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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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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06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有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郑州文化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银行郑州文化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8年WHH高保字009-2号,公司在5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进出银(豫贸融)字第(2018)BZ004号,公司在2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1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10,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20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 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2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其担保额度从其他全资子公司调剂;新增一个参股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四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其他全资子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9,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增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十一个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公司的担保,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总计155,000万元人民币;新增一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其担保额度预测为10,000万元人民币;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追加担保额度预测5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

担保金额:5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伍亿元人民币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60,096.348461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5%。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2%。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6%。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07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霍尔果斯产业投资壹号股权私募基金

●投资金额:人民币78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损失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或其他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近日,为响应当地政府号召,支持当地产业发展,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本收益水平,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新疆瑞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瑞泰保理”)完成关于《霍尔果斯产业投资壹号股权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签署,新疆瑞泰保理以自有资金780万元认购霍尔果斯产业投资壹号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瑞茂通投融资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霍尔果斯产业投资壹号股权私募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维护基金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宗旨,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基金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储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行业子基金、货币基金等。实体上,本基金以国家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鼓励以及资本市场认同的优质产业作为主要投资方向。

5、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共7年。经基金管理人提议且合法渠道公示,本基金存续期限可延长至10年。

如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及其各期份额的终止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的具体成立日及终止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6、基金的分级安排:该基金不分级

7、基金管理人: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9、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基金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计划,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该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该基金任职。

三、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概要

1、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2月9日

注册资本:6699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本昶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L33号

登记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底,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3800万,净资产2600万,营业收入1100万,净利润360万。

主要管理人:执行董事赵本昶、经理程利苹、监事周勇耀

公司简介: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登记编码为P1017261。

2、基金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成立日期:1988年1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单钜培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318号

登记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具体范围以批准文件为准);保险兼业代理(具体以许可证为准)。

(二)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

公司与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霍尔果斯产业投资壹号股权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募集

1、基金的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若法律法规将来对合格投资者(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募集方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募集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基金的认购事项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4、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

5、投资冷静期:

基金投资者享有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本合同签署完毕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二)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基金的成立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将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本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委托人人数为2人(含)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即可宣告本基金成立。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认购款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归基金财产所有,不折算份额,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三)管理模式

1、管理机制:浙江正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人职权。

2、决策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基金的各投资项目。专家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选任,负责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有权以自身名义执行基金事务,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7)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8)如遇本基金的投资结构不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而需要调整时,有权决定对基金结构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变更,并告知基金投资者调整原因;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基金的估值事宜(如有)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4)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2)按本合同中约定方式自行或授权其他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本基金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数据和信息;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遵守本合同;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负债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存在接受委托代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2)如遇本基金的投资结构不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认可而需要调整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为满足证监会等部门的要求决定对基金结构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变更,并告知基金投资者调整原因。基金投资者承诺对此表示理解,并将无条件配合上述调整;

13)如出现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等原因需要基金投资者提供资料的,基金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所需资料;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投资收益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投资项目

1、投资目标及范围

以维护基金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宗旨,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基金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参于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储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行业子基金、货币基金等。实体上,本基金以国家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鼓励以及资本市场认同的优质产业作为主要投资方向。

2、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霍尔果斯地区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公司。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可进行滚动投资,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决定。

五、风险提示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损失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或其他风险。

公司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结合实际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分析,确保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计划外的自有资金,确保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主营业务开展;

2、投资过程中,公司将不断加强对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和环境、国家相关政策、国内外相关市场变化的关注和研究,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定期获取基金运营报告,对基金运营开展持续的跟踪和分析,及时了解基金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投资收益。

3、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该基金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获取财务投资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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