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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医保卡开具药品44万余元 夫妻二人分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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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淀法院网19日发布消息,每次能开4000元的药,一个月能开两次。在被发现、被抓获前,被告人宋某和她的丈夫姜某已经连续作案8个月,出没各大医院数十次,冒用他人医保卡累计开具药品44万余元。日前,被告人宋某等6人分别被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分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黑产初现,租用四套社保卡开具药品后售卖

被告人宋某和姜某系夫妻关系,丈夫姜某从前在矿山工作,受过工伤,手上有工伤证。按照现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人针对特定工伤类型药品,享受百分之百报销比例。而同时姜某也认识不少持有工伤证的前同事。

关于如何想到这样的犯罪手法,作为主犯,被告人宋某和姜某的说法并不一致。为了推诿、承揽罪责,两人分别给出过在公交车上听到别人说的、同事付某带姜某入行、看见电线杆上回收药品的小广告打过去对方说的等不同说法。但可以确定的是,2017年10月,在用姜某自己的工伤证试水开药-卖药流程可行后,宋某、姜某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租用了同案犯孙某、许某、陈某、黄某的工伤证、医保卡、身份证,开始大规模作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宋某和姜某以每月一次到三次的频率到北京市多所医院,冒用孙某等人证件,通过此前获得的处方底方开具骨科药品,后将所开具药品在医院门口、公交站等地以原价1/4到1/3的价格出售。2018年5月,姜某因人证不符被医院窗口查获,截至查获时两人已累计开具价值446 378.61元的药品,四名出借人分别领取4500元、7500元、9000元、12000元报酬。

庭审现场,认罪但推称丈夫未参与

庭审中,宋某、姜某均推翻之前在侦查阶段做出的供述,称姜某只是负责租借了工伤证、只在被抓获当天参与了开具药品行为、给其他人的钱是宋某通过姜某的手机操作的,不是姜某转的,应当属于从犯。主审法官就此提问宋某“作为女性如何一个人成功冒用男性医保卡”,宋某回答“之前不查能开出来”。宋某和姜某辩护人分别提出宋某构成自首、姜某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此外,四名同案被告人均在庭前退缴了获得的违法所得。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涉案金额44万余元。同时考虑到四名出借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诈骗罪,但均具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故分别判处孙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

【法官释法】北京近年来最大宗医疗骗保案

主审法官表示,冒用他人医保卡骗取医保/社保基金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但从作案手法上看本案却不是首次出现。从涉案数额、罪犯人数、作案次数上来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规模医疗骗保类案件。

本案证据相对充分,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做过有罪供述,转账记录、开药信息、处方笺等亦能够佐证犯罪事实;虽然两被告人对部分事实当庭翻供,但考虑到两人的夫妻关系和证据间关联性,可采信度极低,且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关于自首的判定,有一种相对普遍的理解是只要最后认罪了就是自首,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本案中宋某最初到案只交待了1万元左右的犯罪事实,她交待主要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全盘证据之后被动作出,不属于自首中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不过考虑到本案作案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法庭在量刑时对两位主犯还是适度体现了从严,对四位从犯则考虑到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小惩大诫,选择适用缓刑。

【同类案件延展阅读】

案例一:2009年9月至11月间,王某冒用他人的社会医疗保障卡,并盗取医院空白处方笺、伪造医生签名的手段,到该医院骗取药品共计56 750.31元,后将药品变卖后获利。2009年11月11日,王某再次作案时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此次欲骗取医疗保险基金9776.66元。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自首,后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夏某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隐瞒其母亲已故的事实,使用其母医保卡开药,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89 481.31元;同时,冒领养老保险金67 011.96元。2017年8月1日夏某自首,并于案发前退还7458.12元,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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