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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为什么复仇故事总能挑逗我们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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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为什么复仇故事总能挑逗我们的情绪?

“为母复仇”的张扣扣,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引起舆论沸腾。不少人对张扣扣产生同情,认为判决太重,而张扣扣也当庭表示将上诉。案件发生在一年前的除夕——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陕西汉中新集镇三门村村民张扣扣持刀连杀三人,三人均为其同村邻居,根据张扣扣的供述,杀人是为母报仇。

此案令不少人想起了之前的于欢案。山东少年于欢在目睹母亲遭受讨债分子百般羞辱,而警方到达后仍未解除拘禁的情况下,拔刀胡乱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引发公众极大愤慨。后来山东高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虽然是建立在相关事实认定基础上,但不能不说舆论压力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张扣扣案刚发生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这个杀人凶手——大家都把张扣扣当成了又一个于欢。

 

但是,张扣扣真的是又一个于欢吗?22年前的判决确实存在事实论述不清、不重视民事赔偿等问题。凶手仅服刑四年,赔偿仅九千元,没有道歉,这些因素都为张扣扣此后的复仇埋下了伏笔。但这能成为杀人复仇的理由吗?

 

一审结束后,张扣扣的辩护律师在微信上发布了自己在法庭上的辩护词:不仅追溯了张扣扣复仇心理的成因,更以丰富的引证论述了复仇“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并主张国家法律应当适当吸收这种民间的正义情感,以此恳求法官“刀下留人”。一方面,邓律师关于血亲复仇的民间正义性的观点赢得了许多民众的支持,另一方面,许多专业人员也纷纷发文指出邓律师避重就轻,不谈法条只顾煽情。某种程度上,这种辩护成功了,这份辩护词短时间内达到的150万阅读量及其再度召唤出来的巨大舆论对立,都证明了支撑其论述的民众基础的客观存在。也正是这一客观存在,推动了于欢案的改判。

然而,问题在于,这一客观存在所提示的“血亲复仇”的正义性能否站得住脚呢?为何杀人血案中一旦加入了为亲人复仇的情节,公众舆论就会产生巨大的震动、甚至同情呢?今天,我们想从张扣扣案引发的争议说起,试图去寻找隐藏在我们文化中的“复仇”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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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张扣扣案始末:时隔22年为母报仇杀三人后自首。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复仇的法律问题

张扣扣是又一个徐元庆吗?

 

唐代武则天当政时期,发生过一起著名的血亲复仇案。

 

朝廷御史赵师韫在投宿驿站时被驿站仆役杀害。凶手杀人后并未逃走,而是直接投案自首。犯案者名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当年被担任县尉的赵师韫假公济私加以谋害,徐元庆立时报仇不能,于是隐姓埋名到驿站打工,以待时机。后来赵师韫升任御史,一天正巧落脚到徐元庆所在驿站。徐元庆当即手刃之,报了大仇。

徐元庆复仇案曾被改编进影视剧《神探狄仁杰》中。“陈柳之辩”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一环。

 

唐代法律是禁止私力复仇的,但具体司法操作层面,往往又对血亲复仇者从轻发落。本来,按前朝惯例和武则天自己的思路,徐元庆是可以不死的。但当时的谏官陈子昂特地上了一道《复仇议状》。陈子昂认为,杀人者死,这是国家法律;替父报仇,这是社会礼制。礼法两端,皆不可废,怎么办呢?陈子昂给武后支了一招:不如让徐元庆舍生取义,这样既全了公法,又保了私义。于是判处徐元庆死刑,同时大力表彰徐元庆替父报仇的仁义孝行。

 

一百多年后,时任礼部员外郎柳宗元跟陈子昂隔空“打擂”,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在他看来,陈子昂那套礼法双轨的骚操作看似两全其美,实则自相矛盾,不问是非。柳宗元以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报仇也得看原委。赵师韫借公器杀人,徐父蒙冤而死,国家不察,是政府失职。因此,元庆报仇,既是私义也是公义,合礼合法,政府应该感谢他,而不是判英雄死刑。

 

“陈柳之辩”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礼法之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反映了作为礼制因素的血亲复仇传统如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运作。但实际上,这并非中国的特有现象。

