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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卓达集团实控人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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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燕明 北京报道

5月18日晚间,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卓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杨卓舒、杨汗青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根据通报,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杨卓舒、杨汗青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杨卓舒、杨汗青等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为查明案情,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提示各地集资参与人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的网络渠道填写相关信息。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刚刚立案,具体案情进展不便作过多说明。

据公开资料,卓达集团的控股主体是卓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杨卓舒个人持股的独资企业,杨卓舒现年67岁。杨汗青担任卓达集团的执行总裁一职。

另据公开报道,卓达集团通过名下的卓达新材、太阳城项目等向投资人兜售了承诺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

此外,以卓达集团名下的卓达新材,以及太阳城项目为融资标的,之前包括新华信托、四川信托、中铁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私募市场为卓达集团设立了多个信托计划,募集了至少数十亿元资金。

据记者所查,卓达集团目前在私募市场暂无存续期内的信托计划或基金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具备的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另外,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这类情形亦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编辑:卢志坤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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