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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中小行贷款集中度超标 沦为股东“提款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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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中小行贷款集中度超标 沦为股东“提款机”被罚

  杨佼

  贷款集中度严重超标,正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巨大的潜在风险诱因。最新监管信息显示,仅2019年4月份以来,广西、河北、内蒙古、安徽等地就有多家银行因为贷款集中度超标被监管处罚,其中不少是村镇银行、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严重超标的贷款集中度,很多是由关联交易引发的——借款人与银行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企业既是银行的大客户,也是银行股东。

  “银行业务违法违规,跟公司治理缺陷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没有人发声,很容易引发治理问题。”某城商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在商业银行治理中,股权是关键因素,股权过度集中,容易引发大股东控制;而太分散则导致内部人控制,从而引发重大风险。要提高中小银行治理水平,必须完善股权管理。

  在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央行、银保监会表示,将会不断加大对中小银行的政策支持,推动中小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多家银行贷款集中度超标

  所谓“贷款集中度”,指贷款占银行资本净额的比重,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的监管上线分别为10%、15%。

  河北银保监局5月7日披露,保定一家农信社由于违规授权,导致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10%等问题,被罚款50万元,一名责任人被警告、取消任职资格两年。此前一天,内蒙古自治区一家村镇银行,因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标,被当地监管部门罚款30万元。

  而广西银保监局更是在6月4日、6日两天,一口气公布了22份行政处罚决定,多数是因涉事银行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未能有效反映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其中,柳州银行、桂林银行两家城商行分别被罚20万元。

  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贷款集中度超标受罚屡见不鲜。早在2018年12月,葫芦岛银行因为违规转让信贷资产、授信集中度超标连吃两张罚单,共计被罚58万元;而关联度和集中度严重超标、提供虚假报表的攀枝花商业银行,更是被罚385万元。

  相对于国有大行、股份行,贷款集中度过高对中小银行的风险更大。虽然监管并未披露具体信息,但在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中,贷款集中度超标的情况已经颇为严重。

  以受到监管处罚的柳州银行为例,截至2018年底,该行前十大单一客户中,贷款集中度最高达11.75%。前十大单一集团客户中最高的更是达到23.79%,对应金额36.44亿元,最低的也达到5.14%,涉及金额7.87亿元。该行前十大集团客户贷款余额138.1亿元,占比高达90.19%。

  银行公司治理失衡

  贷款集中度过高,给银行的资产质量带来了不小的潜在风险,而部分银行风险可能已经触发。

  甘肃银行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该行不良贷款余额36.88亿元,不良率2.29%,同比增14.23亿元、上升0.55个百分点。而在此前,该行个别大客户的贷款风险可能已经暴露。柳州银行同样面临这种情况。截至2018年底,贷款余额约7.5亿元、占该行贷款余额1.35%的第六大借款人广西中旭地产,在该行的贷款已经全部列为关注类。而在丹东银行大量借款的丹东港集团,2017年12月债务违约之后,债务危机迅速爆发。2019年4月12日,丹东银行等多家银行提出对丹东港的重整申请,已经被法院裁准。

  屡屡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暴露了中小银行的治理问题。早在2017年底,银监会就有高层指出,城商行法人治理、风控滞后,形成了很多显性或隐性的金融风险。个别银行大股东将银行视为提款机,通过各种手段套取资金。

  “上世纪末以来,中国银行业治理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银行业内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仍存在不少缺陷,成了诸多重大风险的根源。”有业内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目前中小银行基本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架构,但形似而神不似,没有达到应有效果。

  他认为,首先是董事会组成不尽合理,部分银行经营层占优势地位,董事会丧失了对经营层人员的有效监督;其次,审计、风险、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基本流于形式,未能对风险管理产生应有的影响;再者,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监事会又难以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持续开展,对董事会、高管层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

  以柳州银行为例,该行共有11名董事,除了3名独董之外,其他几乎全部来自股东单位。在这样的董事会格局下,主要股东“纷纷”从柳州银行贷款。仅按集团客户口径计算,截至2018年底,柳州银行上述关联方贷款规模就超过60亿元,接近其资本净额的45%,上述股东均为当地国企。

  个别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更为隐蔽。根据监管披露,河南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存在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以质押形式代持股权的问题;被监管罚款20万元。

  类似例子并不鲜见。监管处罚信息显示,2018年以来,河南淇县中原村镇银行、湖北巴东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因违规接受本行股权质押提供授信,而被监管处罚。

  “贷款集中度、关联贷款很容易核实,为了逃避监管,就要想别的办法,正常业务只是做做样子。”某城商行董事长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为了应付监管,一些中小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同业、资管,层层嵌套、违规转移出去。

  股权管理是关键

  广西银保监局3月6日公布的一则处罚信息显示,当地某城商行因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被罚款45万元。不过,处罚决定未披露涉事股东具体信息。湖北一家农商行也因对员工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核不严,遭到监管处罚。

  银保监会曾在4月底通报,少数机构部分股东通过违规筹资、资质造假、委托代持等方式入股。

  前述资深人士认为,目前中小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地方财政、国有企业仍在地方中小银行中占据绝对控股地位;一些中小银行股权高度分散,缺乏实质性的控股股东,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造成治理失误和道德风险。

  他还称,一些中小银行股权管理存在短板,难以遏制大股东控制。部分民营资本入股,并不满足于停留在财务投资、获取利润分红,而是希望谋求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为企业自身的扩张提供足够的信用支持。部分民营股东通过隐蔽的资本运作手段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股东一家独大的情况在个别中小银行表现突出。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某城商行前八大股东中,七家为该行所在地的国有企业,加上当地财政局持股,当地国资持有该行合计70%以上股份。

  “被大股东控制后,银行就变成了为大股东服务,而不是为全体股东服务。”上述城商行人士称,如此就容易滋生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如果大股东资金需求急剧增加,还会引发风险。

  前述业内资深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中小银行董事会应积极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注重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准确识别关联方并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加强“三会一层”的协作等,提高中小银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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