上世纪一二十年代,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专门探讨过这一论题。在《复仇与法律》中,他指出复仇源自“人类的种族保存性”。在法治时代之前,特别是原始氏族社会,人类个体和部落必须对受到的侵害加以反击,一方面是为了发泄、排遣自身的愤怒,另一方面也对潜在的攻击者构成威慑。若非如此,该种族便有灭亡之虞。因此,复仇的本质是“对危害其自身存在的刺激进行反击”,是法治完备之前“对危害自身安全的致害者的唯一制裁”,是“生存竞争中最重要的利器”。这种自我保存的本能如此深入人心,以致当现实威胁已经消失之后,它仍然作为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和美德保留了下来。所以复仇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比如犹太人崇尚同态复仇,《出埃及记》中讲“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国儒家也重视血亲复仇,在伦理上予以嘉许,《礼记》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都是例证。

《复仇与法律》,[日] 穗积陈重著,曾玉婷/魏磊杰译, 版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年5月。

  

然而,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公权力逐步确立,血亲复仇的危害也日益明显:一方面是冤冤相报,循环杀戮,另一方面则是民间私斗,影响社会秩序,破坏政府权威。于是,复仇的私权被纳入公权之中,穗积陈重认为这正是法的起源与实质的表现,他称之为“私力公权化”。不恰当的比方,这有点像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下的人让渡权利,订立契约,制造国家这个利维坦的过程。不同的是,穗积的“私力公权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考虑作为原始遗迹的民间习俗与社会传统,血亲复仇就是其中之一。因此,穗积划分了复仇公许、复仇限制和复仇禁止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复仇不仅是美德,更是义务;第二个时期是私力公权化的过渡时段,公权力对复仇行为进行限制,比如规定复仇范围,进行复仇调停,允许复仇赔偿等;第三个时期血亲复仇原则上被完全禁止,但在实际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很难确保完全实现,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复仇已为伦理许可为文化习俗的国家表现尤为明显。

 

中国法学家霍存福教授曾在其著作中分析中国法律中复仇因素的文化根源。他认为中国人有很深的“报施文化”,有施必有报。复仇、追求同害相刑的报复刑以及融入宗教观念的报应说,构成了互相支持的稳定三角,共同框定了中国的法律文化。因此,从穗积先生和霍存福教授的思路出发,邓律师所谓的血亲复仇的民间正义性确实是有其根源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霍存福与穗积对陈柳之辩存在分歧,前者如许多中国法学研究者一样支持柳宗元,因为他试图为中国传统的复仇行为在法律上确定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后者则对陈柳皆不以为然,穗积引用王安石《复仇解》中的观点,认为儒家经典之所以推崇血亲复仇,是因为那是法治不彰的乱世,到了公权确立,法权统一的治世,复仇权自然应该收归公家。《春秋公羊传》中讲如果父亲是因犯罪伏诛,那么子女就不应该复仇,就是强调不能以私义害公道。

 

可见,二人观点虽异,但在基本原则上却是一致的,即对法作为私力公权化的肯定,认为民间习俗和文化传统本来就已经或应该需要纳入到国家法律的制定与运作之中。

 

复仇的公众问题

张扣扣是又一个施剑翘吗?

 

张扣扣的案子很容易使人想起民国时一桩著名的血亲复仇事件:施剑翘杀孙传芳案。

 

1935年11月13日,在军事斗争中败北下野的军阀孙传芳像往常一样来到天津佛堂居士林听经。正当孙传芳闭目诵经之际,十分钟前于其背后落座的一女子,突然拿出一把勃朗宁手枪,向着孙传芳连开三枪,射中他的后脑、太阳穴和腰部。三弹穿身,孙传芳当场倒毙。杀人后,女子并未逃走,而是当场高呼:“不要怕,我是为我父亲报仇。”接着向在场众人分发她带来的油印材料,其中包括一张正反分别印有其立志复仇诗和报父仇说明的传单,以及一份长千余字的《告国人书》。

施剑翘

正是从这份自白书中,人们知道了该女子名叫施剑翘。其父施从滨作为奉系军阀将领,在十年前的直奉大战中,被直系军阀孙传芳俘获。孙传芳并未按惯例对待战俘施从滨,而是将其斩首,并在蚌埠火车站把他的首级刺于尖桩示众。得知此事后,施剑翘立誓为父报仇。求人无门,只得自己行动。她准备十年,终于觅得良机,一朝得报大仇。杀人后,施剑翘当即自首。

 

