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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董事会通过限大股东权利议案 律师: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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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冻结的股权依然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投票权。

6月20日,*ST康得(002450.SZ)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赞成4票,反对1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

公告称,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第 39 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独立董事杨光裕同意,但要求公司“请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法规要求办理”。 董事余瑶反对,原因如下: 1. 首先,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冻结实际控制人股份。 根据康得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议案相关部分表述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否则该议案不合法。 2. 其次,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中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提案权及表决权的内容既于法无据,公司章程中也没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不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做出相关表决。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以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基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权。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被冻结的股权依然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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