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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因产品费率违规收银保监会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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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晶晶 广州报道

4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在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营报》记者向中路财险方面发函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路财险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

某财险公司非车险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路财险第一项违规行为很典型,因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本报记者查阅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显示:“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资产保全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负责人认为,“资产保全委托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这明显是错误的,违反保险原理,正确条款应该设计成:“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资产保全被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多位业内人士对于上述分析表示赞同。此外,多位财险公司产品部人士还认为,反担保一般是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的赔偿一般按照限额赔偿,而不是比例赔偿。

银保监会方面认为,中路财险上述三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有关保险人相关权利的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费率厘定应科学合理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五条有关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的相关要求。

对此,银保监会要求中路财险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要求其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辑:郑利鹏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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