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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债券业务评价将轻规模重合规 防范低价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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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债券业务评价将轻规模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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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券商下发《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评价办法”)及起草说明,旨在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记者梳理相关条款发现,评价指标相对弱化券商的公司债承销规模,更注重券商的合规展业能力。

近年来,一些券商以超低价承揽债券发行项目引发关注。业内人士表示,评价办法正式出台后,一方面应该会弱化债券发行市场上对券商承销规模的过度倚重,防止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在监管层扶优限劣的思路下,一些基础保障能力差、风控能力弱的不规范券商或逐步退出市场。

超低价“揽客”

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近年来,部分券商为冲市场规模,不惜以超低价承揽债券发行项目。譬如,近日某大型央企为其即将发行的百亿规模公司债进行承销招标时,数家头部券商参与竞标,其中一家券商竟报出了0.0001%的承销费率,即此券商给出的承销费用报价仅为1万元。

某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债券承销业务早已是“一片红海”。在债券承销招标过程中,部分头部券商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无非是“放长线钓大鱼”。与发行人建立联系之后,后续该公司的再融资、可转债等其他投行业务,通常都由同一家券商包揽。

虽然中小券商中也不乏精品投行,但总的来看,中小券商还是默默无闻。从数据上也能看出,行业集中度居高不下。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18日,2019年以来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规模排名前十的均是大型券商,其中中信证券以2466.90亿元的承销规模排名居首,中信建投证券以2231.11亿元排名第二,排名前十的券商承销规模占券商承销总规模的64.47%。

评价办法更注重合规

券商为何如此看中承销规模?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发行人在招标时往往极为看重承销商的规模排名,因而在招标书中针对竞标人的债券承销规模排名有加分项;另一方面,大部分券商在债券承销方面的内部考核同样侧重规模指标,而非收入。此外,券商的投行总规模及收入会影响其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而评级结果直接关系到来年的相关展业资质,这导致券商自身也极为看重债券承销规模。”

记者梳理评价办法发现,证券业协会对券商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共分五类,分别为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

能力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满分为20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其中,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15分,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10分,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5分),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10分,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满分为10分。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指标中,体现券商公司债承销规模的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合计仅占15%的分值。相比之下,券商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和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合计占据了40%的分值。

旨在扶优限劣

评价办法显示,根据证券公司能力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A类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执业能力强;B类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执业能力较强;C类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执业能力较弱。其中,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在分类监管体系下,今后券商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面临‘赢家通吃、强者恒强’的局面,中小投行要想担任公司债项目的主承销商可能会越来越难。”某中小投行人士表示。

记者梳理Wind数据发现,2019年以来,承销公司债券规模排名前20的券商中,多数券商2018年度的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

业内人士指出,评价办法正式出台后,一方面应该会弱化债券发行市场上对券商承销规模的过度倚重,防止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在监管层扶优限劣的监管思路下,一些基础保障能力差、风控能力弱的不规范券商或逐步退出市场。从监管角度看,只有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才能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

“同质化竞争格局下,除了部分超低价恶意竞争行为,低承销费率整体上看还是市场行为,是大势所趋。”某投行人士表示,中小券商还是要深耕细分领域,定位于精品投行,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而大券商则要着眼于提升自身的业务及风控能力,放眼广阔的增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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