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一财刊评: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必须被逐出市场

第一财经日报

关注

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 必须被逐出市场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高度发达的经济,信用关系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1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市场禁入或者永久逐出市场。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除了进一步明确完善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其中提出: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对于企业来说,“业无信则不兴”,对于个人来说,“人无信不立”。“信”这个字,无论对企业来讲,还是对参与市场行为的个体来讲,都是立足的基础,更是发展的基础。

但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当前社会上失信的案例呈现增多趋势。仅就法院系统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这一项来说,数字就逐年上升。数据表明,自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以来,2014年列入记录数的为10.5万,2015年为30.9万,同比增长194.6%,2016年同比增长53.51%,2017年同比下降9.63%,2018年又出现明显上升,同比增长31.19%。

这还仅是列入法院系统的失信人数据。

为什么失信人群的规模会扩大?起码有两点原因是存在的:对失信的监管失之于“慢”,对失信者的惩戒失之于“轻”。这两点甚至在上市公司这类公众公司身上都有所体现,也就会有“涟漪效应”,让人感觉失信付出的成本相对较低。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失之于“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监管体制。这也是上述《意见》提出的努力方向。

这其中包括,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包括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免失信人进一步“做大”。

关于失信人的惩戒失之于“轻”,这次国家发改委的申明,就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市场禁入或者永久逐出市场。这等于是设定了一条信用方面的“高压线”。

在这一点上,我们希望早日看到更多的企业因为诚信缺失被逐出市场。

总之,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就必须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并确保有效执行。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充分重视来自民众的反映,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多管齐下,方可有效建立起一套社会信用体系综合体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