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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二出炉 五大焦点问题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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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出炉,五大焦点问题抢先看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来源:澎湃新闻

3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份长达24页的问答共包括16个问题,在3月3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基础上,就存在对赌协议、客户集中度高、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等细节问题作出了明晰。

《问答》规定,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对赌协议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影响持续盈利能力、资产向控股股东租赁、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况。

根据文件,澎湃新闻记者整理出市场最为关注的五大要点。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在申请已经得到上交所受理的9家拟上市科创板企业中,不少都存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问答》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保荐机构如发表意见认为发行人客户集中不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不少科创类企业在接受股权类投资时可能会签订对赌协议。对于这种情况,上交所要求,原则上应在申报上市前清理对赌协议。

《问答》要求,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 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 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三、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科创板的上市门槛中,并没有对盈利的硬性要求。但是,持续经营能力还是投资者和保荐机构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

《问答》列出了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十大情形。

在这十种情况下,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详细分析和评估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 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一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二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 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三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

四是,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五是,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 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六是,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是,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 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

八是,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九是,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是,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四、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拟上市企业的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如房产,或者是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如果不属于公司本身,而是来自于股东的授权,保荐机构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问答》中列出两种情况,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根据要求,中介机构应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 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 件审慎发表意见。

五、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问答》做出明确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根据要求,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有两种情况需要由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

第一,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

第二,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

此外,《问答》还特别提到了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情况。

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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