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华操纵9只ETF指数基金 被证监会共罚没1003万元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封建华操纵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超大ETF)、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非周ETF)、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红利ET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ETF)、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能源行业ETF)、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消费ETF)、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央企ETF)、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治理ETF)等9只ETF指数基金的违规行为,共被中国证监会罚没1003万余元。
封建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015年8月11日至9月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封建华控制使用“封建华”账户
“封建华”账户于2015年8月4日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由封建华本人控制和决策,证券账号和交易密码由其本人管理。“封建华”账户交易ETF品种的委托下单地址与齐鲁证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营业部相关电脑地址一致。账户资金来源于封建华自有资金。
操纵期间,封建华在自己控制的单一账户内进行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红利ETF、金融ETF、能源行业ETF、消费ETF、央企ETF、治理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影响上述ETF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期间共19个交易日内,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红利ETF、金融ETF、能源行业ETF、消费ETF、央企ETF、治理ETF等9只ETF交易,合计单一账户内交易846,815,924股,成交金额达1,786,697,307.72元,
封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封建华提请申辩意见
封建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其本人并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且其交易行为没有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第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误,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过重。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共被罚没1003万余元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操纵期间,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多个交易日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充分印证封建华具有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获利的主观故意。
第二,封建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进行ETF交易的行为,对相应ETF产品交易量造成了影响,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扰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账户内交易的行为掩盖了市场真实供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上述行为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明确禁止,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封建华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交易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四,中国证监会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核实,当事人所提出的应扣除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封建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罚款幅度作出了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封建华违法所得5,019,649.94元,并处以5,019,649.94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