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郑之争 “军商”斗法
中国经营报
荷郑之争 “军商”斗法
李伯重
15至17世纪前半期的东亚海域,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混沌世界,从事海上国际贸易非常艰难。
然而正是这二百多年里,东亚海域的国际贸易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一些实力强大的商业组织试图建立一个相对有序的国际环境,让贸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在当时风云多变的不利条件下,商人们只有引入武力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之故,出现了一种“军事—商业复合体”,亦即本文所说的“军商”,其中又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及郑芝龙父子三代经营的郑氏海商集团为标杆。
“左手拿着账册,右手拿着刀剑”
第一类“军商”最典型者,是荷兰东印度公司。1597年,荷兰第一支亚洲远征队成功从东南亚返回国内,掀起官商各界前往东南亚贸易的高潮,即“航海狂”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应运而生,成为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机构之一。如美国学者沃勒斯坦(“世界体系”理论的主要创始人)所言:“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在17世纪时,可能是荷兰的商业扩张中最富有戏剧性和最为辉煌的一个方面。”
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是世界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与东亚世界(特别是中国)的贸易。然而,这家公司绝非一个单纯的贸易机构,而是拥有强大武力的商业—政治实体,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军事—商业复合体”。
荷兰东印度公司从成立伊始,就得到荷兰政府的大力支持。荷兰议会授予该公司各种特权,它可以垄断从好望角以东至麦哲伦海峡之间陆地和海域的航海及贸易权益,并拥有对所占领地区的统治权(立法、行政权)以及对外宣战、媾和、缔约的权力。公司对外只要以荷兰摄政总督的旗帜代替公司的旗帜,公司的商船即可成为代表国家的战船;而外国商业竞争对手若有激怒该公司的行为,也可视为对荷兰国家的冒犯。
东印度公司所属职员(包括贸易、军事、司法等人员)就任之前,必须对荷兰议会与公司宣誓效忠,议会有权听取公司报告经营状况,干预公司高级职员的任免。不仅如此,公司的原始股东与政府官员通常属于同一集团,因此美籍学者范岱克(现任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著有《广州贸易:中国沿海的生活与事业 1700—1845》一书)指出,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结合公司与国家共同利益的组织。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仅是一家贸易公司,它仿照公司本部的制度,在东亚地区建立了东印度评议会,可自主决定贸易政策,并拥有在亚洲自行开战的权力。公司武力强大,其舰队在广阔的大洋上与葡萄牙、西班牙、英国、中国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或政权,发生了多次武力冲突。后世史学家评论说:该公司的特点是“左手拿着账册,右手拿着刀剑”,这就是“军事—商业复合体”的最好写照。到了1669年,它不仅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也是一个强大的海上强权,拥有150艘武装商船和40艘战船,士兵共计约1万名。
这家公司以巴达维亚(今印尼首都雅加达)为司令部所在地,其次的据点设在锡兰、马六甲、爪哇、马来西亚群岛等地,好望角也筑有驿站,为途经的船舶添加燃料、补给并提供维修服务。凭借着强大的武力,早在17世纪初,该公司便夺取了葡萄牙占领的香料群岛(摩鹿加群岛)。1619年,公司在爪哇岛的巴达维亚上空升起自己的旗帜,建立了荷属东印度群岛殖民地,一度垄断东方香料贸易。
尽管拥有强悍的武装及殖民地的政治统治权,荷兰东印度公司仍然是一家商业公司,在荷兰所属殖民地。公司经常发动战事,但开战的理由无关民族、信仰、正义,只有商业利益而已。以至于英国驻爪哇岛总督莱佛尔斯(又译名莱佛士,曾为英属新加坡首任总督) 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说:
“它一心只想赚钱,它对待自己的臣民,还不如过去的西印度种植园主人对待他们的奴隶,因为这些种植园主买人的时候还付过钱,而荷兰东印度公司一文钱都没有花过,它只运用全部现有的专制机构压榨居民,使他们把最后一点东西都交纳出来,把最后一点劳力都贡献出来。这样,它加重了任意妄为的半野蛮政府所造成的祸害,因为它是把政治家的全部实际技巧同商人的全部垄断利己心肠结合在一起进行统治的。”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主要商业活动,是购买亚洲(特别是中国) 的产品到欧洲销售。因此它在东亚世界的海域活动非常频繁,成为这一地区最重要的商人组织之一。
前有陈祖义 后有郑芝龙
第二类“军商”,即未得到本国政府撑腰的“军事—商业复合体”中的商人,这类商人的典型是17 世纪初期活跃于东亚世界海域的郑氏集团。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在国家大力支持下,依靠雄厚的军事和政治力量来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集团。但在15至17世纪中期的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这类商人集团并不多。相反,无强硬官方背景的武装商人集团往往被视为海盗,受到其重点活动所在地国家政权的打击。然而,也有个别集团能够在与国家对抗之下积攒力量,建立“海商/海盗政权”。
