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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员长审议这部法律 外卖快递等带来垃圾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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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副委员长审议这部法律 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带来垃圾要负责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草案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会不会加重居民生活负担,这成为分组审议时的焦点话题。草案还专门针对外卖、快递等带来大量塑料垃圾的业态规定了责任。

6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少见的是,这部关于“垃圾”的法律草案,吸引了曹建明、张春贤、吉炳轩、万鄂湘、王东明5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参加了审议。

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尤其是分类、回收、利用,已经成为关系民生和未来人类生存的重大社会议题。在分组审议中,这种迫切感已溢于委员们的言表。

目前,国内的实行情况如何?

李培林委员说,垃圾分类制度在我们国家已经提出多年了,但是直到现在,在北京、上海这样最发达的城市,也不能切实执行,何况小城市和乡村。尽管北京到处都摆着分类的垃圾桶,但实际上都是形同虚设。

垃圾收费加重居民负担?

草案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但收费的法律依据何在、会不会加重居民生活负担?这成为分组审议时的焦点话题。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廖晓军委员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直接面向广大居民和家庭,涉及面比较广,影响也比较大,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7项规定的原则,明确此项收费制度由国家作出基本的规定,再进行授权加以规范。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来考虑。首先明确国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收费制度。

“这里面它的权限在哪还要考虑,仅仅是征求公众意见以后就可以收,还是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公布实施?我倾向于后者。”朱明春说。

生活垃圾收费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处理生活垃圾的趋势。但是,对生活垃圾收费必须要顾及可行性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

谭耀宗委员说,去年香港环保署也就固体垃圾收费进行了公众咨询,但是收到了公众很多反对意见,最集中的意见是:如果遇到不用指定垃圾袋的非法弃置垃圾问题,应如何执法以及监督?所以,生活垃圾收费的政策,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达到效果。

即使是实施“按量收费”的韩国,依然无法彻底解决非法弃置废物的问题,政府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

谭耀宗委员希望在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奖励措施。如在英国,鼓励市民将废物回收。回收时,市民可以垃圾重量计分,再凭积分到指定商铺,获得消费折扣。

张春贤副委员长也建议用好奖惩机制,做好源头管控。尽快养成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习惯,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用好奖惩机制。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要施行。《条例》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违反强制分类的行为可进行罚款,同时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激励居民养成分类习惯,做到了奖惩并重。

新业态带来大量垃圾要负责

草案还专门针对外卖、快递等带来大量塑料垃圾的业态规定了责任。

王东明副委员长说,对新兴经济业态产生的包装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应当作出专门规定。这几年快递、外卖、共享单车等新兴经济业态发展迅速,在方便大众消费的同时也带来大量垃圾困扰。主要是瓦楞纸、包装箱、大量胶带、塑料袋、塑料填充物等。

他建议草案对这部分包装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作出专门规定,要明确快递包装、餐饮包装、报废共享单车分类、回收、处理责任,确定责任主体,改变目前存在的企业牟利、环境污染、政府买单的局面。

邓秀新委员也说,目前快递业务的包装量特别大,草案中谁是责任主体不太明确,只说了提倡做什么,但并没有说这些包装由谁来负责处置,所以建议明确快递业务中大量的包装处置责任主体。

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

这又带来了如何降低垃圾处理成本的问题,尤其是小微企业是否会背上较重的环保负担?

草案还规定,如果这些主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周敏委员说,草案规定的主体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还有快递、外卖企业。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小卖部,快递、外卖企业包括小餐馆等。如果都要求他们公开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一是可能会增加他们的成本,二是他们怎么公开,操作上可能会有一些问题。而罚款起点规定为1万元,对小微企业是不是有些重,他们是否能够承受,建议再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