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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松绑"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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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松绑”: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超3年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来源:澎湃新闻

1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双双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两家交易所均表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

《通知》中写道:“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合约延期、股权或债权受让、新增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纾解优质上市公司股东流动性压力。”

从内容上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多项限制都有所放松。

首先是合约展期的时间限制。

《通知》规定,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交易所表示,这项安排旨在以存量延期方式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

另一方面,是明确如果新增的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是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那么新增交易部分将做特别安排,可不适用现行规定中的多种限制。

具体来看,有三条。

第一,根据现行规定,单一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的比例限制则为15%。此外,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按照《通知》的补充规定,如果新增业务所融入的资金是全部用来还债的,那么可以不受这几项比例限制。

不过,交易所表示,会员单位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

第二,根据现行规定,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之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通知》称,这项限制也可以不需要适用。但是,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

第三,根据现行规定,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这项规定在上述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放松,不过,《通知》表示,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2018年3月12日,号称“最严新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正式开始实施,新规在融入方准入门槛、初始交易金额限制、股票质押率上限、资金用途等方面均作出了严格规定。

随着2018年股票市场不断下行,市场出现了一种担忧,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率偏高是否会引发大股东集体爆仓?对此,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家监管机构在2018年6月集体发声,称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总体可控。

深交所在1月18日发布的《2018年度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分析报告》显示,深沪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在2013至2015年规模增长平稳,2016年起增速加快,2018年初达到峰值,其后加速下降,至今余额距最高点降幅超过26.9%。

根据深交所的研究,股票质押回购覆盖面宽,但违约风险集中在制造业、中小市值的少数公司,对上市公司整体影响有限。同时,股价波动导致低于履约保障比例的质押市值高,但实际申报违约的质押市值低。此外,二级市场卖出处置的金额少,违约处置对市场的直接影响有限。

有券商相关业务部门人士认为,最严新规发布之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确实遇到一些质押率较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面对即将到期的合约,比较焦急地寻找资金。《通知》相当于是对此前规则的补充,相信可以为一些面临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股东解决燃眉之急,帮助公司走出困境。

另一位大型券商业务负责人对记者称,《通知》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松口”。

此外,由于《通知》规定,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券商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因此,交易所方面也可以对券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情况深入了解得更加清楚。

据介绍,近期,各方积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通知》旨在积极支持相关各方纾困措施落地,对化解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继续为纾解风险提供支持,与各方协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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