早在元朝末年,这种“海商/海盗政权”就已初露端倪。中国南方沿海的广东和福建商人,或迫于国内政局动荡,或难以忍受官府压制政策,飘洋过海到了东南亚,经商的同时也当当海盗。到了明初,亦盗亦商的海上活动渐成气候。其中最出名的是陈祖义集团。
陈氏是广东潮州人,明洪武年间逃到南洋,入海为盗,盘踞马六甲十几年,鼎盛时期麾下超过万人,战船近百艘,势力范围辐射日本、台湾、南海、印度洋等地。陈氏自立为渤林邦(位于苏门答腊岛)国王,东南亚一些国家甚至向其纳贡。后来陈氏集团与下西洋的郑和舰队发生冲突,一番激战,陈祖义等首领3人被生俘,该集团随之瓦解。
明代中叶以后,中国沿海地区私人海外贸易日益活跃,海盗/海商也成长起来了。为了经济利益,他们与葡萄牙、荷兰等国的海盗/海商展开竞争,角逐于东、西两洋。到了明末,中国的海盗/海商势力达到顶峰,建立了自己的“军事—商业复合体”,即郑氏集团。
郑氏集团就是郑芝龙、郑成功、郑经子孙三代领导的商人集团,亦被称为“一官党”,纵横东亚海域数十年,成为17世纪世界上的超级海上强权。创始人郑芝龙以海商起家,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力量,凭借实力与谋略,在东亚各种势力中捭阖纵横。他羽翼未丰之时,曾与荷兰人合作,攻击西班牙人。尔后,又与荷兰人发生冲突。明天启七年(1627年),他跟在台湾的荷兰人发生武力冲突,击败荷军,在亚洲商业贸易中,一举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强大的竞争对手,并在马六甲以北海域占有优势。
1633年,荷兰政府决定“对中国发起一场严酷的战争,需派去大批人力、海船和快艇,以获得所期望的自由的中国贸易,同时保证公司在东印度的其他事务不受阻碍”。为此,派遣荷兰在台湾的长官蒲陀曼率领舰队前往福建沿海,联合与郑芝龙对立的刘香、李国助两大海盗集团,进攻郑氏据点厦门,双方在金门料罗湾决战。结果郑军大败荷方,史称“料罗湾大捷”。
大捷之后,荷兰人不得不向郑芝龙缴纳每年12万法郎的保护费,东印度公司的商船才能安全通过中国水域。荷兰无奈放弃在中国大陆口岸直接贸易的企图,只能按照郑氏安排,依赖中国海商提供中国商品。
亦军亦商 不忘“初心”
崇祯元年(1628年),郑芝龙接受了明朝的招抚,获授予海防游击之职。郑芝龙虽名为明廷命官,实则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消灭海上异己力量的过程中,郑氏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势力,独揽海洋巨利,中国东海和南海的海上贸易权,均控制在郑氏集团手中:
“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一舶税三千金,岁入千万计,(芝)龙以此居奇为大贾……又以洋利交通朝贵,寝以大显。泉城南三十里有安平镇,龙筑城,开府其间,海梢直通卧舶内,可泊船,竟达海。其守城兵自给饷,不取于官。旗帜鲜明,戈甲坚利。凡贼遁入海者,檄付龙,取之如寄。故八闽以郑氏为长城。”
郑氏集团俨然已具有海上政权的雏形。明亡之后,郑成功继续经营这支海上武装。他全力支持反清复明事业,1658 年(清顺治十五年,南明永历十二年)统率17万水陆军大举北伐,次年再次率领大军北伐,会同张煌言部队攻克镇江、瓜洲,接连取得定海关战役、瓜州战役、镇江战役的胜利,包围南京,但最终以大败收场。
此后,郑成功把目标转向被荷兰人占领的台湾。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南明永历十五年),郑成功亲率大军自金门料罗湾出发,向台湾进军。台南赤嵌城被围困了七个多月,荷军死伤1600多人,最后荷兰大员(今台南市安平区一带)长官揆一宣告投降。
如同荷兰东印度公司一样,郑氏集团也是“左手拿着账册,右手拿着刀剑”。郑氏集团虽然拥有强力武装并建立了政权,但主业仍然是从事国际贸易。据荷兰东印度公司记录,崇祯十二年(1639年)驶往日本商港长崎的郑芝龙商船多达数十艘。崇祯十四年(1641年)夏,郑芝龙商船22艘由晋江县安平港直抵长崎,占当年开往日本的中国商船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其运载的主要货物有生丝、纺织品、瓷器等。郑芝龙与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也建立了贸易关系。他运往日本的丝织物,有一部分是从澳门购进的,日本的货物也由郑氏船队运到吕宋,转售西班牙。
郑芝龙的船只经常满载丝绸、瓷器、铁器等货物,驶往柬埔寨、暹罗、占城、交趾、三佛齐、菲律宾、咬留巴(今雅加达)、马六甲等地贸易,换回苏木、胡椒、象牙、犀角等。从17世纪20到40年代,郑芝龙从海外贸易中赚取了巨额利润。1651年清军攻下郑芝龙在厦门的基地,缴获90万两黄金,相当于1000万两白银。这仅是郑氏集团用于国际贸易的流动资本,而非其全部产业。郑成功建立政权后,虽然以“反清复明”为政治诉求,但海上的生意仍然是其关注重心。
据估计,1650~1662年间,郑氏集团海外市场的总贸易额,每年在白银392万~456万两之间,平均420万两;海外贸易所获利润总额,则每年在234万~269万两之间。美国历史学家魏斐德估计,清朝政府在1651年的岁入仅为2100万两银。而据丹麦学者格拉曼的研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13~1654年的四十年中所积累的利润仅为1530万荷兰盾,大约相当于440万两银。
相比之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郑氏集团已经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