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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立法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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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 立法只是第一步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开始正式施行,“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实对比起国外先进国家的垃圾分类制度,这算是比较宽松的初步分类模式。

  近几年,许多城市出现垃圾围城的严重形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迫在眉睫。政府规划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及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实际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通过合理制度安排把垃圾分类责任具体落实到所有社会主体,是国际通行的有效做法。

  除了适当引导、激励之外,还需建立健全界定清晰、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管理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操作性强的详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标准,才能确保垃圾分类责任的有效落实。

  纵观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推动情况,早在2000年6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确立了北、上、广、深、桂林、杭州等八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此仅作为初步探索。

  包括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目前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的垃圾分类立法基本上已经完成,已经或将要陆续推出施行。

  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的垃圾分类模式,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处理模式。要实现垃圾分类阶段的跨越,必须意识到这将是一个长久国策,公众推广、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完善需要同时配套。

  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方面,需要制定详尽的垃圾分类指引和技术标准体系,并按照指引设置配套的垃圾投放点及标志明显的分类垃圾桶。目前我国的垃圾分类标准是由各地自行制定,比较混乱,例如上海就严格规定了干垃圾、湿垃圾;而附近的苏州制订的垃圾分类草案中就没有此分类。

  此外,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统一, 2017年国务院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强制分类类别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而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建城〔2019〕56号文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我们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起码在基准类别上有统一的标准,如果需要细化的则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施行。

  归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垃圾分类管理,大多经历了被动应付阶段、源头治理和循环利用三大发展阶段。被动应付阶段即根据垃圾产生量被动处理垃圾,民众只是垃圾的制造者和污染的受害者;我国目前立法需要改变的就是这一初级阶段,尽快进入垃圾的源头治理阶段,民众主动参与垃圾管理,从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预防,最终进入循环利用阶段,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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