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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分公司员工挪用公款34万 无力偿还潜逃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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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文书,中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员工赖某以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2.43万元,被公司发现后因还款无望赖某潜逃,15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其认罪态度良好且已偿还部分违法所得最终获刑1年。

2000年1月,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汕头公司重组为中石化广东汕头石油分公司。后经核准变更登记为中石化广东粤东石油分公司。

彼时,赖某开始在粤东石油办公室从事总务工作,主要负责单位车辆维修、食堂管理、门卫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及公务接待等工作。

2000年1月至2004年9月,赖某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借用公司的准备金,除了部分用于公司的正常公务开支外,剩下的33.65万元均被其挪作个人使用,且长期未归还。

2004年7月至9月,赖某在代领代发公司后勤人员工资过程中,从公司财务处领取了郑某等5位员工工资共计0.6万元后,没有发放给上述人员而是挪为己用。

2004年,粤东石油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赖某借用大量备用金未归还,赖某对此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

2004年9月,赖某在无法筹款归还公司的情况下潜逃。

2019年1月26日,赖某在广西北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广东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赖某提起公诉。

经广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9月底,赖某欠粤东石油公司备用金33.64万,欠应发而没发的员工工资0.6万元,其经办业务可报销费用为1.83万元,赖某结欠粤东石油分公司款项约32.43万。

赖某到案后,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身为国有企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赖某归案后如实陈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家属主动退回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赖某有期徒刑1年,返还粤东石油欠款14.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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