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两员工受贿53.2万 违规放贷使银行损失2亿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3月11日消息,裁判文书网公布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与该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受贿53.2万元,并因违规放贷造成银行2亿本金未能追回。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京鹏,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2017年6月22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8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由衡水市监狱解回并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京鹏,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2017年6月22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8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由衡水市监狱解回并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理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冀11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京鹏不服,提出上诉。
办理贷款业务时受贿53.2万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刘京鹏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在办理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经与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的牛敏商议,在办理此业务时收取咨询费。
刘京鹏联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朱玉超,通过该公司收取咨询费532000元,刘京鹏将其中的8万元分给牛敏,余款据为己有。
违法发放贷款事实
2015年1月30日,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发放贷款2亿元。
被告人刘京鹏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在发放贷款前,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实地到用款企业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进行尽职调查,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的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煤储售煤场仅归还包商银行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至今未还。
一审获刑12年半,二审追缴维持原判并追缴违法所得53.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京鹏,牛敏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京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追缴被告人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两千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京鹏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于上诉人刘京鹏、原审被告人牛敏二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追缴,原判仅判决追缴上诉人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两千元,追缴数额有误,未判决追缴原审被告人牛敏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牛敏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