施剑翘案引起巨大轰动,当时正蓬勃发展的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显然功不可没。案发当晚《新天津报》便刊出号外,第二日,《大公报》、《申报》、《北平时报》等皆报道了该案件详细经过。无疑,这个事件的最大爆点乃死者是大名鼎鼎的军阀孙传芳,但各报在以大标题登载孙传芳之死的同时,都用副标题点出了此案的复仇性质。这就为此后公众舆论和感情逐步导向施剑翘埋下了伏笔。

 

从这个角度看,施剑翘很可能深谙大众传媒的炒作技巧与公众心理需求。这不仅表现在施剑翘在案发现场散发材料,使自己的报仇动机经由大众媒体迅速传播,将自己成功地塑造为了一个替父报仇的孝女/侠女形象,更在于她在此后的羁押和审判过程中频繁地求助于大众媒体,通过接受记者采访、争取媒体曝光等方式,不断强化巩固自己的义女形象。到施案后期,以施剑翘复仇为题材的连环画、连载小说、戏剧等大量出现,进一步将其提升到“巾帼英雄”的高度。这一切都暗示着,施剑翘的策略成功了,她完全赢得了大众的同情与支持。

 

可以这么讲,施剑翘杀孙传芳最终完全变成了一次媒体事件。与其说,施剑翘杀人是完全符合中国民间传统伦理的血亲复仇行为,毋宁说,这一杀人行为经由主人公和大众媒体塑造出的传奇复仇故事而被赋予了传统复仇行为的伦理正义性。在这一过程中,施剑翘刻意淡化了自己父亲与孙传芳同为军阀的身份,夸大了自己家庭的悲惨遭遇,以求复仇正义效果的实现。

电影《邪不压正》中,不少影迷指出周韵所饰演的关巧红一角,原型为“民国刺客”施剑翘。

 

实际上,施剑翘的首席辩护律师、当时的法学巨擘余棨昌在法庭上不断引用《周礼》、《春秋公羊传》乃至唐代徐元庆案来论证施剑翘复仇的合法性,这既是借助当时正被官方提倡的儒家孝义道德,也是诉诸更为潜在的民间公众情绪。不能不说,这种借力文化传统与公众情绪的方式及其所昭示的公众舆论的强大力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施剑翘的审判与改判

(一审十年,二审七年)

乃至最终的赦免。这里延伸出的问题与我们今天面对张扣扣案舆论的问题相似:应该怎样去看待这一案件中舆论和公众情绪所起的作用?

 

美国汉学家林郁沁在《施剑翘复仇案》中一反惯常的对公众舆论干预司法的批评,试图更为公正地看待公众同情的意义。她指出晚清民国的文人学者通常都将舆论和公众同情分开

(我们现在则是混同起来)

,认为前者是精英把控的、理性的,有助于社会进步,后者则是由大众媒体炒作煽动起来的民众情绪,无益于制度的确立与理性公民的形成。但在林郁沁看来,施剑翘案中的大众媒体炒作,恰恰得以绕开当时的政治审查制度,召唤出了一批以公众同情的形态而具有了高度政治参与性的现代公众,他们以公众同情的方式发表意见,既是对传统的朴素正义观念的表达与伸张,也构成了对政府腐败、无能的批判。当然,林郁沁也强调,公众情绪是如此强大,以至于能影响司法,但同时,它又是不稳定的,因此,它注定是各种势力互相争夺和收编的对象。毕竟,谁赢得了公众,某种程度上它就赢得了文化领导权。

《施剑翘复仇案》,[美] 林郁沁著,陈湘静译,版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

 

如果说穗积和霍存福的观点提示了中国的法与“礼”的深刻关联,那么林郁沁的分析则点明了中国的法与“情”的纠葛。林郁沁研究施剑翘案的启示在于,不能简单、片面地去强调法不容情、舆论不能干预司法的观点,而应该去正视在实际司法甚至是立法过程中“法”与“情”

(包括公众情绪与舆论)

之间的纠缠关系。比起一味地否定公众情绪或完全顺从公众舆论,更重要的是找到现行法律规定与公众舆论之间的契合点,并以此完成双方的调试与矫正。毕竟,正如穗积所言,法律不仅要预防犯罪,还应该“符合人民的道义观念和感情、使法律获得社会精神满意”。这里的“满意”是双向的,既能使法律“满意”,又能使公众满意,这需要智慧与决断。于欢案应该算一个正面的例子。而张扣扣,恐怕既不是又一个于欢,也不是又一个施剑翘。

 

复仇的当代问题

“张扣扣”到底是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开头就谈道:

 

