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关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1月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月2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2名,孙德顺董事、万里明董事因事分别委托方合英董事、何操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大厦(深圳)项目调增概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2020年度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李庆萍、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的2019-2020年度授信额度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对于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具体意见和本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6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0.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145.5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21.575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39.5亿元人民币(其中变更授信条件的授信额度25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9.5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新湖中宝及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2。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6年1月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以及我国财政部2018年12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对其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中信银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中信银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中信银行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9年1月29日

附件2: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其24.76%股份。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袁俊山。公司注册资本为39,378.1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新乡市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袁建伟。公司经营范围为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水土保持、湿地保护与建设、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流域治理与保护、生态景观建设、生态环境规划设计;苗木的研发、种植、销售;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照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水污染技术开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技术开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9.73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5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371.13万元人民币。

2.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凌。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设计,城市(乡)规划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室内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材料试验与工程检测;计算机软件开发;对外派遣本公司自有项目的勘测、设计和监理劳务人员;承担本行业国(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及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5.20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3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91亿元人民币。

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8%。公司注册资本为579,668.0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启阳。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9,579.5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60.2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8.38亿元人民币。

4.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行主要股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黄伟。公司注册资本为34,75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煤炭、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饲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原料油、日用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816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8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3亿元。

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2.41%,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公司注册资本为859,934.353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无储存)的销售,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378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8亿元人民币。

6.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2%,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8%,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公司注册资本为415,38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宏伟。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木材、机械设备、煤炭(无储存)、焦炭、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橡胶、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饲料、矿产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原料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300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亿元人民币。

7.广西铁投大岭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铁投大岭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保利前城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6.7%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2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土地开发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87.35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4.8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28亿元人民币。

8.汕头市荣信投资有限公司

汕头市荣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保利湾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2,244.89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52号宜华国际大酒店5楼505房,法定代表人为徐鲁。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路政工程、市政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1月末,公司总资产6.70亿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开发的汕头市金平区“保利龙泉岩”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因此公司尚未产生经营收入,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0.03亿元人民币。

9.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是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7号门1065-1066室,法定代表人为郭文鹏。公司经营范围为剧院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舞台美术设计;租赁舞台灯光设备;广告设计制作;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代售门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销售包装食品;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8月末,公司总资产9.82亿元人民币,2018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8.8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28亿元人民币。

10.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万顺。公司经营范围为原料、辅料、重油、设备及零部件、小轿车、轻工产品的销售;轻工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国内外工程总承包、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汽车、机械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自有房屋租赁;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45.1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5.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37亿元人民币。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3笔、合计6亿元人民币的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0.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提供5笔、合计145.57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21.575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4笔、合计39.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其中变更授信条件25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9.5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9年1月29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月2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其中委托出席监事2名,邓长清监事、程普升监事因事分别委托贾祥森监事、陈潘武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3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租赁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本行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9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行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和中国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对本行租赁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本行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自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据。上述准则实施预计对本行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董事会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行监事会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的监事会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财务”)申请2019-2020年度授信额度上限人民币100亿元。中信金融租赁为本行全资子公司,其交易对手为本行关联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财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9年1月29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2020年度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金融租赁2019-2020年度向中信财务申请的授信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中信财务在额度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和担保等服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该议案无需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正常交易,对本行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年1月29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2020年度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金融租赁2019-2020年度向中信财务申请的授信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中信财务在额度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和担保等服务。关联董事李庆萍、曹国强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的2019-2020年度授信额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中信金融租赁根据近两年业务目标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存在融资需求。中信财务在符合其监管要求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与中信金融租赁的业务需求,为加强业务协同,提高业务效率,结合2017-2018年度与中信金融租赁授信业务的实际情况,给予中信金融租赁2019-2020年度授信额度,进一步促进双方业务发展。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75,134.752547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法定代表人为张云亭。经营范围包括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信财务总资产432.4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44.20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0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55亿元人民币。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2019-2020年度授信额度上限人民币100亿元,中信财务在授信额度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和担保等服务。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中信金融租赁与中信财务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授信的主要目的系根据业务发展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需要,存在融资需求。

中信金融租赁与中信财务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中信金融租赁、本行和本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子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本行董事会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