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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肇事者一审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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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肇事者一审获刑6年

穿拖鞋驾驶、错把油门当刹车……

《人民法院报》:读懂此案,应该注意这几个原因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杭州市城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5日对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杭州市城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警方调查,涉案驾驶员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经警方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肇事者陈某提起公诉。
此前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本案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随后,陈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台车辆受损。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什么判六年?

被告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有悔改表现

陈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庭审细节披露】
肇事者陈某:“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死在那一天”

在事故发生后,大家都注意到警方通报中的一个细节,肇事者陈某肇事时穿着拖鞋。
在1月11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关键性的图片,比如陈某拖鞋底深深地嵌上了油门踏板的纹路,以证实陈某当时踩油门到底有多用力。当时陈某把油门当成刹车踩,个人误操作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据《钱江晚报》报道,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陈某伤了脊椎;另一方面她卖房筹款,积极赔偿逾千万元。
庭审中,陈某的陈述给媒体留下深刻印象。当时,她边哭边说,我没有脸见所有人,因为我的过失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造成了社会的震惊和关注。
“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死在那一天,而不遭受心灵的折磨。”被告陈某说,在这里,我诚心诚意向所有受害人表示歉意,也诚心诚意地接受法庭的判决。我认罪认罚。
她说,“那是我65岁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

【上一堂法治课】
人民法院报:读懂杭州奔驰失控撞人案,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为何判6年?对此,《人民法院报》在其微信公号中刊登了一篇名为《读懂杭州奔驰失控撞人案,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章,详细阐述了判决理由。
该文中称:
7月15日,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依法宣判,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判决结果一出,引发了全网的热议。令人欣慰的是,随着中国社会公共舆论的充分发育与逐渐成熟,社会公众对这类案件的讨论,表现出了充分的理性主义与法治精神。
判决没有讲不清楚的道理,判理没有说不明白的玄机。
只有把受舆论关切个案的司法判决真正向公众讲明白,才能在内心深处赢得人民群众对中国法律与中国司法自发、自觉、自为的尊重。
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判决,根本原因有三:
第一,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过失犯罪就是主观上不小心,并不是为了故意杀死某个人,或者肆意残害某些人而为之。审查本案事实,这起案件是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的一个严重意外。尽管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其惨烈,但是该情节与经过蓄意谋划后的故意杀人,或者因自身的反社会人格而以不特定人群为残害对象的暴力行为有根本区别。
第二,这是交通肇事,与肆意虐杀不同。交通肇事本质上还是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即便是从重处罚,也是在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范围内的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如果这件事并非交通肇事引起,而是行为人针对无辜群众进行的肆意碾压,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情形下,被告人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第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与家属但求一死的情况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念及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系出意外,案发后,其没有逃逸,并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且在法庭上真诚认罪、真诚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在交通肇事罪一般的法定刑最高可判七年,且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可能在七年以上量刑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对司机穿拖鞋这个行为,该如何来看待?文中称,至于公众严厉批评的司机穿拖鞋的问题,这个只是证明被告人自身存在过失的一个情节,也是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驾车穿拖鞋是错误的,但是穿拖鞋不必然引起事故,而一旦发生了事故,这种不当驾驶行为最终会体现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上。而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很重要因素,所以行为人穿拖鞋这一行为已经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进行了充分判断,而行为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经为后续的量刑奠定了基础。所以,谴责司机穿拖鞋这个行为是可以的,汲取教训更是必然的,但是不能对穿拖鞋这个行为,进行脱离法律规则的过度解读。
这起案件和河南玛莎拉蒂案
存在显著差异本案与公众关心的另外一起案件河南玛莎拉蒂案也存在显著差异。公众的疑虑在于,玛莎拉蒂案造成死亡的人数更少,是否会比这个案件判得更轻?那起案件现在尚处在侦查阶段,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公众需要了解的是,醉驾行为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意思是不论其有没有造成事故,只要驾驶车辆时处于醉驾状态,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只认定危险驾驶罪。刑法明确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而公安机关的信息披露显示,在玛莎拉蒂案中,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初步定性并非危险驾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因为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我们不去对玛莎拉蒂案做什么具体讨论,只是对公众的焦虑作一个简单的回应。
该文最后称,在受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上,公众有一些担心与焦虑,甚至是过度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想说,面对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不妨耐心一些,因为:时间和事实,会给出所有疑问以最后的答案。

综合新华社、《钱江晚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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