“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例如……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损害。”

 

孟德斯鸠把复仇当作先验的、超越性的规定和法则,这恐怕有点唯心。所以后来像穗积陈重这样的法学家们,为它找到了一个唯物主义的基础:复仇来源于人类种族保存性的本能。从这个基础出发,出现了这样的观点:既然复仇只是原始遗迹、野蛮的糟粕,那么就应该把它从法律中清除出去,所以罪刑相适应、同害刑之类的,减轻吧,死刑,也废了吧。这是西方法学界的大趋势,国内法学家也多有应和者。比如霍存福教授,虽然仔细分析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复仇文化

(复仇、报复刑与报应说)

,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尊重这种文化的基础,但根本上,他还是认为这是一种糟粕,“中国总要赶上时代潮流,追随文明大势。中国人无论如何不能总是浸泡在报复的苦水中”。

《论法的精神》, [法] 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版本: 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

 

复仇在今天是一种原始的糟粕吗?复仇具有的传统伦理的合法性在今天还有意义吗?张扣扣案作为一个血亲复仇案件到底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一言以蔽之:复仇在今天的意义在于,它警示执法者,也提醒我们,司法必须公正。

 

穗积先生虽然指出了复仇的原始部落根源,但他也强调法律应当符合人民的道义观念和感情;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认为复仇最初的根源是人的生物性,而非公正观念,但他也指出刑法甚至是法律本身就是人类复仇本能的产物,因此它的发展变化也“不可能不考虑社会环境乃至‘人性’的制约”。

 

从这个角度理解孟德斯鸠的话,我们可以说,之所以复仇被当作一种先验法则,不是因为它是唯心的,而是因为它是在人类种族几千年乃至几万年的实践中得出、并在人类进化发展过程中不断积淀、根植于人心中的法则,它是人类最初的本能,同时也已成为了今天人类历史积淀而来的正义观念的一部分。所以中国人老话讲: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按今天法律,是否偿命要视具体情况具体法条而定,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一致的)

 

复仇权以前掌握于个人私力。根据穗积先生的观点,法的形成本身是这种私力公权化的过程,私力复仇的种种生物性与社会性危害,使其必须被收归公权。既如此,那么公权力就应该也必须在人民遭受到侵害而祈求“复仇”时,给予人民这种正义。朱苏力教授在分析中国古代著名血亲复仇故事《赵氏孤儿》时就指出,为什么在晋国这样一个公权力已经确立的国家,仍会发生这种复仇惨案?原因很简单:晋国的公权力不能为赵氏孤儿伸张正义。

《赵氏孤儿》,[元]纪君祥等著,版本: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0月。

 

当然,这并不是说张扣扣的杀人行为是正义的。前面已经说明,张扣扣并非又一个于欢,就现有资料看来,其母之死很难说是因为遭遇了不公的待遇,他血亲复仇的伦理正义性是可疑的。但张扣扣案又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张扣扣是一个复仇的符号,借由这个符号,潜藏在公众心中的那种民间的、朴素的正义观念再度被召唤了出来,它质疑着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它也需要得到理性的、公正的澄明。

 

换言之,张扣扣案提示我们,必须去正视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去解决或调整中国的“法”、“礼”、“情”之间实际存在的纠葛,也必须理解并回应“复仇”作为一种文化因素在中国社会中的位置与意义。

 

从此出发,很多问题可以得到更“接地气”的考虑。比如当提倡在中国废除死刑时,想想挪威的于特岛惨案。那个杀害了77人的杀人魔至今快乐地生活在三居室牢房里,吃着火锅唱着歌,玩着游戏听着歌,还念了政治学的博士。这不是人权,这是对人权的践踏;比如当近期未成年人杀人、霸凌事件不断发生,群众强烈呼吁降低刑责年龄,制定更加完善可操作的未成年犯罪者收容管理制度时,沉醉于抽象理论的法学家们,能否也稍微放下那些面孔伪善的理念,真正去倾听人民的、舆论的声音呢?

 

所以,“张扣扣”到底是谁?

 

“张扣扣”不是于欢,不是徐元庆,也不是施剑翘。他只是一个被错误指认和借用的符号,但他也提示了一个远古复仇“幽灵”的存在。当这世上还有无法被偿还的冤屈与悲惨时,当公权力无法给予人民正义时,那个“幽灵”就还会回来,向着那些“不正义”,复仇。

作者:杨宸

编辑:走走 西西

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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