短缺状态时开放自由流动,并不利于行业发展。当未来飞行员供大于求时,离职难的问题应该会逐步得到改善。”林智杰对界面新闻表示。

随着飞行员需求的上升,飞行员的流动性必然会加大,如何才能保证当事各方的利益?

同案不同判,法律需更明确解释

不同飞行员离职案的案情大同小异,法院一般会支持劳动合同解除,但对于是否支持飞行技术档案的转移,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这取决于该省高院的示范性判例。

比如福建省高院在“(2017)闽民再298号”案中判决支持了飞行员技术档案的转移,此后福建地区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均判决支持;但到了2018年11月份,整个福建地区的法院又不再支持转档。飞行员的代理律师表示,并不清楚为何有此转变。

此外,海南地区的法院此前也支持飞行技术档案的转移。而就在7月初,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海航与飞行员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中,撤销了一审中支持飞行技术档案等资料转移的判决,理由是“因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移转产生争议,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审查。”

但类似的案件,北京、广东、重庆等地区的法院,则明确支持了飞行技术档案转移。上述山东航空因未执行判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案件,便是北京顺义法院审理的。

双流法院在《白皮书》中表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全国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为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系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但飞行技术专业档案是否属于劳动者人事档案,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

谁来保证判决执行?

对于有明确判决的案件,也可能面临航空公司不执行的情况。

宋云鹏称,他们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山东航空因不执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根据最高法的规定,企业被列入失信人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信用惩戒,并且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得有乘坐飞机、高铁以及入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行为。

“但短期内对于他们的经营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山东航空执行动力不足。”宋云鹏说,要是山东航空不在乎这些影响而一直耗下去,他们也没有办法。

界面新闻记者就飞行员离职问题询问山东航空方面,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回复。

刁伟民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航空公司和飞行员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因为飞行技术档案掌握在航空公司手中,实际上飞行员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飞行员离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激烈的利益博弈,双方难以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航空公司可提起诉讼申请赔偿,但由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较低,航空公司一般不愿打官司,而采取私下谈判的方式,甚至是拖延不谈。

对于航空公司主张这些费用是因培训而产生的,秦浩也并不认同。“虽然副驾驶执飞是受训过程,但另一方面讲也是在参加航班生产,航空公司对此避而不谈。航空公司之所以愿意培养机长,是因为机长将给他们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这部分的付出是必要的过程。”

刁伟民认为,应该有个基本框架,明确哪些费用应该纳入赔偿,哪些费用可以协商,让赔偿有据可依并且得到双方的认同,结果不至于各执一词。

“飞行员属于稀缺资源,成长为机长会耗费大量成本,离职期间几年时间不能飞行对于社会来讲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也影响航空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刁伟民认为,目前这种局面没有一方是赢家。

双流法院则建议,民航业内部可在《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厘清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诉求,结合行业特点平衡双方利益,尽力将飞行员离职纠纷化解在源头,最大程序节约资源、保障发展。

至于法院判决不能落地,宋云鹏认为可借鉴房产或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房产纠纷中,法院可要求房管局强制过户房产,经济纠纷中法院也可要求银行冻结财产;飞行员劳动争议可借鉴这些做法,让法院通过民航局对资料档案进行强制转移,而不是让判决陷入无法执行的地步。”

“如果判决了不能执行,相当于走进了死胡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生命力,改革迫在眉睫。”刁伟民说,“法院作为判决执行者,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协调各方以保证判决落地执行。如果法律条文对于该类事件的规定不清楚,应该由最高法出司法解释,而不是等判决后让双方再次陷入纠纷。”

(受采访对象要求,秦浩、王晨、李晋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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