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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牌照不再长期有效 宣传拟禁用14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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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葛佳 来源:澎湃新闻

2月22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基金销售行为。

概括来看,本轮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基金组合业务的肯定、日均非货币基金低于10亿元不能续期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牌照一参一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禁用14个易误导投资人的词汇等。

为明确《销售办法》落实安排,特别是存量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规范要求,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本次修订拟配套发布《实施规定》。

此外,为体现《销售办法》的基础性与框架性,本次修订过程中将原办法中涉及宣传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细化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合并,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宣传规定》),拟一并发布。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

修订六方面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做了两次修订。《销售办法》是对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结合最新修订内容调整了规章名称。

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有效账户数已达6亿。证监会表示,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

证监会表示,本轮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分别是:

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

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

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

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

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

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基金销售牌照不再长期有效

“基金组合这几年风生水起,但是基金组合有个问题,投资基金但又不是FOF(基金中基金),FOF需要管理层审批,基金组合很多人搞,也没有什么监管,而且基金组合算不算基于基金的投顾业务,股票投顾有审批有监管,基金凭什么谁搞都行?”业内人士指出,《销售办法》第30条对基金组合业务进行了“肯定”,这点十分重要。

此外,《销售办法》第56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牌照有效期3年,到期前6个月可以申请续展。对于续展的必备条件,明确日均非货币基金销售保有量不能低于10亿元,如果出现亏损实缴资本70%、重大违法、不以基金销售为主业等事项,则不能续展基金销售牌照。

“这不只是对一些基金三方销售机构形成打击,还有部分中小券商、城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也将受到打击,如果不老老实实卖基金,而只囤积基金销售牌照,到期就没牌照了。”业内人士称,现在基金销售资格是一旦获批就长期有效,所以基金销售牌照竟然能卖到上亿元,新规后这一现象将不复存在。

《销售办法》不仅取消了基金销售牌照长期有效这一规定,还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四种行为可吊销牌照。

这此种行为分别是:1.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2.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3.未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的;4.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鉴于续展为新推出的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衔接安排: 

一是明确既有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关机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二是《销售办法》实施后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续展申请;《销售办法》实施后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独销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续展申请。

“业绩稳健”、“尽享牛市”、“欲购从速”等14词被禁用

《宣传规定》其实是本次三份征求意见稿中业内较为热议的一份,这份共计19条内容的文件几乎对基金宣传的各项环节都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

基金业绩往往是体现基金管理人水平的重要数据,而在登载基金过往业绩方面,《宣传规定》要求必须完整、准确。

具体来看,《宣传规定》第4条明确,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第5条明确,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此外,对于将货币基金与存款概念混淆的情况,《宣传规定》第11条提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电影电视宣传材料方面,《宣传规定》第13条提出,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此外,有14个词汇将不能存在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包括:“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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