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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搅动”行业格局 中小券商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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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搅动”行业格局 中小券商竞争加剧

  易妍君

  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推进,一批正在申请牌照的合资券商的审批状态也在持续更新中。

  日前,证监会官网同时披露了对5家拟设立合资券商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这5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在去年12月底被受理。根据反馈意见,监管方面要求5家券商的各个股东,就资格条件、业务范围、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其中一家券商还被要求说明股东出资能力及股权结构等内容。

  另一方面,《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年内已有2家新设外资控股券商的牌照申请获得核准批复。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外资券商的进入都将影响国内券商行业格局,券商行业或将展开新一轮的服务水平、业务创新以及人才竞争。

  监管要求补充多项情况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截至5月17日,共有18家拟设立合资券商正在等候批复。其中,联信证券、金圆证券、方圆证券、瀚华证券和华胜国际证券在5月17日接收了第一次反馈材料。此外,还有两家合资券商:阳光证券和粤港证券的申请材料更早获受理,并得到第一次反馈意见,但目前暂无更新的进展。

  根据公开资料,这5家合资券商中,有2家分别由国内投资集团或控股公司与香港券商或是台湾券商共同发起。比如,联信证券股东之一为鼎珮证券控股有限公司,金圆统一证券股东之一为统一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证券”)。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入外资券商,对中国券商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尽管会加大竞争程度,但能够在短时间内促进中国券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他认为,外资券商的引入对于延伸中国投行的视野和触角非常重要,将有利于中国券商走出国门,服务国际市场,尤其是服务中国资本输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中国企业保驾护航,提供财务咨询、或发挥并购专家的重要作用。

  在近期获第一次反馈意见的5家拟设立券商,其上报申请材料的时间比较接近,有4家公司的申请材料分别于2016年8月、9月和12月被接收,另一家的申请材料在2017年8月被接收,不过,其申请文件被受理的时间均为去年12月底。

  也就是说,申请材料被受理5个月后,这些拟设立券商的股东获得了第一次反馈意见。而从材料补正到正式获得受理,有4家券商大概等候了两年时间,若按照正常6个月的审核期限来看,是否意味着这些拟设立券商多次补充了相关材料,此外又做了哪些前期准备?

  对此,记者联系了联想控股(03396.HK)、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设立合资券商的企业,不过前二者均表示目前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从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来看,上述5家拟设立合资券商的各个股东大多被要求落实并回复关于资格条件、业务范围、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部分公司还被要求对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完善;股东出资能力,券商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也包含在监管的反馈意见里。

  针对此次意见反馈,证监会还表示,在收到各股东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严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内在不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但外资准入条件依然严格。

  此次证监会披露的5份反馈意见,针对每一家合资券商,首先提出的要求都是对股东资格进行补充回复。内资股东往往会被要求对照《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逐一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

  同时,监管方面也格外关注实控人的资格。比如,瀚华证券被要求“逐层论证拟控制拟设合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反馈意见还提到“根据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华金控”)审计报告,瀚华金控担保业务敞口金额远超净资产。请论证说明瀚华金控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

  实际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也是上述5份反馈意见反复提到的条例之一,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愈3年;(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合资券商股东准入条件,一位非银金融分析师向记者指出,目前外资股东和境内股东应该是基本一致,同时会对外资股东的资本实力以及信用情况更为关注。

  外资股东方面,监管方面关注到了部分外资券商曾经受过处罚的情况。比如,对金圆统一证券的反馈意见提到:统一证券近三年存在被台湾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处罚(处分)的情况,请就其是否符合《证券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条件进一步论证。

  瀚华证券被要求“请深入论证Prive Financial Limited(以下简称PFL)入股合资证券公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方圆证券外资股东软库中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软库”)不仅被要求逐层论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其还因涉及“中国鼎益丰(00612.HK)涉嫌股价操纵,被香港证监会立案调查”事件,被要求详细说明此事件对香港软库的影响,香港软库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及调查等情况。

  行业集中度或进一步提升

  实际上,除了上述仍处于审核状态的合资券商,香港券商在国内参与设立合资券商已有先例,比如,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的准许下,申港证券、华箐证券已于2016年成立。

  另一方面,外资控股合资券商的权限已经被放开。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中国政府将允许外资在国内券商、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1%。2018年4月,证监会正式出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换言之,在政策支持下,接下来,国内合资券商、外资控股券商的数量都有可能创出小新高。

  董登新向记者指出,合资券商数量的增加,释放出两方面的信号:一方面,外资券商的引入,尤其是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可达到51%,将会加大国内券商行业的竞争力度,会带来行业结构性的调整。国内证券业务将有更多份额被外资券商所占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结构的变化,尤其是对市场服务主体、券商来讲,蛋糕将被重新瓜分。另外,外资券商的进入将倒逼整个证券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创新意识。尤其是对中国券商走出去、提升国际化视野,很有帮助。

  另外,董登新认为外资券商的进入,也有助于中国券商行业个性化、特色化发展,“目前国内券商同质化竞争比较严重,大家的业务模式比较类似,券商在特色定位、市场定位方面,品牌意识不强,外资进入将会作出榜样,构成品牌竞争、创新能力的竞争。”他谈道。

  董登新还谈道,外资券商的进入,也有可能加剧人才竞争的激烈程度。他表示,券商的竞争实际就是人才的竞争。优质人才会从低处往高处流动,因此外资进入可能也会带来券商行业人才的调整、重新布局。“外资券商如果以自身竞争优势吸引更多人才的话,对本土券商是一个挑战,本土券商要加大人才储备、产品研发,尽早确立产品特色和经营理念。”他强调。

  另一方面,国内现有合资券商的发展情况并不十分突出,目前大多数合资券商在行业内的排名相对靠后。除了受到牌照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中外股东经营理念的统一程度、本土化适应程度也制约了合资券商的发展。而新进外资券商可能将面临本土化的挑战。

  平安证券研报指出,外资券商将着力发展部分业务,竞争虽有加剧,但本土龙头券商依然保持整体优势。

  该研报具体分析称,由于分支机构网点的限制,外资券商在个人经纪业务方面并没有优势,而对于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将会成为其主攻方向,同时拥有银证牌照的外资投行更具优势;创新业务、跨境并购以及外汇交易业务方面外资将具有明显优势,而资管业务以及信用类业务也将会成为部分券商发力点。“但是整体来看外资券商的冲击影响有限,我国现有业务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监管会对外资券商产生影响,而对于资本金的需求将会成为制约外资券商扩大业务规模的重要因素,此外资源基础的先天不足也会使得外资券商存在木桶效应,缺乏发展成为综合型券商的能力。我们预计未来行业集中度仍有进一步提升的趋势,中小券商的竞争加剧需警惕”。

  董登新建议,国内券商行业应把握住外资券商进入的机会,一方面学习外资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国际化经营模式,也应该在竞争中学会做特色、做研发,尽可能地形成自己的品牌价值。用品牌影响市场、战胜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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