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盛松成:加强风险管理措施 让网贷回归普惠金融本源

一财网

关注

原标题:盛松成:拓宽机构渠道、助力小微客群,让网贷回归普惠金融本源

只有建立起适合于小微客群短期直接融资需求特征和机构化转型方向的网贷监管新体系,网贷业务的创新发展才不至于继续野蛮生长,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冲击。

近期中小劣质网贷平台大规模出清,而头部平台加大向机构业务转型,经营逐渐趋稳。P2P中的Peer概念,不再局限于资产/资金两端连接个人消费者/投资者(2C),更被用于连接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2B/2F);并据此引入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增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措施。这与LendingClub等国际主流模式逐步趋同,利于行业风险释放,使网贷回归普惠金融本源。

资金端,网贷平台吸收更多的机构资金,将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散户逐步清除出市场;实现投资者的专业化改造,普及理性投资理念,有助金融系统稳定。资产端,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服务,减少对次级消费者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的信贷依赖;从消费者囊涩的钱袋中掏硬币,转变为分享机构成长红利,有助改善公共形象。

综合几家在美国上市的金融科技企业披露数据,去年以来,头部网贷平台的机构资金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多数占比已经接近50%,并仍在大幅扩张。这一方面受到监管对传统个人型P2P业务的三限措施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各头部平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主动转型,大力拓展助贷和导流等机构业务的成果。

相应的绩效表现极其显著,在P2P余额仍在收缩的背景下,头部平台的收入和利润均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增长。以某网贷平台为例,其2018年的机构资金占比由10%提升至20%,今年有望突破50%,营收和净利则同比增长10%和128%。

一、出清劣质平台,行业回归初心

尽管网贷平台从高峰期的6000余家已经下滑至当前的近900家,但从数量上和规模上仍显著高于市场容量和监管力量,有望继续降至百家。当前,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传统业务监管负担过于沉重,而地方金融监管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又尚未补足,难以在短时间内对网贷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尚需大量劣质平台逐步出清,以为重启备案创造适合的环境。

整治之前,准入门槛过低和监管缺位导致市场无序竞争,网贷行业乱象丛生,暴露了信息科技企业跨界介入金融业务的诸多不规范之处。个别劣质平台以模式创新之名行监管套利和非法经营之实,变相突破持牌业务监管防线,或将传统高利贷和金融诈骗线上化和科技包装,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和贷款类非银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均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中介机构在其中承担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职能。因而监管机构对其实行了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杠杆率等风险缓释要求,以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据统计,提供传统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4500余家。其中,全国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20家,而扎根于基层的地方性银行和信用社则有上千家,网点遍及各个乡镇。非银机构也不在少数。其中,专门从事小额消费/经营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分别有近20、260家,各类民间贷款公司更是多不胜数,占用大量监管资源。

而网贷平台提供的P2P撮合业务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平台方在其中一般仅承担信息中介的职能。监管层尚未对其施加太多的限制,平台自身的运营能力和风控水平已经逐渐跟不上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行业整体积聚了较大的风险。部分中小劣质平台甚至未建立起有效的风控系统,风险管理措施形同虚设。

作为一种补充金融,网贷应当以实现包容普惠为重任,致力于服务信用白户、小微、三农等次级群体的短期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平台化、信息化和科技化的优势,坚持小额分散的撮合机制和轻资产的运营模式。部分中小劣质平台却背向而行,继续开发大额集中型资产业务,开展资金池、自融资、隐性担保等违反P2P信息中介定位的违规业务。只有这部分平台彻底市场出清,才能营造出更为健康的行业成长环境,以便网贷回归科创与普惠的本位。

二、拓展机构客户,网贷前景可期

一段时期以来,金融科技和传统金融似乎互不相让。但实际上,他们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进行价值创造,实现互惠互利。

从资金端来看,头部网贷平台正在大力布局助贷、导流等业务,加大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将散户投资者逐步替代为机构资金等专业投资者。相对而言,机构资金专业投资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更高,对风险的识别和干预均有丰富的经验。而散户投资者尽管单笔投资金额少,但其投入占其自身资产的比重往往较高,对风险较为敏感,很难承受资产净值损失的后果,且个体数量众多,容易触发群体性事件。

拓宽网贷的机构资金渠道恰逢其时。近年来,信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机构相继出现了严重的资产荒,与当前金融科技企业资金净流出的契机不谋而合。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这些非银机构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不利于网贷平台压缩资产端利率让利给客户,与普惠金融的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冲突。

实际上,机构资金最佳的发掘对象是各类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客户下沉至乡镇,客群和网贷重叠,且拥有低廉的资金成本优势;但其技术实力相对薄弱,特别在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可与金融科技企业实现优势互补。不过,现金贷整治办法限制了网贷平台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有待监管进一步检讨该项措施的必要性,相机调整。

此外,网贷平台也应重视资产端的开拓。网贷应重视客户下沉和轻资产运营,其目标对象可据此拓展至现代服务业和智能制造业的各类小额短期贷款,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的双创服务。借此,网贷也可从赚取个人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红利的负面形象,转向分享机构利润、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正面形象,符合宏观政策方针和监管导向。

现代服务业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显著,是网贷需要重点开拓的资产对象。其不仅包含科教文卫等消费型支出,也包括机械维修、广告、设计、技能培训等生产性支出,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占比逐年升高,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50%。

而智能制造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标杆,其创新动力强,经济附加值高,可开拓的网贷资产也很丰富。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能家居等产业链上下游吸纳了很多的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当前,我国小微企业法人约2000万家,个体工商户6000余万户。仅商业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35万亿元,其中普惠型贷款近10万亿元。但由于企业个体规模小,数量众多,营运资金压力任然较大,恰恰是网贷行业大有可为之地。

相关产业的逐步发展,将会打开小额消费贷和经营贷的广阔市场,为网贷平台持续创造新的轻资产来源,并为其与持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创造更大的空间。

三、界定细分市场,促进网贷生态重构

机构化和小微化后的网贷将如何继续前行,需要厘清其与传统贷款的差别,特别是市场定位和经营/风控模式,以便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科技监管标准的新业态。

传统贷款业务主要针对大型客户长期融资需求,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融资。其盈利来源主要是息差收入,相应监管体系也是依据间接融资特点而构建。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开拓大额资产和进行期限转换,一方面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另一方面在于其本质上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统一体,有一整套完善的风险缓释工具和应急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从事传统贷款业务实行强监管,进行资质管理。由监管机构进行实质审核,圈定业务范围,发放许可牌照。监管在批准其在新区域展业时会充分考虑当地市场容量和监管余力,避免机构数量和贷款规模超常,造成恶性竞争,积聚风险;用资本金和杠杆率等约束其业务规模,并可进行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干预措施,保证其规范有序经营。商业银行自身也会就期限错配和贷款违约等计提准备金,附加担保品,以缓释可能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同时,作为银行的银行,央行是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在危机发生时能够为其提供流动性支持,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还能通过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以调节每日资金头寸。而存款保险制度也作为一项兜底措施,保障限额内的储蓄本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基本权益。

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赚取的是信息撮合服务费和催收管理费。而网贷市场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与银行间货币市场和交易所资本市场更为相似。网贷平台更适合参照证券商和资本市场的标准进行监管规则的顶层制度设计,而不是能因其撮合的是贷款资产,便采取与商业银行等信用中介类似的监管措施。

不过,网贷市场又有自身的特色,在市场机制的设计方面也应与其它直接融资市场有所差别。股、债等资本市场主要是上市企业的资本工具来源,不适合广大小微群体的小额短期融资需求。而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补充金融工具,有利于解决小微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由此可知,网贷和股债等是两个针对不同客户群体、不同资金用途和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差异化细分市场。不能因为已经存在制度健全、较易监管的传统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就否定尚处于混沌期的新兴网贷市场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何况我国现有的多层次融资市场体系远未完善,相关主体金融市场也缺乏客户下沉的动力,需要规范化民间资本予以补充。

网贷平台作为直接融资形式的信息中介方,和证券市场基础设施较为相似,主要承担贷款撮合、催收管理,以及信息披露和贷款转让等职责。根据直接融资的特点,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因此需要重点针对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准确性设计配套的监管规则,进而与银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差异。

同时,客户下沉、机构客户占比上升等新特性,又要求网贷平台设计有别于传统直接融资市场的差异化机制。一方面,小额分散是解决下沉客户信用资质差,但数量众多可利用大数定律进行风险对冲的有效措施,但由此又带来了借款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参与贷后管理的难度。为此,网贷平台需要承担起相关管理措施的责任,代理借款人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代理投资者进行催收等贷后管理。

另一方面,为了解决机构资金参与网贷的监管要求,需要引入多样化的第三方信用缓释工具,通常以引入外部担保和信用保险的方式为贷款增信。但为了预防网贷平台违反规定变相介入担保、承担兜底责任,需要加强网贷与第三方合作的实质性审查等监管措施。同时,网贷平台自身也应该继续发掘信息科技潜力,不断开发和完善信息撮合和风险管理的新型工具,弥补线下工具缺失和风控体系相对薄弱的缺陷。

综合来看,只有建立起适合于小微客群短期直接融资需求特征和机构化转型方向的网贷监管新体系,网贷业务的创新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有序,不至于继续野蛮生长,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冲击。新的网贷生态将会因此得到重构,各方利益会也能得到充分保障,以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平台备案的通道也有望重启。

(作者盛松成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分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任小勋系智慧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仅反映作者观点,不代表所供职机构意见)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